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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的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

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该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这对劳动者来讲是必须的,对企业家的经营管理也是必要的。

仲裁机构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

仲裁活动的开展,不仅仅只是出于维护劳动者权利不受侵害、调停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这一目的,这只是仲裁机构的机制功能,仲裁活动更应该在案件的调停处理过程中向双方灌输正确的道德导向,以便双方都能够找到今后的行为方向,这便是仲裁机构的意识功能。

(一)公平性判断要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立足提升个体职业素养

劳动者在被企业辞退后,无论是否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几乎都会寻求权威机构对其在职期间的各项福利待遇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判断,特别是劳动者认为其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往往更容易产生一些过激行为,使得仲裁活动备受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平性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判断,对劳动者可能会产生两种价值导向:

第一,对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不当行为如果不能做出判断和认定,劳动者则直观地认为该不当行为符合当前社会价值判断标准,其在随后的职业生涯中还会继续该不当行为,导致劳动者职业素养降低,特别是在劳动者泄露企业商业机密、肆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影响更为严重;

第二,对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正当行为如果做出了错误认

定,劳动者可能会以此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将大大降低劳动者在随后职业生涯中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磨洋工”等情形都会随之出现,甚至会采取诸如偷盗、破坏企业财产等负面行动。

因此,在离职员工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解决以往事情向前看”的策略,既要依法对劳动者离职前的纠纷做出稳妥处理,还要时刻注意价值观念正确引导,将劳动者的重心引导到如何积极地寻找下一份工作或如何在别的企业中发挥更高的业务技能,力求逐个提升劳动者的个体职业素养。

(二)公平性判断要基于企业家管理完备,立足提升企业组织效能

劳动纠纷越来越多的一个原因是劳动者感受到其未依法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仲裁机构要确认,企业家对劳动者所做出的处分与辞退程序必须经得起法律与社会常规的审查。

如果在这一环节中忽视了公平性判断,将无法纠正企业家错误的管理模式或策略,类似问题不仅仍然会出现,还将大大降低企业随后的组织效能。

研究表明,公平感能提高劳动者的干劲,加大他们对组织、工作、领导的满意程度,这些都是劳动者对企业家利益的支持。

如果劳动者相信他们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们更容易寻求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愿通过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化解纠纷,这时候诉求的目的便不会

只是简单地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求对其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做出认可性判断。

仲裁机构的这一判断必将对企业现行的管理方式产生较大的触动和深远的影响并引发连锁反应,因为在职员工可能会认为他们同样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就要求企业创造一种文化鼓励劳动者做正确的事,从道德上讲,提升一个组织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雇佣更多有道德的人。

因此,企业人力资源部的责任就是确保企业奖励有道德的行为,处罚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劳动者希望企业严厉处罚不道德的行为,如果企业没有严厉处罚不道德行为,行事道德的人常常觉得是自己受到了处罚,这对仲裁机构的判断也是同样适用的。

二、公平性判断的观念基础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出于劳动者利益保护,要求企业不能肆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动辄将“辞退”劳动者作为通用的管理手段,造成劳动者流动处于非理性状态;

另一方面,出于培植优秀的国际化企业需要,要求企业必须将“劳动力”作为重要资源参与到企业的物质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创造中去,通过法律的外在鞭策力使得企业不得不调整员工管理策略,与全球化的经济形势相结合,培育和完善有自主能力、能够自主创新的各领域人才。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断案的仲裁员必须要有一个公平性判断的观念基础——经济体制转型、劳动力市场发育驱动劳动力必须理性流动。

(一)经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结合方式的改变

市场经济的发展驱动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成型,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按照产业或地区的优先建设次序进行统筹调配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

劳动力的供求机制发生了变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行政力量来安排劳动者的就业,确定企业的招工人数、招工对象、工资标准和就业岗位等。

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深化,强调计划性供给的劳动力配置模式开始逐步转向以劳动力需求为导向的市场配置机制。

劳动者可以基于自身的就业需求能动地寻找或转换工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用人标准在劳动力市场上甄选员工,基于市场与各主体需求的双向选择机制,成为劳动者与企业结成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劳动关系结合方式的改变必然引发劳动关系解除方式的改变

【篇二:

《劳动合同法》论文】

2014年10月18日

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

【摘要】: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工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以及定位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八周的学习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与了解。

