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文物保护程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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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保工程,由设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迁移工程和重建工程按文物保护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批准后,施工图设计由国家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文保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批复前,文物行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文物专业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论证,所需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投资费用。
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是业主单位开工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抢险加固工程,确因情况紧急可以先行施工,但应在施工的同时及时补办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施工、监理和造价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需具备施工资质,参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已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应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洽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如施工方案做出重大变更或投资增加超过中标价30%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文保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投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文保工程的关键部位或隐蔽部位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
文保工程实行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制。
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审计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投资费用。
第四章工程检查
第二十四条工程检查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工程检查可由工程检查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开展的文物保护工程,原则上应在工程进行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时检查一次,并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等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由国家文物局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勘察设计方案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工程,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至少组织一次工程检查。
第二十六条工程检查内容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等(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合同、工程组织管理、阶段性验收等情况;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勘察设计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外部观感效果,传统工艺和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试验,方案实施效果的科学性评价等;
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的试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文件、资料。
隐蔽工程、特殊工艺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出具检查报告,要求业主单位根据检查报告限时做好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书面报告。
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由审批施工设计的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验收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三个月完成验收。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详见附表5);
(三)通过了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表6)。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表7)。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由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文保工程管理与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仍不予改正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五条
参与文保工程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审批机关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承接广西境内文保工程或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保工程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本级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应采取随机和重点相结合的方式,对文保工程全过程各环节进行监督监察,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失职行为。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例表)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时间
合同金额
拟完工时间
已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情况
指标
分类
评定
说明及意见
工程程序管理情况
申报审批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招标投标与合同
技术交底
工程组织管理
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
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
工程检查结论
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阶段性验收情况
工程效果和
质量
工程效果
工程质量
工程档案资料
工地
安全
工程安全
规范执行
安全防护设备
配置
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内容
指标解释
工程
程序
管理
情况
申报
审批
工程方案论证和审批的规范性
是否按程序上报,并通过审批
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方案审批要求进行完善,是否核准
重大技术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重大技术变更是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无重大技术变更,此项满分)
招标
投标
与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和签订合同;
相关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承担项目问题
技术
交底
技术交底等技术服务情况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技术洽商、设计变更等是否规范、及时,衔接到位
组织
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工程是否办理开工许可(备案)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是否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实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调整;
是否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文物防护措施
施工期间文物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文物构件及附属文物的保存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制度标牌设置等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监理工作
是否编制了监理大纲,监理大纲是否科学、全面,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是否执行旁站监理;
是否对材料、构件及见证取样等进行审查;
是否参与阶段性验收、分部分项质量签认
项目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
业主、施工、监理相关人员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或与备案人员相一致;
主要负责人的工程经验
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
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履职;
主要负责人的到岗情况
岗前培训情况
是否进行岗前培训,是否针对工程特点设置培训内容,是否达到培训目标
历次工程检查情况,检查是否合格
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隐蔽工程是否进行了检查;
是否组织了阶段性验收;
勘察设计、监理、业主单位是否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效果
和质量
技术方案落实情况
是否按批复文件进行方案的修改,是否按批复意见组织施工;
技术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合理性如何,补充设计和变更是否符合文物保护需要
