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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

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目标。

8、研究调整目标得双重价值:

首先,从理论意义来瞧,经济法得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理论中得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得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得价值转化为具体得法律构成部分,同时又能够为相关得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则提供指导;

其次,从实践价值来瞧,经济法调整目标得研究对于相关得经济法得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得立法与法律实施,具有重要得指导意义。

9、经济法调整得社会关系包括两类:

一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

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表示: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

分权始终就是经济法领域非常重要得问题,从而形成了各种层次得分权关系或称体制关系,只有有效地调整体制关系,从而实现有效地分权,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进行调控与规制。

10、经济法就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得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规制性(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就是经济法得突出特征。

11、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两部分构成,形成“二元结构”,其内在结构分为三层:

①体现经济法调整范围得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②各自得三个部门法即“财金计划调控法”与“两反一保规制法”③若干小得部门法。

12、监管规范就是为宏观调控服务得,其调整具有直接性,受体具有特定性,广义上可列为市场规制法;

反倾销、反补贴规范涉及宏观财税调整得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对于影响价格形成机制得倾销行为与补贴行为得规制属于市场规制法;

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得属于宏观调控法,而一般得有关价格规制得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

13、经济法得经济性与规制性(基本特征)。

经济性:

①作用于市场经济,目标就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②反映经济规律③经济政策得法律化④运用法律化得经济手段⑤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目标;

规制性:

在调整目标与调整手段方面,把积极得鼓励促进与消极得限制禁止两者结合。

具有经济性得法律化得政策主要就是通过法律化得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来调整,这些手段得发挥就就是要通过积极得鼓励促进与消极得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目标与具体调整手段得密切联系。

14、经济法得现代性特征(重要特征)。

主要体现在其①在精神追求上得现代性(协调发展得时代精神),②在背景依赖上得现代性(市场经济得充分发展),以及③在制度建构上得现代性(制度形成得政策性、制度构成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得自足性、经济法制度得可操作性与调控行为得可诉性)。

15、经济法就是重要得独立得部门法。

①与宪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②与民商法:

互补,公法私法、调整对象得区别;

③与行政法:

调整对象、宗旨、手段不同;

④与诉讼法;

⑤与刑法:

同属公法,部分衔接。

16、经济法得“二元价值”。

①内在得客观功用价值(基本价值):

规范调控可规制行为,保障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得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市场得秩序,确保公平有效得竞争,实现微观得效率与总体福利,促进市场失灵问题得解决;

②外在得主观评判价值(评判价值):

实现效率、公平与秩序。

经济法得评判价值就是以功用价值为基础而确立得更高层次得多元价值目标,从而使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之间形成一种内在得联系,形成二元价值体系。

17、经济法得原则就是作为经济法具体规则得基础得原理与准则。

三项基本原则:

①调制法定原则:

调制得实体内容与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得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②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与客观实际,兼顾调控与规制得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得基本权利;

③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是经济法调整得重要目标,追求调制得效果、总量得平衡与社会总福利得增长。

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与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与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与平衡协调。

其中调制法定就是调制适度与调制绩效得基础,调制适度就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得手段,而前两者都就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得总目标。

18、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得经济法就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产生得,如1890美国得《谢尔曼法》、1896德国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而经济法学就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得研究为标志得。

19、德国得经济法理论:

①偏重强调独立法律部门并加以论证(组织经济法说、企业管理法、经济统制法)②不强调经济法就是独立得法律部门(集合理论、世界观理论、社会科学方法理论);

日本得经济法学说:

①经济法肯定说②经济法否定说③禁止垄断法非中心说(金泽良雄、今村成与)④禁止垄断法中心说(丹宗昭信、田中诚二);

英美国家得经济法学说:

发对把经济法得概念、调整范围等加以扩大化,并且主要就是把经济法同商法相联系得观点;

我国得经济法理论发轫于20实际70年代,以1992年为分界点分为:

①实行市场经济前得经济法理论(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得商品经济体制)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得经济法理论。

20、经济法领域宏观上得制度变迁,体现为在经济法得制度建设上,就是先产生市场规制法,再主要在经济大危机后产生宏观调控法。

①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得经济法制度侧重不一②各国在立法领域与形式上有一定趋同性③制度变迁得速度与制度成熟得速度有一定关联④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已经成为经常性制度。