【关键字】: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劳动者

一、引言一直以来,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表现为劳动者为了工资,不能不作出让步。

1994年7月5,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1995年1月1生效实施。

当时,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劳动关系初步出现紧张状况。

但是,经过十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状况也发生了很大改变。

《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纳入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

2007年9月份,省局组织全省各市级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劳动1

合同法》理解与运用培训班,此次系统的学习使我对该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出台的,完全符合中国现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收获具体谈谈我的理解和体会。

二、正文

经过八周的系统学习,我们小组三个人对于《劳动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二方面是我们对于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Ⅰ、《劳动合同法》对于调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鉴于在中国,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缘故,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制定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条就说: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明确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其中尤为重要的2

就是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合法的三个原则就是:

1、主体要合法。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说: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且应在自用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

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

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

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要件。

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有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

2、《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挑战。

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

ⅰ、试用期不再成为“廉价期”。

试用期的长度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合同期限越短,试用期越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3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为试用期工作确立了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ⅱ、“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

对于大学生“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尽管还受到一些争议,但对于作为人的毕业生个体的幸福和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言,这样的观念显然是积极而正义的,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

而且《劳动合同法》颁布显然也表达了立法者对这种就业观的肯定和鼓励。

2、《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挑战。

《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量的供给仍然大于供求。

值得关注的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形式更加严峻。

4

【篇三:

【劳动合同法论文】】

石河子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学名号周志荣2011517347

物流管理2011

(1)班

马永辉

《经济法》

2013年06月

专业、班级指课导程老名师称

1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

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

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9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10万。

2008年是559万,就业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毕业而未能就业的高校生,大学生就业生高达1000万人,这个数字并没有包括就业后又离职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

为什么这么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行究竟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没有影响?

就此问题我们进行初步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有影响的规定

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有三条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最大

1、企业无责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规

2、企业违约与员工违约不对等。

企业违约辞退员工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违约金。

员工违约什么时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钱,不要负任何责任(包括员工有过错,企业无证据)。

3、长期合同。

过去企业是一年,三年,五年,现在是三年,六年,无固定期。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要求企业长期用工,企业内部竞争减弱,出的少自然入的少,企业招聘更加谨慎。

二、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了解

《劳动合同法》里与毕业生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社2

会保险的购买、试用期的规定与工资、劳务派遣等。

大学生对于《劳动合同法》至少应该要有个大体的了解,对某些条款应该有清晰的理解,这既是一种自我保护,也是大学生就业的必修课。

根据在网上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

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

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

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

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1、限制利用试用期将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过去很多企业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有很多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干了一段后一个人都不留。

这种做法在今后都是违法的。

《新劳动合同法》也会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们对应届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绝大多数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

2、毕业大学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毕业生在求职时往往会问及招聘单位的一些情况,有些用人单位总是以“等你到了我们公司就会知道或者以属于企业的秘密为借口拒绝回答。

这将导致大学生对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无法了解,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

所以加强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平衡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3

况等等。

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允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或录用过程中,少数为了谋取钱财,利用招聘途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利益。

一些毕业生参加面试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告知其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

但是,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借口拒绝录用。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录用毕业生,但是必须缴纳押金和扣押毕业证件,许多毕业生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只好无奈地接受。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有了新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该法第84条规定: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新挑战

相关调查显示,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比过去更加谨慎,有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造成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推测,《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可能会减少招聘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而转向青睐有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求职者,或者在内部“挖潜”,使得大学生的求职路更加狭窄。

具体影响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o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依然大于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4

形势更加严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来实现的,比如以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就是承认原来就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现在却面临两倍工资乃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惩罚。

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了,压缩员工规模成为许多企业的自然选择,去年发生的以华为“辞职门”事件为代表的多起围绕《劳动合同法》展开的劳资纠纷便体现出企业以裁员应对新法的冲动。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将更加偏爱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而大学毕业生的特点是首次就业,缺乏就业经验,因此《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部分实践经验欠缺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一定障碍。

二、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同样负有告知义务

在实践中,有的毕业生为了求得满意的工作,伪造学历学位,各种等级等证书,编造虚假经历。

这些都是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同求职者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样,用人单位招聘时也需要了解毕业生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学历学位、社会实践经历等,毕业生都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仅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与从事的工作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如是否正在恋爱,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餐饮等法定特殊岗位除外)等,均属个人隐私,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是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4)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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