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WADA首席律师对证人的发问我们理解孙杨母亲为何不满意己方律师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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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WADA首席律师对证人的发问我们理解孙杨母亲为何不满意己方律师了Word文件下载.docx

DCO已明确告知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及其各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2018年11月19日,FINA兴奋剂仲裁庭在瑞士洛桑举行了一场13个小时的听证会。

由主席RobertFox、仲裁员FaridBenBelkacem、DavidLech组成听证专家组。

孙杨方由FabriceRobert-Tissot、IanMeakin、刘驰等代理;

FINA由Jean-PierreMorand、RomainVenard代理。

2019年1月3日,FINA听证专家组做出裁决,认定兴奋剂检查官违反标准的行为总体上是&

令人信服&

的,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证明其无罪,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3或2.5条款的行为。

但裁决指出孙杨只是&

险胜&

,在裁决中对孙杨做出了警告,认为运动员这&

基本上是一场赌博,赌运动员对复杂形势的评估会占上风,这让兴奋剂专家组感到极端愚蠢&

2019年1月,本应保密的孙杨案裁决被英国《泰晤士报》报道。

WADA就FINA听证专家组对孙杨拒检行为仅予以警告的裁决不满,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3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起诉孙杨及国际泳联。

孙杨要求CAS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光州游泳世锦赛期间,多名游泳选手表示,&

不喜欢和&

lsquo;

兴奋剂骗子&

rsquo;

在一个游泳池里比赛&

&

不要让那些在药检的时候砸碎血样的人来参加比赛&

澳大利亚选手霍顿拒绝登上领奖台与冠军孙杨同台领奖,FINA向澳大利亚游泳运动管理机构及霍顿发送警告信。

英国运动员邓肯斯科特在颁奖仪式上拒绝与孙杨握手合影。

光州游泳世锦赛期前,澳大利亚《星期日电讯报》公布了FINA裁决书文本。

孙杨认为,一只黑手在操纵媒体、误导舆论、抹黑事实。

2019年11月15日,CAS在瑞士蒙特勒公开开庭审理WADA诉孙杨与FINA案。

这是CAS继1999年爱尔兰游泳运动员MichelleSmithDeBruin兴奋剂听证之后的第二例公开听证。

CAS仲裁小组由FrancoFrattini担任组长,他是意大利前检察官、意大利前外交部长、欧盟委员会前副主席和意大利体育法院现任院长。

WADA选任的仲裁员RomanoF.Subiotto是英国大律师,是CAS公布裁决最多的仲裁员前20名;

经FINA同意由孙杨选任的仲裁员是英国学者和辩护律师PhilippeSands教授。

WADA的法律代表主要是美国著名体育律师RichardYoung,他曾代表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参加玛丽&

middot;

琼斯和其他涉嫌海湾实验室THG丑闻兴奋剂的听证,以及环法自行车赛七冠王阿姆斯特朗的兴奋剂听证。

他还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起草人。

听证会上,孙杨方认为:

由于陪同检查官不具备资质,已抽的血样因缺乏程序而应视为作废,孙杨不存在任何的抗拒检查行为。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主张:

根据ISTI规则,采样人员中只要有一位具备授权资质即可,并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

而孙杨作为接受过上百次检查的运动员,即使对检查官的资质产生怀疑,孙杨也可以后续提出异议,而不是选择摧毁血样。

孙杨干扰采样的行为不具备&

极其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违反反兴奋剂条例。

在听证会上,孙杨的母亲、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歧、游泳队副领队陈浩、队医巴震等人作为目击证人出席听证会,并接受了控方律师的询问。

WADA方的首席律师是RichardYoung(理查德&

杨),不仅曾参与起草WADA的反兴奋剂规则条例,还曾将七届环法车王阿姆斯特朗拉下马(因陷兴奋剂丑闻,被终身禁赛),声名远扬。

听证会上,理查德&

杨对孙杨方证人的发问堪称精彩绝伦,在短短15分钟之内将每位证人问的哑口无言,并引导证人作出了有利于WADA主张的证言,控场能力和发问逻辑一流。

下面是部分发问内容,大家可以看看,欢迎大家的点评。

孙杨方证人1&

mdash;

孙杨母亲

理查德&

杨:

你在之前的证词中说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是这样吗?