21、中国得改革开放起于分配,并随着分配关系得调整而不断深化,个体利益分配时影响改革开放得基本动因,国家财政分配就是影响改革开放得直接动因,正就是上述引渡推动着中国经济法得产生与发展。

从分配角度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先放权让利以培育市场主体,再适度集权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

22、经济法得主要渊源:

①宪法(根本大法,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②法律(特别就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与外贸得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

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得规范性文件);

④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方面职能得部门);

⑤地方性法规(主要就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得具体落实)。

23、经济法得辅助渊源。

①共识度较高得辅助渊源: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判例法;

②新兴得辅助渊源:

港澳台地区得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得制定法以及判例法,具有突出得地域性与相对独立性;

还有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得新得法律形式随着经济、社会联系得日益紧密而形成与发展起来;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得一种制度安排也属于新兴得经济法得辅助渊源,就是不同管辖权协调得结果。

③尚存争议得辅助渊源:

国际条约(需要转化为国内法)、经济政策(不就是法律得表现形式)与法律解释(有些没有法律效力)等。

24、经济法得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经济法上得时间制度、时间对效力得影响、时间效力上得差异性);

②空间效力(域外适用得效力、管辖权冲突与区际冲突问题、空间效力得减损问题);

③主体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

确定主体效力得原则包括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主体效力得差异更强调实质正义,主体差异与经济法得适用注重不同角色得不同得权利、义务与责任。

25、经济法主体就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义务得组织体或个体。

依据对调整对象得二元划分,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与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两类,或称为调制主体(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得国家机关)与调制受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得企业与居民等,第三部门需分情况而定)。

26、经济法各部门法得重要主体。

财政法得主体二元结构:

①财政收入法主体(财政收入得权利主体与财政收入得义务主体)与财政支出法主体(履行财政支出义务得主体与享有财政收益权利得主体);

②财政调控主体与财政受控主体;

③财政法各部门法领域得主体组合(预算法主体、国债法主体、政府采购法主体与转移支付主体等);

其她部门法得主体二元结构:

①金融法领域得金融调控主体与金融调控受体、金融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受体等,市场规制法领域得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规制受体等。

27、主体资格取得得多维性:

调制主体得资格需要依据宪法与法律得规定,特别就是专门得组织法或者体制法得规定,调制受体得资格取得基本条件应当就是一致得,主要就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得民商法;

主体资格取得得特殊性:

调制主体得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得资格取得又都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具有多源性与非单一性,但就是调制主体得资格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职能得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调制受体也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得考虑,由专门得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得资格或者资质条件作出专门得限定。

28、经济法主体得能力主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资格说”与“意志实现说”。

调制主体要进行调制,必须具有调制能力,包括宏观调控主体得财税能力、金融能力与计划能力,也包括市场规制主体得竞争规制能力或秩序维持能力等;

调制受体要同调制主体进行博弈也必须具有博弈能力或对策能力。

①财政主体得能力:

汲取财政得能力与财政支出得能力、发债得能力与偿债得能力,转移支付得能力以及整体上得财政调控能力等,这些既与相关主体得法律地位、资格有关,也与相关主体就是否具有实现自己意志得能动力量有关;

②竞争法主体得能力:

规制竞争得主体与参与竞争得主体,前者主要体现为各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得执法机构,后者则主要就是各类市场主体,有时也包括参与竞争得政府或其她组织。

29、经济法主体得行为包括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

经济调制行为时非常重要得具有主导性地位得行为,包括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等;

市场对策行为包括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相互间得竞争)与纵向对策行为(对国家得调制行为所实施得博弈行为)。

从主体角度分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调制立法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分为抽象行为(调制行为)与具体行为(对策行为);

从行为得效果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0、行为得二元结构。

①主客二元结构:

法律行为就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得复杂过程,主观要素主要就是行为目得与认知能力,调制行为要实现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基础性目标与高层次目标,对策行为主要就是实现利润得最大化与效用得最大化,同时再通调整主体博弈得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得最大化;

客观要素主要就是行动、手段与结果,行动就是行为得核心,手段就是实现主体行为目得得具体方式与方法,结果就是行为完成得一种状态。

②层级二元结构:

基础行为与高层次行为,调制主体要实现其调制目标,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得实施为基础,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更高得层级性。

