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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成本对象各地规定总结表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省份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分类方法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分类标准

普和非普可并否

江苏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住宅/非住宅

宁波

四分法

普住/除低层外住宅/其他/单体别墅

浙江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湖北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江西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

福建

三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

广西

三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用房

河南

三分法

普标住宅/非普标住宅/其他

辽宁

二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宁夏

二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云南

二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重庆

三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

青岛

二分法

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

安徽

二分法

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

西安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天津

成本对象各地规定总结表

附:

各地法规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04]58号)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八、福建的规定(闽地税发[2005]195号)

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十、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豫地税函[2007]第16号)

十一、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十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07]102号)

十二、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三、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四、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渝地税发[2011]146号)

十六、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7]200号)

十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地税函[2013]44号)

十七、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八、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12]583号)

十九、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二十、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十一、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19】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税发【2019】第187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发文日期:

2019-12-28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国税发【2009】第091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12

十、清算单位中的产品分类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对扣除项目进行分摊后计算。

2019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19]73号)

对于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凡能出具人防证明或单独出售的,在界定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时不计入总面积。

京地税地[2019]73号: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

2019-2-9

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9]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19]58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

(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三)非住宅类房产。

解读: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要求,在清算审核时应当审核“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9〕53号)的规定: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公告》下发之前,税法对如何划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尚未有较为明确规定。

实践中,我省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划分标准不一,给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我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正式确定采用“三分法”,将房地产划分为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各省辖市的房地产分类标准与《公告》不一致的,应当统一执行《公告》的分类标准,但各地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完成清算的项目,按各地原政策口径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9〕53号)规定:

“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生效后,应按本公告所述类型分类。

苏地税规[201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发文日期:

2019年8月20日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或转让建筑面积占总面积比例等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苏地税发[2009]72号: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9-9-3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地税发[2019]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

2019.3.29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9〕5号)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1、问:

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

答:

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19]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

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

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发文日期:

2019-10-28来源于http:

//dscz.gov/art/2019/10/28/art_28032_289736.html

二、核算对象

1、按实清算项目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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