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及审批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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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程序
(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按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分所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以及分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
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
一、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请示(请示要有事务所文号、文头,见参考格式)
二、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见参考格式)
三、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见参考格式)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见参考格式)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情况表(见参考格式)
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证书编号、全部年检记录等内容,同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二)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业证明包括:
与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
提前退休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三)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九、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二)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一十、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一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要求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以上第12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其他要求:
一、申请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分所负责人情况表、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及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要求按人排列装订,即“某人情况表+某人情况表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表格内容除签名栏外也要打印;
有关复印件要用A4纸复印。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考文本:
XXXX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
XXXX会计师事务所XXXX分所
申报材料
二ooX年XX月
申请设立XXXX会计师事务所XXXX分所
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码
1
XXXXX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请示
2
XXXX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同意设立分所的决议
4
XXXX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
XXXX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6
xxx分所负责人情况表
7
XXXX分所负责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8
XXXX分所XXX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9
XXXX分所XXX注册会计师有关证明材料
10
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11
XXXX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12
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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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XXXX会计师事务所
XXXX分所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
本所是XXXX年由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XXX(合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XX省(市、自治区)XX市(县)。
因业务发展需要,本所决定在XX省(市、自治区)XX市(县)设立XXXX会计师事务所XXXX分所。
现将本所及拟设立的分所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所的有关情况
(一)本所自XXXX年依法成立并执业XX年以来,目前已建立了
健全的内部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本所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为XXX万元,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XX名。
(三)本所以及已设立的分所在最近连续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拟设立的分所有关情况
(一)分所共有XX名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XX名。
分所专职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均已转入XXX人才交流中心,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保管。
(二)分所负责人由XXX担任,XXX为本所合伙人(股东)之一。
(三)本所为分所提供XX万元营运资金。
(四)分所办公地址:
河南省XXX市XXX区(县)XXX路(街)XXX号……。
三、本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所将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根据分所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XXXX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
总额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合并或分立新设的,还须注明合并或分立前事务所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
事务所所在地
注册会计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最近三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拟设立分所名称
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含分所负责人)
分所负责人
姓名
是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所办公场所
分所通讯地址
分所邮编
分所联系人
分所
电子邮箱
分所联系电话
分所传真
事务所申请及保证
我所申请设立分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
注册会计师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保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签名并盖章:
注:
1、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xx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
负责人情况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注师证书号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个人出资额
XX万元
出资比例
XX.X%
注册会计师考试
(或考核)合格时间
全科证号
或批准文号
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时间
证书号码
目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起止时间
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
在事务所(总所)职务
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任何职
证明人
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邮政编码
职称
批准文号
或全科证号
年月至年月
证明人
注册会计师个人声明及签名
本人志愿加入xx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并保证在该分所专职执业,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同时,本人保证本表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
注册会计师签名:
签名日期:
年月日
原在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
该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本所执业期间
————(填“有”或“无”)因为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
到处罚。
事务所章
主任会计师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