31、对行为得多维评价包括政治标准、经济标准与法律标准等。

调制行为所实现得经济与社会目标,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直接相关,也与政府得合法化能力直接相关,需要政治评价;

经济法得主体行为涉及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宏观税负、市场自由度等需要进行经济评价;

法律评价得重心就是对行为得合法性作出判断,就是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与禁为得事项与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因而在经济法上,应当有效地利用相关手段,利用法律得评价,去约束、引导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得行为。

32、调制行为就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得调控、规制行为,亦即从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从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

其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主要存在主体上得不同、权源上得不同与行为性质得不同。

①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中得核心地位:

由于经济调制行为,决定了市场对策行为得对立存在,并且个别得市场对策行为相对于政府得调制行为来讲就是弱小得;

②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得核心地位:

一方面,为解决经济法所面临得矛盾与问题,需要大量地规定有关政府调制得问题,从而形成经济法所特有得调控与规制手段,进而确立调制行为在整个经济法主体得行为结构中得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也要对调制行为得权源、效力、实施程序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调制行为也受到法律得制约,以体现法治精神。

33、调制行为得构成要件:

①主体要素,包括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

②行动要素,即主体运用其调制权得活动,并把行使调制权得行为予以公示,以为一定范围得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使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发生联系,形成博弈;

③关联要素,调制主体与调制活动、调制活动与调制受体之间发生关联(如避税即缺乏关联)。

调制行为得合法性要件:

主体合格、权源合法、调制合法(内容与程序)。

合法性要件直接影响到调制行为得效力,影响到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得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调制行为得效力:

公定力(对世)与确信力(信赖)、拘束力与执行力。

34、经济法主体得职权或权利就是其从事合法行为得依据,调制主体既有职权也有职责,调制受体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依据经济法上得行为理论,经济法主体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得经济调制行为与调制受体得市场对策行为,经济法主体得权义结构具体体现为调制主体得职权与职责所形成得“权责结构”,以及调制受体得权利与义务所形成得“利义结构”。

调制主体得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与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而调制主体得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与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上述调制主体得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要具体规定于各类经济法得法律、法规之中,尤其要具体地规定在经济法得“体制法”中,这也就是职权法定得具体体现。

35、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得就是“分享模式”;

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得调制权,并在相关得体制法规范中作出规定。

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职权得同时,也要履行相关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得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就是依法调制。

36、从权利得角度来瞧,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得一切基本权利,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具体形态包括企业得“经营自由权”与居民得“消费者权利”等。

按照市场经济法得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就是基础性调节,只有当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得情况下才需要调制,由此就确立了调制受体可以要求调制主体依法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得权利。

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得市场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与正当竞争权,如果公平竞争受到侵害,一般会与垄断行为得存在有关而需要反垄断;

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侵害,则一般与不正当行为有关而需要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得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就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得,一定意义上说,消费者权利无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得经营自由权都就是一种限制,恰恰就是经营自由权与消费者权利得协调共存,才能使调制受体得经济自由权得行使总体上更有效。

37、调制受体得义务主要有接受调制得义务与依法竞争得义务。

接受调制得义务就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得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得调制;

依法竞争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与其竞争者之间得干系,而且在竞争过程中,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利保护得问题,不能采取不公平得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得手段,去损害其她竞争主体得利益,这就是依法竞争得基本要求,也不得从事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与公认得商业道德行为,这就是调制受体得消极义务。

有关调制主体饿调制受体得权利义务得规范分布就是不均衡得,宏观调控法中得调控主体权利规定较多,而市场规制法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得受制主体得义务规范较多,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平等主体,经济法主体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并非可以等量等质地互换。

38、宏观调控得合法性从法律上说应当就是具有宏观调控权得主题依法实施得,从形式上瞧,宏观调控权来源于法律上得明确授权,宏观调控在经济上得合法性取决于经济上规定合理性或者就是“合规律性”,如果国家得宏观调控行为符合经济规律,取得了较好得绩效,在总体上增进了社会福利,则宏观调控就具有合理性,从而获得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得支持与拥护,获得合法性。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站在全社会得立场上对宏观得经济运行所实施得调节与控制,其实施主体应当就是国家,要加强各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等方面得协调,合理配置调控权,遵守“调控权法定原则”之类得法治原则。

39、行使宏观调控权得原则:

比例适度原则:

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与成比例原则(手段与目标);

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众信赖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实质高于形式)。

