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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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和掌握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
1.专业选修课:
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在学院内选修;
2.拓展选修课:
跨专业、学院、校选修的课程,在全校范围内选修。
第八条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
〔一〕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70%,选修课约占总学分的30%。
具体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二〕四年制学生必须修满16学分拓展选修课程,五年制学生必须修满18学分拓展选修课程。
其中,选修体育类课程学分不能超过4学分,文、法、经济类学生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和生命科学类课程4学分,其他专业的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8学分。
第九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与学期平均周学时数相对应。
一般每学期按18周计算,某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课时数/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
〔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即每36学时计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1周计1学分,具体由各学院规定,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环节,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
第十条原则上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250学分。
具体情况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标准学分制
〔一〕四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0学分,五年制和八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2学分。
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
〔二〕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设立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的内容包括:
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社会实践成果等。
创新学分评定的标准见《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第三章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方法。
〔一〕按成绩折算绩点
课程成绩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0分为4.0绩点,91分为4.l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A〕折合4.5绩点;
80-89分记为3.0-3.9绩点,良好〔B〕折合3.5绩点;
70-79分记为2.0-2.9绩点,中等〔C〕折合2.5绩点;
60-69分记为1.0-1.9绩点,及格〔D〕折合1.5绩点;
不足60分和不及格〔E〕的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
先将学生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将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生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时段学分绩点: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点:
学生修读本科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得该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学生在某一学年修读的学分数到达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5者,可作为选拔优异生智育方面的参评条件之一。
第四章主修与辅修
第十五条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还可以另选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
接受辅修学生的专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十六条辅修生应修够辅修专业40学分以上。
修读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总学分不变。
第十七条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者,其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未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
各学院应于二年级第1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辅修学生申请名单审核完毕。
各学院所接收的辅修生,其以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必须到达或超过2.0。
第十九条符合辅修条件且经批准辅修的学生,可选本学院的专业为辅修专业,也可跨学院选辅修专业。
选本学院另一专业为辅修专业的,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2份,由学院院长批准,l份存学院,l份送教务处。
选外学院的专业为辅修专业的,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3份,经外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分别存本学院办公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由主修学院管理,而辅修成绩登记则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凡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被批准辅修的学生假设有辅修课程不及格,允许重修,但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假设仍不及格,则取消辅修资格,其所得辅修学分记入其选修课学分中。
第五章双学位
第二十一条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专业的学位。
完成辅修相应专业学习的在校生,思想政治表现良好,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第二专业〔即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接受第二十一条所指学生的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其课程为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和专业课,总学分不低于80学分〔含毕业论文〕。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者,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未能取得第一专业的学士学位,则无论其第二专业的学分修满与否、成绩到达规定标准与否,均不能对其授予双学位毕业证书,但如果其修读的课程、学分符合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可按辅修专业处理。
否则其所修的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单中。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未取得第一学位以前,其学籍由原学院管理,但必须在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建立学籍档案;
在取得第一学位后,其学籍转由修读第二学位所在学院管理。
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假设有第一学位的专业必修课不及格,则暂停其修读双学位资格,待该课程重修合格后再启动第二学位课程。
必修课重修2次仍不合格则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其所得第二学位课程学分记入选修学分中。
第二十五条毕业时未修完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生,毕业后2年内可继续修读,但入读研究生的双学位学生,其第二专业的学位资格须同时取消。
第六章选课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入校后的第1学期按规定课表修读,从第2学期开始,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选课时间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6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表〔含课程编号、名称、简介、周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考试时间等内容〕。
〔二〕选课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1、预选阶段。
学生于第17-18周在教务处选课学院系统中进行选课,选课范围包括必修课〔含公共必修、专业必修〕、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全校拓展选修课〕。
2、退、补、改选阶段。
学生在第19周和下学期第1-2周对必修课、选修课进行退、补、改选。
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院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也在此阶段进行。
〔三〕改选或补选,须经任课老师同意。
第二十八条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第16周公布开课表之后,各学院导师、教务秘书即向学生介绍下学期教学计划,并由导师指导学生选修。
〔二〕从第17周到18周,在导师和教务秘书的指导下,学生在与校园网连接的电脑上选课。
〔三〕第19周及开学第1-2周,对已选课程进行退、补、改选。
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
〔四〕教务处对学生选课数据综合处理后,开学后第3周在网上正式公布学生选课一览表,由教务秘书将选课学生点名册打印给各任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选课管理
〔一〕教务处正式公布选课一览表后,学生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考勤、考试。
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学校开设的拓展选修课不足30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
上述情况发生时,教务处及有关院学院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通知学生改选。
〔三〕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亦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并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
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学分绩点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于采用考试周的专业,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
