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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判断考前预测:

物权法和担保法

物权法和担保法

真题考点:

2007年105题:

赵某与黄某2003年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

B

伍景玉点拨知识点:

夫妻共有财产: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

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知识点可带知识面: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有关共有关系的知识面:

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

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

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⑵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a.家庭成员关系;

b.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③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

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真题考点:

2006年一类106题: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知识点: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知识点可带知识面:

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②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⑵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后,才有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⑷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⑸注意:

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⑹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发生冲突时,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发生冲突时:

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含以上知识点的学科知识剪辑:

物权法和担保法

1.物权的基本特征

①物权是支配权,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

②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③物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

④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⑤物权受侵害时有特殊的保护方法,如物上请求权;

⑥物权的客体为物,且为有体物;

⑦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⑴物权平等原则(《物权法》第3条)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⑵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但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⑶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

①公示原则

A.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B.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C.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

②公示方法

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方式,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

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C.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③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使

该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

包含下述三层含义:

A.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定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B.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C.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⑷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债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另外;

⑴物权的优先性--是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

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

⑵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债权,原承租合同对新主人仍有拘束力。

⑶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a.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

b.在动产担保的场合--①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②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⑸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法》第7条)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

并直接行使权利。

即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就可予以追回。

4.物上请求权

⑴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⑵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

③消除危险;

④恢复原状。

5.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⑴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⑵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⑶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⑷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⑸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已。

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所有权的权能

⑴积极权能

①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②使用权能

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③收益权能

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利润等。

④处分权能

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

a.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b.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⑵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

是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

且只有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能显现出来。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⑴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①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②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d.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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