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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教师道德范畴学

第八章教师道德范畴

教师道德范畴(以下简称“师德范畴”)是反映教师道德本质的一些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对教师道德某些特征、关系的认识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总结,是教师道德体系和教师伦理学体系之网上的纽结。

第一节教师职责

第二节教师公正

第三节教师威信

第四节教师良心

第一节教师职责

一、教师职责的概念

1.教师职责的涵义

道德意义上的职责是指人们在道义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任务,它是由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或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扮演的“角色”等因素决定的。

教师职责就是从事教师职业的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社会教育事业对教师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人们对这种要求的一种主观认识,是客观要求和主观认识的统一。

2.教师职责的特点

教师职责在内容上具有客观性。

马克思说:

“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

教师职责在要求上具有必须性。

道德规范要求可分为三个层次:

最低层次是各种道德戒禁,如“不要侮辱学生”、“不要在学生面前说其他教师的坏话”、“不要传授假劣知识”等;中间层次是对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对人们必须做什么、有哪些职责、可以做什么的规定;最高层是对某些行为的提倡,如“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

职责在道德层次中属于中间层次,它意味着本份、应该做、必须做,要求人们对之绝对服从。

教师职责在实践上具有自觉性。

3.教师职责的基本内容

《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可以说是对教师职责的法律规定。

1.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

(1)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它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

(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一味重视智育,追求分数,偏重书本知识,而把其他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是与教育方针相违背的,应予以纠正。

(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

(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如果教师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

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要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要使学生把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相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相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相统一。

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这条是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给予了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国家各类大法之所以对人格尊严都作出规定,是因为人格尊严是权利人最基本的精神权利,权利人的各项人格权利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要求,表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

现实中,由于忽视了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使学生的这一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犯。

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现实中,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写大量作业,更有甚至用某些数学工具打学生等,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原国家教委早在1984年就发布过《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重申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

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特别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能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

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并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这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即使是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应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

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此项义务是教师应严格遵照并履行的。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这一义务有两方面涵义:

(1)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

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2)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

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自身素质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

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

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

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

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可见,教师职责是多方面的。

对社会:

教师具有教书育人的职责,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为社会培养各类合格人才的职则;

自一战以来,文化国际主义日渐式微。

伯特兰·罗素认为:

世界文化本是一体,现代独断论者却不予承认。

德国、意大利、俄国、日本所推行的信条各各不同,而教导青年,无不以狂热的民族主义为至关紧要。

1920年,我曾在列宁格勒会见一位数学教授,他对伦敦、巴黎和其他首府都很熟悉,又身兼多个国际大会成员。

如今在俄罗斯,学人文士连短途旅行也难得获准,为的是担心他们有所比较,于本国不利。

其他国家在学术上的民族主义还不至如此极端,但处处都比从前更有力。

英国有个趋势,是取消法国人教法语、德国人教德语的惯例,我相信美国也是如此。

任命委职之际,考虑任职者的国籍甚于考虑其能力,是对教育的损害,也违背文化学术为天下公器的理念。

这理念本是罗马帝国和天主教会的遗产,如今正湮没于新的一轮蛮族入侵,不是从外向内,倒是自下而上。

各国政府都认为,传授确定无疑的知识在教师本职之列,这点我也赞同。

因为这确是其他知识的根基,在当今技术文明的时代,无疑也相当有用。

现代社会须有数量充足的技术人员,才能保障机器设备运转无虞,我们在物质生活上感到舒适,端赖于此。

再者,如果有一大部分人不能读书写字,那也真是麻烦。

所以我们全都支持全民义务教育。

美国有一门课程,叫“公民”,差不多比所有课程都更希望教师误导学生。

从这门课上,学生所得,是公共事务怎样运转的完美样板,至于实际上怎样运转,却小心翼翼地避免让学生知道。

等他们长大成人,了解真相,最常见的后果,是彻底的犬儒主义,丧失一切社会理想。

如果真相来得循序渐进,又恰如其分地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善和恶,如果这一切出现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并为追求真理的愿望所鼓舞,就不会有这种效果。

对学生,教师具有关心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各种条件的职责;对于自己的工作,教师具有掌握精深广博的知识、努力探索和掌握教育规律积极尝试和使用科学教育方法等方面的职责。

二、教师职责确立的客观基础

1.教师职责来源于社会分工

2.教师职责产生于教育劳动的关系之中

3.教师职责是由师德原则和规范直接决定的

三、教师职责的作用

1.教师职责发挥作用的形式教师职责发挥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教师职责教育、教师职责评价和教师责任感。

教师职责教育即使教师认识自己职责的教育,它是把教师职责内化为教师个人道德意识的过程。

教师职责评价是依据教师职责而对教师行为作出的道德评价,它包括指出哪些行为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哪些行为是失职行为。

这既是用教师职责来衡量教师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肯定和强化尽职尽责行为、鞭笞失职行为的过程。

教师责任感是教师对自己职责的自觉意识,它意味着教师认识了自己的职责,并且有履行职责的追求和倾向,是保证教师履行职责的内在动力和内在机制。

2.教师职责作用的表现

教师职职责对教师有导向作用。

教师职责对教师具有激励作用。

教师职责对教师具有教育作用。

第二节教师公正

教师“学识渊博”“对学生公正”最受重视

2005年由《中国教师报》和《中国青年报》联合举办的“老师,我想对您说……”征文与调查活动中,参与“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品质”问卷调查,有效选票133400多张,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品质”前五位的分别为:

1.学识渊博、专业能力强;2.对学生公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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