孙杨母亲:

是的,我解释一下,在当晚12点1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了游泳队的领队陈浩,让陈浩跟主检官通话。

我的问题是&

hellip;

我还没说完,我想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

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我的问题是让你澄清,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

是的,但是&

后来主检官又改变主意不让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是吗?

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以我想把当时的细节叙述一遍。

你的律师会给你机会,现在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就可以。

当时是不是孙杨一个人从卫生间出来,这个时候主检官开始对孙杨的行为提出反对,你就开始阻止孙杨不要再一个人去卫生间了,是这样吗?

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我想请仲裁和律师让我把当时的情况叙述一下。

我的时间很有限(只有15分钟)。

因为主检官提供的证词跟视频不一样,所以我要求在仲裁庭把情况说清楚。

你在之前的证词中提到你会联系警察对吗?

所以这个问题跟尿检的时间是一样的,所以请仲裁庭让我花几分钟说完。

我们有视频,而主检官提供的证词跟视频严重不符,所以我想说清楚。

我已经说过了,孙杨的律师会给你时间。

你是不是提到了会打电话给警察?

我是说我会报警,因为当时主检官同意孙杨去卫生间。

你在之前的证词中提到主检官要把血样带走是吗?

他要把检查的外包装(瓶子)带走。

你在陈述中说的是血样,对吗?

不是,他说要带走,但是巴震告诉他不行啊。

巴震对这个主检官的要求表示强烈反对,是吗?

是的。

按照韩照歧的意见请示的,是吗?

是的,是韩照歧给巴震打电话的。

你找到了打开玻璃瓶的工具是吗?

没有找到。

主检官说要把瓶子带走,他建议我们把瓶子和血样分离。

你说你儿子和小区保安走到房子外面把玻璃瓶打碎是吗?

不是的。

这是一份XX的抽血,不是兴奋剂检查的血。

然而在主检官的要求下,血检官说从下面敲一下可以把瓶子拿出。

我觉得是他们指示我们这样做的。

我的问题是,孙杨和保安出去的时候,孙杨打开手机照明以保证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时候不会毁掉血样的管子是吗?

不能用打碎,从一开始我们就是分离。

如果把血样毁坏的话就会违规是吗?

我不认为违规,是主检官让我们分离,而且他们本身就不具备资质,他出示的证件完全不具备资质。

你的证词提到保安把血样的玻璃打开之后,主检官要求对瓶子和血样进行拍照,巴医生又提出反对,是吗?

是的,那是&

(被打断)

你的儿子把兴奋剂检查单撕碎了是吗?

我认为检查官完全歪曲事实,那个检查单就放在孙杨面前,孙杨检查完拿走,我认为是很正常的。

孙杨在现场撕碎检查单的这个事实,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承认,并且未提出异议,对吗?

不是的,因为检查单就在孙杨面前,所以我觉得很正常。

跟主检官说孙杨去抢检查单是完全不一个意思,跟事实完全不符。

-------------------

解析:

作为WADA的代表律师,如何才能从孙杨最亲的人口中获得更有利的证词,理查德&

杨律师采取的策略是封闭式提问,即要求回答是或不是,使孙杨母亲难以展开对孙杨有利的论述。

一、理查德&

杨律师先提问主检察官改变主意不让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的问题,以达到论述孙杨检查的过程中存在违规的目的。

该问题是个事实问题,孙杨的母亲想否定一个事实很难,孙杨的母亲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很重要,可惜没有机会论述,也未能直接说明原由,让仲裁员感觉其有回避回答的嫌疑,造成不好的印象。

二、理查德&

杨律师提问是否有打电话给警察,以达到证明孙杨一方有威胁主检察官的行为。

孙杨母亲的回答并没有直接否定,并没有瓦解对方律师的目的。

三、理查德&

杨律师提问是否孙杨和小区保安走到房子外面把玻璃瓶打碎?

