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通字〔〕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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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通字〔〕19号.doc

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4〕19号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共青团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对共青团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者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团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机关、派出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团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简称"团的机关工作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职务设置

团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团长和有关规定设置。

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

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

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

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副局级干事。

共青团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置的层次,团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不设副局级干事;团地(市)委机关不设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事;团县(市)委机关不设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事。

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共青团中央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团中央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地方各级团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人员分级

团的机关工作者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三至四级;

(2)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四至五级;

(3)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五至七级(职务工资高定一挡);

(4)团中央各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

五至七级;

(5)团中央各部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副局级干事:

六至八级;

(6)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正处级干事:

七至十级;

(7)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处级干事:

八至十一级;

(8)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正科级干事:

九至十二级;

(9)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科级干事:

九至十三级;

(10)干事:

九至十四级;

(11)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各级团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以上规定。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79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共青团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

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共青团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

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职最高年龄

团的机关工作者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是: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团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局级干事,一般不超过42周岁;

处长,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处级干事,副处级于事,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科长,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

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科级干事,副科级干事,一般不超过33周岁。

团的机关中某些专业性、事务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某些特殊岗位、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非领导职务,可不受上述最高年龄的限制。

六、纪律处分

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分别按照党章、团章规定执行。

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共产党员、非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与监督

地方各级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选任人员,由同级党委负责管理,团的上一级机关协助管理。

党委推荐、调动、任免这些人员,须同上一级团的机关充分协商。

团的上一级机关对协助党委管理的选任人员,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

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非选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

回避、工资保险福利。

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团的机关实际出发,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实施步骤

团的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

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到地方,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地方各级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由各省启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并抄送共青团中央。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骨干;搞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

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在机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二、在对现有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同时妥善安排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第三、结合共青团机关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细则。

(三)总结检查阶段。

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

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九、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团的省以上机关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在同级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团的地(市)以下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同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各级团的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工作。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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