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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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XX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管理活动。

市辖四县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

(二)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市区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XX果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市区有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XX10日,并应当将XX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5年;

(五)车辆轴距、排量高于或等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500毫米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六)车辆外观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主流巡游车,不得安装空车待租标志、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第十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X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X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前款第(三)、(四)项由申请人本人提供证明或承诺材料。

市交通运输部门XX市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电话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XX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X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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