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一周进行。
第三十二条课程的学期成绩可参考如下方法计算:
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合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20%-30%;
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1次扣除2分,计算其课程最终成绩。
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三十三条补考
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2次补考时机。
第1次补考在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2次补考时间,学生可以灵活选择,可在有该门课程〔学时、学分等要求基本相同〕的学期提出申请,随该学期课程结束后的补考参加考试。
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只有1次补考时机,安排在课程考试结束后进行。
因在校外实习等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需学院出具证明送交考试中心〔否则取消该次考试时机〕,返校后根据相关专业课程安排重新提出补考申请。
因不及格而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如果“60分≤成绩<80分”按60分记载,“80分≤成绩≤100分”按70分记载。
第三十四条免听课规定
〔一〕被评为具备优异生培养资格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也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三〕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三十五条每年对毕业班学生的操行进行一次评定,具体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由体育部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方法掌握办理。
第三十七条在考试时间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下一轮考试。
第三十八条免修和补修
〔一〕免修规定: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参加全国性考试到达学校规定要求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准、课程相关教研室认可后,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
课程成绩以已取得的成绩为准,或以教研室根据已经取得的证书核算出的成绩为准。
留级的学生,学籍异动前绩点大于2.0〔含〕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二〕转专业学生,根据新专业计划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
〔三〕需提交申请的免修、补修、补考,应在课程开设当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按“课程-学生”汇总,报经课程教研室同意后,报请教务处批准。
相同课程最后只能有一个成绩。
〔四〕凡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五〕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不满意的选修课的成绩。
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
第三十九条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方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四〕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要求者;
〔五〕其他学校认可符合转学条件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由一般院校转入本校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三〕插班生;
〔四〕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五〕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手续,详见《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二〕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我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
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通报学生工作部。
〔四〕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
由教务处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批准,并通报学生工作部。
〔五〕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办理完毕。
第四十三条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如转入学生原校实行学年制,可按其学时、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如原校学分值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有关部门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且家长同意,也可由学院认定,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为一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条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者,学院同意,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提前复学者,假设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升级与留级
第五十一条学生修完并获得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达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的2/3〔含〕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年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试成绩积点达不到1.0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留级,不合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因学时多,分几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计划学时数在70学时以上,并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五十四条学生留级前的考试成绩积点到达2.0分(含)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不再留级。
第五十六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学院汇总提交,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十一章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七条试读
〔一〕第2次到达留级条件者予以试读一学年。
〔二〕在试读期间必修课出现1门〔含〕以上课程成绩绩点低于1.0或再次到达留级条件者予以退学。
〔三〕到达留级条件而拒不留级者,可直接进入试读。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符合第五十七条中退学条件者;
〔二〕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0学时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本科修读时间超过原学制2年、专科超过原学制1年者;
〔五〕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经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回招生来源所在地落户;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符合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肄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未修够总学分的2/3以上,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经考核所学过课程2/3以上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
〔二〕有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者;
〔三〕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者;
〔四〕体育不达标者。
第十三章毕业与授予学位
第六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六十四条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到达或超过1.80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具体规定见《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细则》。
第六十五凡按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重修考试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及格者,即可换取毕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
返校重修生同一门课的重修考试次数,连同在校时的重修或补考考试次数不得超过4次。
此条规定不适用发给肄业证书的学生。
第六十六条毕业时因总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0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成绩低的课程,重修后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不批准异地参加考试的申请。
第六十七条申请返校重修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院长同意学生申请,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报教务处。
〔三〕返校重修手续应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并在网上选课。
教务处审核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进行选课并到学院报到。
返校重修学生的食宿及医疗费自理,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六十八条凡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1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实绩的鉴定材料。
如确有显著进步,学校将准其申请。
第六十九条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换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必须注明换发日期,证书持有人的毕业或获得学位时间从证书换发日算起。
毕业证书的换发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六月份,学位证书的发放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各专业。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