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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研究

黑龙江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研究

 

学院:

法学院

年级:

专业:

法学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3年4月10日

摘要

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其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

通过对中外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差别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此本文从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入手,通过对几个典型国家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渊源、审查范围、审查方式、裁判效力进行对比分析,目的是探究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价值所在,发现其仍然需要完善的地方,把握各种违宪审查模式趋同发展的趋势。

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使自己对违宪审查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对我国宪政的发展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Abstract

Theruleoflaw,theconstructionsocialismcountryundertheruleoflawisthenecessarywaytoimplementtheconstitutionalgovernment,itscorecontentistheconstructionofunconstitutionalreviewingsystem.AndonacomparisonofChineseandforeignunconstitutionalreviewsystem,analyzethedifference,andtoimprovethesystemofChina'scorrespondinghasgreatrealisticsignificance.Thisarticleobtainsfromtheconceptofunconstitutionalcensorship,Basedonseveraltypicalcountriesofunconstitutionalreviewingmodestheoryorigin,theexaminationscope,examinationway,judgeeffectcontrastanalysis,Purposeistoexplorethevalueofallkindsofunconstitutionalreviewingmodes,andfounditstillneedtoimproveplace.FinallyIrealizedallkindsofthetrendofthedevelopmentoftheunconstitutionalreviewingmodesconvergence.Ihopethatthroughthisarticlediscussestheunconstitutionalreviewingsystemcanmakeoneselfhaveamorein-depthunderstanding,andtoourcountryconstitutionalgovernmentdevelopmentandimprovementhascertainhelp.

 

Keywords

ConstitutionalReviewSystem;Legislatureexercisedtherighttoconstitutionalreview;Theordinarycourtsexercisetherightof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Theconstitutioncourtexercisestherightof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Theconstitutioncommitteeexercisestheviolationoftheconstitutionexaminationpower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前言1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1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1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2

二、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理论基础的比较分析4

(一)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基础4

(二)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基础4

(三)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基础5

三、各种违宪审查模式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6

(一)违宪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的比较分析6

(二)违宪审查活动方式的比较分析7

(三)违宪审查效力的比较分析8

四、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趋同发展8

(一)具有相同的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宪政目的9

(二)违宪审查机关的职能趋同9

(三)美国开始注重克服附带审查僵化性的缺陷9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前言

如今,世界上凡是实行宪政的国家,为了保证本国的宪法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全面的贯彻和执行,都纷纷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和形成了自己的审查模式,并且随着宪政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借鉴,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日趋完善。

由于各个国家在历史背景、政治制度、法律传统、司法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必然导致各种模式都有不同的的特点。

纵观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可分为四种模式。

这四种模式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基权利。

鉴于当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还没有发挥保障宪法实施的应有作用,我认为有必要通过对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来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向立法或某项活动是否合宪的制度。

[1]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手段之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宪法的实施、保障人权。

违宪审查制度诞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宪政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无论是哪种违宪审查模式,其违宪审查的主体都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宪政的国家都会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因为违宪审查涉及到某向立法或各种机关、组织的行为是否合宪,这是关系到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的大事,所以一般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对这一事项是根本无权进行合宪性审查的。

即便是在少数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违宪审查的机关,也会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通过宪法解释加已确立。

例如,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把违宪审查权赋予给普通法院行。

也就是说,无论宪法中有无明文规定,违宪审查权都只能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其特定的审查范围

在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由于各国对违宪审查内涵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各国的违宪审查范围存在很大差异。

但是,各国的违宪审查权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国家权威机关,它们自身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只会对涉及国家和社会根本问题进行审查。

这样才能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问题。

本文在后面会具体讲述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审查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的主要原因是违宪审查内容的广泛性。

违宪审查既涉及到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又可能涉及到公民个人行为合宪性的审查,不同性质的审查内容需要不同的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审查程序的的多样化还表现在不同审查模式会有不同的审查程序,甚至同一种审查模式在不同国家也会有不同的审查程序。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

1.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模式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该原则奠定了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基础,所以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模式最先产生在英国。

英国议会在国家机关中的主导性地位决定了这种模式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以及监督的直接和迅速。

缺点是:

(1)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缺乏理论基础。

英国的宪法是人民意志真实和完全的反应,但是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实质上是人民的代表而已,所以立法机关所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不一致。

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判断其立法是否违宪,这就会造成这种违宪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2)在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中,它的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违宪审查这项活动中来,由此可能出现审查不能的结果。

(3)这种模式实际上是由立法机关审查自己的立法,立法机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不会承认自己的立法是违宪的,结果很可能达不到违宪审查的实际效果,结果违宪审查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2.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模式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它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主动对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

(1)公民在个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2)普通法院即司法机关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能够有效地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真正实践三权分立的原则,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宪政目的。

(3)由于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致使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巩固了宪法基本法的地位,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主要有:

(1)普通法院的审查主要是个案审查,判决也只对当事人适用,也就是说并不能废止或撤销违宪的法律。

(2)宪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所以宪法本身必然体现立法者的主管意图,而这种违宪审查模式却要求让普通法官去判断立法者的意图,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3)这种模式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是由法官行使的,而法官是选拔出来的,但是被审查的法律却是由全体公民选出的代表制定的,由非民选的机构或人员审查民选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合法性上存在质疑。

所以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与主权在民原则相冲突。

3.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法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所以目前采用此模式的国家只有法国。

其优点是:

(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社会生活中不会存在已经生效却违宪的法律,使法律具有同一性和权威性。

(2)这种模式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弊端,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

其缺点是:

(1)宪法委员会在本质上属于国家的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主观随意性较大。

并且"它是用政治手段解决法律问题,而不是用司法手段裁决争议,难于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违宪问题"。

[2]

(2)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只能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这就导致宪法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是否与宪法相抵触问题无权进行审查。

(3)这种模式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也就是申诉权力的局限性,不利于违宪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

4.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模式

采用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模式最为典型的是德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

(1)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能受理公民的诉讼,行使具体的个案审查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使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2)兼具了议会审查模式和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优点,所以保障了违宪审查权行使的统一性。

但是其也有不可避免的缺点:

(1)由于法官数量有限,大量案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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