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汉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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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国籍;性别女;出生年月

【身份证】

邮编430000;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0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8096.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地,土地使用年限自年12月7日至

2078年月7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0/年/月/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2009]0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9【幢】【座】1单元23层04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32层,地下层数为1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层高为3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2房2厅1厨2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2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08.4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3.97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4.44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

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约%,道路建筑面积约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约2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陆拾伍万零千肆百陆拾零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详见补充协议第10条。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们、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

5、供电:

每户设立独立电表;

6、给水:

每户设立独立水表;

7、燃气:

交房时,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到户,点火时间按燃气公司规定执行;

8、排水:

交房时排水设施达到使用条件;

9、绿化:

交房时,该期规划范围内绿化工程基本完工;

10、电梯:

交房时,电梯设施达到使用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发出书面收楼通知十五日内,买受人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视同出卖人于发出通知之第十六日已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自该交付日起须承担物业服务费。

同时,商品房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具体通知送达方式见补充协议第8条。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重做至合同约定的标准;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

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接后,买受人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如未按住宅使用说明正常装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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