该问题属于诱导性的提问,目的就是要把孙杨和打碎血样的行为捆绑在一起,以证明孙杨故意毁坏血样抗拒检查。

孙杨的母亲回答认为损坏血样并没有违规,就陷入了对方的提问陷阱之中,并没有解释打碎血样的合理性,使分离血样和损坏血样两个性质的行为混为一谈。

四、理查德&

杨律师又针对检查单被孙杨撕毁的行为进行提问,以期望证明孙杨抗拒检查的目的。

由于这是个既定事实,孙杨的母亲也难以否定,孙杨母亲闪烁其词的回答给给仲裁员造成其证词不诚实偏袒孙杨为其开脱的嫌疑,不利于仲裁员对于其证言的判断。

总的来说,WADA的理查德&

杨律师的提问设计策略得当,让回答者难以回答,最后提问的目的也完全达到。

孙杨方证人2&

韩照歧(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

巴医生在电话中告诉你主检官要带走血样是吗?

韩照歧:

然后你要求再一次跟主检官通话,要求不能带走血样是吗?

韩照歧:

也就是说你清楚孙杨已经提供血样了是吗?

你是不是也清楚孙杨已经在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上面明确写着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想说的是&

他问的是什么问题?

(翻译再重复一遍之后)我不是很清楚。

那你现在知道,孙杨已经在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这个事实了是吗?

你现在告诉我了。

那你之前一直不清楚?

有没有签相应的文件我不清楚。

但我知道孙杨被一个没有资质的人抽了血,它不能够作为兴奋剂检测的血样。

你对国际兴奋剂检查标准熟悉吗?

我还是熟悉一些的。

那你知不知道标准中规定:

血样抽取之后即可就成为检查方的财产?

那是要具有血检官资质的人授权之后才能成为兴奋剂血样。

你告诉巴医生血样不能够被带走,是吗?

我再强调一遍,要具有血检官资质的人授权之后才能成为兴奋剂血样。

你到底是不是两次跟巴医生强调,血样不能够带走?

我是说这不是兴奋剂血样,所以不能够被带走。

你说了两遍对吗?

&

你曾经接受过反兴奋剂知识的训练对吗?

是的,我们中国非常重视反兴奋剂知识教育,我们经常开展反兴奋剂教育。

你提到的这些培训是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提供的,对吗?

你是不是也清楚IDTM没有必要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程序来工作?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也是按照WADA的标准来执行的,没有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单独的标准。

你是否清楚WADA会给每一个检查官颁发个人独立的证件?

但这不是国际标准的要求,国际标准未要求必须给每位检查官颁发证件。

国际标准是要求检查官要接受培训和授权,否则不能开展。

国际检查和调查标准并没有要求给陪同员发资格证,你知道吗?

那我们怎么确认他们的资格?

---------------

杨律师提问主要围绕血样被抽取之后孙杨不让带走血样的问题,目的为了证明孙杨一方不让带走血样属于违规的行为。

其的策略就是一上来就提问不让带走血样的事实问题,

给回答者造成心理压力,同时让其无所适从,无法判断提问的目的是什么,直到后面提问&

知不知道标准中规定:

,提问目的才显现,作为一方的财产,另一方已经丧失了处分权,再处分就是一个违规行为。

回答者也没有洞悉该目的,直接回答&

,也就默认知道的,但是前提是具有血检资质的人授权之后才可以成为兴奋剂血样。

这回答让提问律师达到了证明孙杨一方明知血样不能毁坏而故意毁坏的主观目的,达到了提问的效果。

杨的发问中,以事实问题作铺垫,慢慢引出提问的目的,让证人进退两难,如果回答&

不知道&

,则与之前的证言相矛盾;

如果回答&

知道&

,则正是理查德&

杨想要的回答。

孙杨方证人3&

陈浩(中国游泳队副领队)

在之前的证言中提到,你会给队员做反兴奋剂教育对吗?

陈浩:

你在当时和检查官通电话了是吗?

当时你和检查官说要有资质和授权才是有效的检查是吗?

这个兴奋剂检查官有IDTM的证明,是吗?

与我通电话的主检查官有资质证书,但是陪同的血检官只有护士证,尿检官只有身份证。

我只是确认,你当时跟主检察官在电话中说,要么提供检查官资质证书,要么是国际泳联的授权书,二者提供一个,是吗?

那么这个兴奋剂检查官是有证明的对吗?

我要说明一下&

我的问题是。

你知不知道他有IDTM的资质?

是的,我知道。

你是不是更正了兴奋剂检查官的用词,不应该用&

拒检&

这个词?

你当时在电话中是不是说,如果检查官坚持用&

的话,会遭到解雇?

不是这个意思。

但你在证词中是这样讲的,是吗?

