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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标准

市容市貌标准

篇一:

市容市貌管理示范街和达标街检查评分标准

城市管理示范街(路)检查评分标准

1

2

3

4

篇二: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1.要求………………………………………………1

2.城市容貌…………………………………………11

3.环境卫生…………………………………………20

4.市政设施…………………………………………36

5.园林绿化…………………………………………49

6.户外广告…………………………………………56

7.建筑垃圾…………………………………………63

8.管理执法…………………………………………72

9.应急处臵…………………………………………84

10.评价改进………………………………………97

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要求

1、范围

本标准是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系列体系之一,本标准规定建立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总要求、标准体系组成、管理机构及职责、标准制定、实施以及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六安市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立等相关的要求均适用本标准。

2、标准制定依据

LACG1—2021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LACG2—2021城市运营管理标准体系城市容貌

LACG3—2021城市管理标准评价体系环境卫生

LACG4—2021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市政设施

LACG5—2021城市管理标准评价体系园林绿化

LACG6—2021城市管理国际标准体系户外广告

LACG7—2021城市管理标准管理模式建筑垃圾

LACG8—2021城市监督管理标准体系管理执法

LACG9—2021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应急处臵

LACG10—2021城市管理标准管理体系评价改进

3、术语和定义

如下下列术语和定义一般而言于本标准。

3.1标准

为了在一定摘得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通用标准,结合市情,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双方同意经久不衰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明确性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标。

3.2城市管理

城市正常开始运行相关公共事宜开始运转的管理,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事务的管理。

3.3城市管理标准

是指由为了达到终极目标城市管理的目标,对城市管理中重复出现的管理工作所规定的行动准则以及城市管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的质量标准。

注:

“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指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建筑垃圾、管理执法、派驻执法、应急处臵、评语改进的管理等。

3.4城市管理标准管理体系

城市管理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3.5管理执法

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规章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整个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法定程序。

3.6应急处臵

是指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人员和群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影响高负荷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事件时所运用的处与应急处臵系统。

4城市管理标准化的行政管理在工作中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1工作方针

用秩序构建和谐,让城市更美丽。

4.2基本原则

4.2.1以人为本、便民利民

4.2.2立足实际、展示特色

4.2.3适度超前、重在长效

4.2.4市民参与、齐抓共管

4.3基本要求

4.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4.3.2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3.3建立并实行六安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4.3.4对统一标准标准的实施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4.3.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评价与改进。

5城市运营管理标准体系

5.1建立城市管理质量标准体系的总要求

应按照本标准、LACG1、LACG2、LACG3、LACG4、LACG5、LACG6、LACG7、LACG8、LACG9、LACG10、LACG11的要求建立质量标准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加以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建立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应符合下列:

a)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始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b)应与六安市县政府的规划、计划、管理相统一;

c)应满足六安市城市公园城市管理的需要;

d)提供支持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并提供支持;

e)城市管理标准之间应相互财务管理协调;

f)服务体系应在城市管理标准体系框架下制定。

5.2城市运营管理标准体系组成

由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成。

管理体制标准由本标准、

LACG1、LACG2、LACG3、LACG4、LACG5、LACG6、LACG7、LACG8、LACG9、LACG10组成。

技术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组成。

工作标准由决策层质量标准工作标准、管理层工作标准、操作人员工作标准组成。

凡新增的城市公园管理内容应纳入准则本标准体系。

组建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特点并充分满足城市管理的要求,促进城市形成一套完整、协调配合、自我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所有标准都要在六安市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的方针、总体要求和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指引下形成,包括贯彻、采用上级改用标准和六安市制定的相关标准。

6管理机构

6.1领导小组

6.1.1成立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工作领导组(成员为城城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6.1.2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a)城市管理标准化规划、计划;

b)城市运营管理标准的制定、修改;

c)城市管理标准的开始实施、执行;

d)城市管控标准的监督、检查;

e)城市管理标准的评价和改进;

f)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g)提供城市管理标准信息支持、咨询服务;

h)统一归口行政管理标准并建立标准档案;

i)负责城市管理标准领导组工作。

篇三:

大韩民国城市容貌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

来源:

平湖创卫信息网日期:

2021-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容貌城市美貌标准

2021年5月1日施行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市加大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政区、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城市容貌建设其要求与管理应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城市容貌建设应美貌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除此之外,国际惯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订明。

2术语

2.0.1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相互关系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轻度局部或整体造景。

2.0.2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urban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就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public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ofoutdooradvertisingand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

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继续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瓷砖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规划设计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进行规划

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无须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质感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

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妥善整修。

3.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擅自附属设备。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配套,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电话线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建筑物屋顶应能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屋顶色彩宜沟通协调与周围景观人神协调。

3.0.6临街商店小商店应美观,宜采用多维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公共建筑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东界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

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品乐版,其造型、色调须与环境协调。

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沟通协调。

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大闸高度不宜低于1.6m。

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洁净,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章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城市道路

4.0.1城市街道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城市道路在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工程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4.0.3坡道、自行车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0.4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4.0.5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相协调。

4.0.6严禁私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车位,不得随意闲置道路。

4.0.7交通护栏、铁栏杆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人行道上的各类井盖出现反弹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8城市道路应当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须要及时雨量清除。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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