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村公路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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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村公路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路面要求有路拱,横坡不小于3%。

路面必须铺筑片石垫层和碎石面层,达到省、地、县验收标准。

路基、路面必须经压路机碾压,碾压次数必须在3次以上,未经碾压的,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四、涵洞工程

涵洞工程根据地形设置。

修筑涵洞时,乙方需报甲方现场技术员审查同意,由甲方技术员现场确定位置后方予以修建。

未经技术员确定确认擅自修建的,甲方不予以验收计量,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修建涵洞时,必须按以下标准进行实施:

1、涵洞进出口必须处理好,保证排水流畅。

2、涵洞墙身必须浆砌。

3、必须设置涵洞标志,否则不予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甲方、乙方双方现场核实涵洞工程的数量,按孔径大小(孔径100厘米以上的必须做成盖板涵或石拱涵)分别计量,另行付款。

40厘米120元/米

60厘米150元/米

80厘米300元/米

100厘米600元/(石盖板涵、石拱涵涵台干砌300元/米,涵台浆砌400元/米)

200厘米1200元/米(200厘米以上涵台必须浆砌,涵台高度必须保证在1米以上,涵台高度每增加0.5米,每米价格增长50元)

300厘米2000元/米

400厘米3000元/米

(以上尺寸均指径跨)

五、挡墙工程

凡涉及需要砌筑挡土墙的,必须报经交通局党组研究,由局党组安排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其修建必要性,经核查确认需修建的,由相关人员报经局党组批准后方能进行实施。

施工单位未经局党组批准而擅自修建的挡墙工程项目不验收计量,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附属设施

本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项目公示牌、里程桩。

乙方必须在工程验收前将公示牌、里程桩安装在相应位置。

公示牌、里程桩标志不完善的,一律不予以验收。

涉及永久性公示牌、里程桩标志牌安装等,由各片技术人员把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进度必须达到通村公路技术要求,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工艺安排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符合技术规范。

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将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不支付已完成工程款。

八、工程管理

在施工中,1、若乙方不服从甲方委派的分片领导或分片技术员的安排和指导的,一次罚款1000元人民币。

2、分片领导或技术员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或承包人不在现场的,一次罚款500元人民币。

3、施工单位或承包人表面听从指导,但不按工序施工、不按照分片领导、分片技术员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一次罚款2000至5000元(视整改情况和整改态度决定)。

4、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有特殊事情必须向分片技术员请假,得到批准后方能离开施工现场。

否则按不在现场处理(解释无效)。

本项目工程严禁分包、转包。

若甲方发现现场施工方不是由承建方合同签定人管理工程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支付已完成工程款。

九、税收

本工程税收由乙方承担。

十、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乙方如不按时完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处乙方工程总投资10%的罚款,而且不付一切工程费用,并将工程强行转包,乙方无权干涉。

十一、施工机械进场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全部使用机械化施工,合同签定后,乙方必须在十日之内保证施工机械能够进场施工,否则甲方将终止合同,工程将另行发包处理。

十二、工程款支付方式

所有工程项目均按实际里程及工程量计量,不预付工程款。

工程结束后经省、地、县验收,政府行文认为此工程为合格以上工程的,一次性结清工程款。

十三、施工安全

甲方与乙方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乙方必须安全施工,保证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工程完工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百兴镇村至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乙方法定代表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从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乙方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果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事,乙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物品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二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

”)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

甲方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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