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
是否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
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
传统工艺做法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执行;
如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是否进行前期试验,实际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外部观感效果和实施效果评价
方案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如何;
外部观感如何
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
参照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保证文件、材料与工艺的相关试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监理相关记录予以评价。
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
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
隐蔽工程质量情况
资料
业主
单位
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文件、审批管理资料等)与工程同步情况
根据施工现场资料核查情况进行评价。
施工
资料内容全面情况
监理
资料手续完整情况
工程安全规范执行
安全规范执行情况
文物及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是否制定了安全制度,是否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安全防护设备配置
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
是否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设备是否得到及时维护保养;
设备使用情况是否良好
文物及人员安全情况
工地无重大安全问题;
安全监管是否到位;
安全用水用火用电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隐患;
更换下来的原有构建是否登记,是否妥善保管
附表3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检查表(例表)
序号
检查内容
齐全/不齐全
1
齐全□不齐全□
2
方案批复文件
3
设计方案文本
4
施工预算书(经费批复文件)
5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6
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投标文件)
7
业主会议纪要
8
施工组织设计
9
施工日志
10
图纸会审记录
11
技术交底记录
12
设计变更记录
13
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检查、安全培训记录
14
施工洽商文件
15
分项、分部工程互检资料
16
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
17
施工工序资料
18
工程相关实验报告
19
工程停工、复工记录
20
隐蔽工程签证、验收记录
21
工地例会记录
22
分项、分阶段验收记录
23
工程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等相关文件
24
监理计划
25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
26
监理日志
27
监理月报
28
材料见证取样记录
29
旁站记录
30
工程检查及整改资料
……
核查
意见
核查人:
时间:
附表4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意见汇总表(例表)
工程名称:
评价
检查人员1
检查人员2
检查人员3
检查人员4
检查人员5
标准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总体
及意见
后续
整改
建议
签字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有关部门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
一、检查指标
分为三级:
一级指标:
1.工程程序管理情况
2.工程效果和质量
3.工程资料
4.工地安全
二级指标:
招标投标与合同
技术交底
工程组织管理
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
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
工程检查结论
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工程效果
工程质量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安全规范执行
安全防护设备配置
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三级指标:
1.1.1工程方案论证和审批的规范性
1.1.2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1.3重大技术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1.2.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合同
签订情况
1.3.1技术交底等技术服务情况
1.4.1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1.4.2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二、检查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说明:
1、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合格。
2、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则此工程不合格。
3、如年度工程的工期较短、不需进行阶段性验收,或检查时尚未进行阶段性验收,在检查组认可后,“阶段性验收情况”项目可评定“合格”。
4、如工程之前未进行过检查,在检查组认可后,“工程检查结论”项目可评定“合格”。
5、《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检查表》应据实填写,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内容,专家根据资料情况确定“工程资料”部分评价。
附表5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一、文字部分
(一)工程竣工总结(业主单位编写)
1、工程概况:
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等。
2、工程主要内容
3、工程变更情况
4、工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二)工程管理程序资料:
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开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三)施工资料
1、开工申请
2、施工组织设计
3、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4、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洽商文件
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文件
6、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
7、施工日志
8、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
9、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
10、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四)监理资料
1、监理大纲
2、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等
3、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五)竣工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2、竣工验收申请
(六)初步验收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图纸部分
(一)勘察设计图、竣工图及说明
(二)设计变更图及说明(※)
三、影像资料
(一)工程照片
(二)工程录像(※)
(三)资料汇总光盘
注:
带※号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备资料。
附表6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
一、验收指标
分为三级:
一级指标:
1.工程程序管理
2.工程效果与质量
3.工程档案与资料
二级指标:
方案申报及审批
招投标
合同
工程组织管理
初验
工程效果
建筑类工程质量
遗址及其他类工程质量
设计
监理
竣工
三级指标:
1.1.1方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
1.1.2方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1.3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1.2.1设计招投标的规范性
1.2.2施工招投标的规范性
1.2.3监理招投标的规范性
1.3.1设计合同签订情况
1.3.2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3.3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二、验收评定标准
根据分值权重及打分结果,评定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
合格:
综合得分在70分(含,满分100分)且工程效果得分17分(含,满分25分)以上、工程质量得分25分(含,满分35分)以上;
不合格:
综合得分在0-69分。
三、说明
1、指标1.1.1如不合格,即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指标和指标根据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工程制定,如验收的工程不属于此类别则此指标项不需参照和评价。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体系
一级
二级
三级指标
分值权重
工程程序管理
20分
方案申报审批
3分
方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
合格2-3分
不合格0-1分
方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方案审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方案变更是否履行相关手续
招投标及合同
2分
勘察设计招投标及
勘察设计合同情况
是否经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合格2分
施工招投标及
施工合同情况
监理招投标及
监理合同情况
施工组
织管理
7分
工程是否具备开工许可
合格5-7分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