翻译是有失误的。

我是举个例子说中国有个人用了&

这个词被解雇了。

告诉他这个事情了是吗?

是的,我是善意提醒。

因为检查官跟你说孙杨可能会面临拒检的后果,所以你跟检查官提了这个事情,是吗?

不是。

你对兴奋剂检查单熟悉吗?

熟悉。

兴奋剂检查单上有无说明拒绝检查的后果?

我不清楚。

-----------

杨律师针对孙杨一方中国游泳队副领队的提问策略,就是主张孙杨一方知道兴奋剂主检查官有IDTM的证明,以期望证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主张:

同时提问证人曾在电话交谈中,存在用语言威胁检查官的行为,以达到证明孙杨一方抗拒检查违规。

证人对于这提问也没有做出有利的回答,虽然没有直接承认威胁主检察官,但他的回答已经让仲裁确信其存在用语言威胁兴奋剂检查官的行为。

孙杨方证人4&

巴震(中国游泳队队医)

你从2007年就做了孙杨的队医?

巴震:

大部分是的。

你跟孙杨有很好的个人关系是吗?

是的,我们合作时间很长了。

你曾经亲自陪同孙杨接受过很多次兴奋剂检查对吗?

是不是从2007年-2018年?

差不多吧,2008年之后我休息了一段时间,2010年之后又重新合作了。

所以从2010-2018年你陪同孙杨接受过若干次兴奋剂检查对吗?

你会不会给他关于兴奋剂检查的建议?

是的,我就在边上看着,看他有没有失误之类,然后提供7天的用药。

你自己曾经出现了兴奋剂违规行为,给孙杨提供兴奋剂用药建议,你觉得合适吗?

我可以解释一下吗?

我没有时间,孙杨的律师会给你时间。

在你陪同时期,有多少次是由IDTM检查的?

这我不知道,我记不得。

是不是有别的兴奋剂检查的时候,也是由IDTM检查的?

不清楚。

在陪同当中,有无曾对兴奋剂检查提出过异议?

有一次IDTM公司也是没有身份证明,孙杨提出了抗议。

虽然那次孙杨提出了异议,但那次孙杨还是配合检查了对吗?

是的,他还是配合了检查,并在检查单上提出了抗议。

谢谢。

你在跟孙杨通话之后,你跟孙杨说血样不能拿走对吗?

是的,韩主任说的。

你跟主检查官再次强调血样不能拿走对吗?

是不是你反复强调血样不能带走之后,你和主检查官开始讨论有无可能把外包装玻璃瓶打开?

主检查官说她要把外包装带回。

这个讨论是你强调血样不能带走之后,才讨论把外包装分离是吗?

是的,我又重申我要把血样留下。

当晚你是不是看到运动员把血样拿给了保安?

是血检检查官把瓶子递给我,然后我从看了瓶子下面,可以把血液取出来。

运动员说的是他随手拿着血样。

跟你说的不一样?

血检检查官看了之后拿给运动员。

之前的证言说你随手拿着。

那是保安来之前。

那不就是运动员在这个事件的先后顺序出现问题?

保安过来了,我递给了瓶子然后试图打开。

当保安把瓶子从外面带回到房间的时候,主检查官坚持要拍照,是吗?

不是记得很清楚。

孙杨和他妈妈证词中都提到,你强烈反对拍照对吗?

是的,我记起来了。

对于证人巴震,存在兴奋剂违规的历史,是一个非常大的弱点,而理查德&

杨律师非常好的抓住这个弱点,从这个弱点进行入手,先提出证人给孙杨建议的问题,以达到让仲裁员相信巴震给孙杨提出的建议有可能都是违规或者是错误的。

再提出证人陪同孙杨做了多次的同样检查,都没有对检查资质提出异议,为何这次提出异议的问题。

让仲裁员相信孙杨提出资质的问题是不合理的,存在其他的目的。

面对理查德&

杨的发问,队医巴震直接承认:

孙杨此前曾遇到过兴奋剂检查官没有证件的情况,但当时孙杨还是配合了检查,并按规则在检查单上提出抗议,该回答相当于证明了孙杨本次的拒检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孙杨方证人5&

裴洋(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你在证词中说,认可护士拥有有效的证件对吗?

裴洋:

理查德&

但是你又说这个资质不能从运动员身上采取血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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