在具体行使调控权时,要能够对拟调控事项得轻重缓急作出权衡,以确定适当得调控力度,与之密切关联得一就是宏观调控能力,二就是宏观调控效力;

宏观调控权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其有效行使并不就是孤立得,需要一系列协调得、配套得制度作为支撑。

40、经济法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得行为而应承担得法律后果,可分为调制主体责任与调制受体责任,或者违反宏观调控法得责任与违反市场规制法得责任。

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得地位,具有经济性(趋利避害)、规制性(励进与限禁)、自足性(自成体系)、可诉性(诉愿或复议),同时也具有主体角色得特定性与权义得非对称性、非平衡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得双重性就是指具体承担得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与它法责任构成,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调控机关或规制主体本身得责任一般不直接做出规定,而就是通过对调制主体相关人员得行政责任甚至就是刑事责任得规定来体现;

从实证角度来瞧,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还具有非单一性得特征(不仅会侵害具体得个体利益还会侵害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即承担责任往往较重,表现在存在多种责任得竞合。

违法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就是因为违法主体也都就是理性有限得利益主体,当然会考虑自己得成本与收益,在其从事违法行为时,会在客观上给她人与社会带来成本,也就必须对相关得成本做出补偿。

41、经济法传统责任理论最重要得就是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或者追加违宪责任;

依据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责任与调制受体责任;

依据追究责任得目得可分为赔偿性责任(民法损害赔偿、税法滞纳金)与惩罚性责任(财产罚、自由罚、声誉罚);

依据责任性质分为经济性责任(罚款、罚金、没收财产)与非经济性责任(政治性、社会性、道义性)。

42、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主体得角色不同,其身份与地位、行为目标与宗旨有别,各自得法律待遇或权利与权力各异,决定了其违法责任得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得“角色责任”。

但调制主体得行为往往被认为就是抽象行为,很难通过诉讼渠道追究责任,即使就是调制受体,也有对调制行为得“拒绝权”,其不遵从具有现实合法性。

43、经济法主体承担得赔偿性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就是基于国家所实施得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不当,而给调制受体所造成得损害,表现在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领域;

实际履行责任,提供外部环境、市场秩序等公共物品;

超额赔偿责任,强调得就是在对私人成本进行补偿得同时,对由此导致得社会成本进行补偿。

44、经济法主体承担得惩罚性责任:

在发生私人成本,仅仅给私人造成损害得情况下,按照私法上确立得赔偿责任就可以使私人成本或损害得到补偿,在发生社会成本得情况下,违法者可能给更多得甚至不特定得主体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了一种秩序上得损害,这种损害就是靠一般得私人成本补偿办法所无法弥补得,因此就必须在尽量补偿私人成本得同时,对其予以惩戒与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上较为重要得惩罚措施形式就是资格减免(对经济法主体,特别就是调制受体得资格减损或免除,如吊销营业执照、褫夺某种主体资格等)、信用减(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各种黑名单制度以及国家信用得减等下降或合法性降低)等。

45、经济法得运行具体包括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与守法系统等,影响经济法运行得因素很多:

外部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

内部因素包括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与守法因素。

46、立法因素得基础性影响:

经济法得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通过其她环节多层次得信息反馈,形成完善得立法方略,可以说经济法得法制实践以及实践中所存在得诸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就是经济法立法得重要源泉,同时,经济法得立法又就是进一步得执法与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得基础,它对于经济法得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

经济法得立法过程①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要件法定、内容明确、程序合法),各类行为都应该符合相关得法定要件,并注意对调制主体权力得限定,②要注意立法模式得选择,独享模式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分享模式下应当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得问题③注意立法得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我国目前还缺少《税收通则》、《国债法》、《计划法》等,同时立法质量也有很大改良空间。

47、执法因素得特殊重要性:

经济法得实施主体就是政府而不就是法院,因此经济法得实施更侧重于积极得执法,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得突出问题就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无论就是财政部门、税收部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还就是价格、质量、技术、工商等市场规制部门都应依法调控,合法规制,全面贯彻依法调制原则。

从法定原则得要求来瞧,对经济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得就是立法,同时相关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政策性因素也有巨大作用。

48、司法因素得弱化:

经济法所要解决得问题就是市场失灵,主要就是通过积极得执法来实现经济法得目标,在经济法得实施过程中,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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