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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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确认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许可侵权事实成立;

七、依法责令司法厅、第三人连带承担恶意串通对云法所实施、变更合伙民事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师执业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一年计算),赔偿上诉人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3430元,公告费1000元,差旅费、邮资50000元,合计:

12054430元。

一、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xx市中院人民法院(下称xx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

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

认定:

云法所的解散、注销"

系行政纠纷"

,"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

(见3号证据)。

20xx年3月21日,上诉人基于前述判决,申请司法厅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见4号证据)。

20xx年4月25日,上诉人对司法厅不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行政违法确认不作为,依法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

要求确认司法厅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

确认司法厅、司法部对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活动监管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见5号证据)。

20xx年5月3日,司法部的《告知函》将20xx年7月24日,20xx年5月9日,20xx年1月29日,20xx年2月23日,上诉人对司法厅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不作为、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行为,申请其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赔偿其不作为,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称:

"

不再重复理"

(见6号证据)。

上诉人不服司法部不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违法行政不作为,于20xx年5月11日,向一审法院对司法厅提起行政违法确认、"

最初"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20xx年5月14日,上诉人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诉司法部"

加重"

上诉人执业损失的行政赔偿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

上诉人诉司法部行政赔偿指向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见7、8号证据)。

司法厅、司法部对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侵犯了上诉人的相对权利。

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上诉人有权向司法部、司法厅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为了减轻诉累,减少诉讼成本,方便诉讼,20xx年5月16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修改后的诉司法厅行政赔偿纠纷案诉状,要求:

一、依法确认司法厅对云法所的合伙《批复》违法;

二、依法确认20xx年9月4日司法厅备案变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依法责令司法厅赔偿违法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140万元;

四、依法确认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许可侵权事实成立;

五、依法责令司法厅、第三人连带承担恶意串通对云法所实施、变更合伙民事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师执业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一年计算),赔偿上诉人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3430元,公告费1000元,差旅费、邮资50000元,合计:

12054430元(见9号证据)。

一审裁定认定:

本院认为,20xx年12月20日,起诉人樊xx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申请撤销司法厅《转制批复》,并提出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因其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

20xx年4月21日,起诉人樊xx就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并要求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对其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

其后,起诉人再次到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xx)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

起诉人樊xx不服裁定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查后作出(20xx)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现起诉人依据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其请求事项系重复起诉的情形,且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本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其认定不仅将司法厅对云法所持续、动态实施的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为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将上诉人诉xx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纠纷,也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对上诉人基于北京市高院的裁定修改后的诉求也没有依法作出认定。

一审裁定将司法厅基于第三人对云法所合伙、合伙事项变更、合伙违约、解散注销云法所的合伙事项,持续、分别实施的相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固定的、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上诉人与司法厅的系列违法行政许可纠纷,与xx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对司法厅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是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将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诉撤销司法厅违法实施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纠纷案;

20xx年4月21日,上诉人起诉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案;

上诉人诉省政府对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案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了下列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

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

司法部

对司法厅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

人民法院对行政许可纠纷司法审查不作为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

20xx年,上诉人与云法所xx、邓永宁律师三人约定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将国办云法所改制为合伙所。

20xx年4月8日,司法厅的合伙行政许可,将在职的xx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xx也批准为云法所的合伙律师,上诉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认可(见证据(10、11、12号证据)。

20xx年9月4日,xx、杨xx在没有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上诉人在内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司法厅对该五人合伙的备案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见13号证据)。

20xx年,上诉人依据持有的云法所三人合伙协议、章程向xx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下称五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云法所违反合伙人意愿的合伙行为无效,责令xx赔偿上诉人的律师执业损失。

在诉讼中上诉人申请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第三人的申报材料,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第三人用三人合伙章程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司法厅备案的五人合伙协议,上诉人指出其《批复》违法,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五人合伙协议无效,云法所的合伙无效。

五华法院以云法所经司法厅批准为由,判决云法所合伙有效,xx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两级法院没有对司法厅《批复》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也没有认定云法所的合伙是三人、四人、还是五人合伙有效,其判决超出了上诉人要求确认云法所无效的起诉范围。

上诉人在诉第三人xx合伙纠纷案中,从申请法院调取的云法所合伙《批复》、备案文件,知道司法厅的《批复》违法,且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

20xx年1月20日,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司法厅撤销其对云法所实施的合伙违法行政许可,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

20xx年3月23日,上诉人对司法厅行政撤销不作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

20xx年7月24日,司法部认定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过了时效,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上诉人20xx年1月20日申请司法厅撤销其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其在30天期限内不作为,20xx年3月23日申请复议,没有超出法定的60天复议时效)上诉人不服该决定(见14号证据),于20xx年8月10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

20xx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书面告知:

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见15号证据)。

20xx年11月30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司法厅,要求依法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20xx)西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

上诉人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5日之内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过了时效,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xx中院二审裁定认定,司法部的终止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可诉性,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司法厅、司法部不撤销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对司法厅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两级法院的裁定,裁非所诉(见16、17号证据)。

20xx年9月9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违法终止对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未裁定驳回起诉。

20xx年8月15日,上诉人依法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司法部将申请转司法厅,司法厅不作为(见18号证据)。

20xx年3月7日,上诉人第二次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

20xx年5月25日,司法部《告知函》告知:

你关于请求撤销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

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

(见19号证据)。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

司法部对上诉人的撤销申请,没有在其规定的期间作出是否撤销的行政决定。

20xx年5月5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行政撤销不作为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9日,二中院立案庭便函告知;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

(见20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行政许可;

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不作为;

二中院不受理原告对司法部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

20xx年司法厅、第三人为了逃避责任,恶意串通,将上诉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了云法所。

20xx年3月13日,司法部《答复函》告知:

司法厅解散、注销了云法所,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

已无实际意义"

(见21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解散、注销了云法所后,批准第三人成立了理路合伙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对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20xx年4月13日其书面告知:

上诉人被云法所合伙除名,20xx年后没有参加律师年检,不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见22号证据)。

20xx年7月1日,上诉人向五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云法所合伙人将上诉人"

合伙除名"

、"

解除聘用关系"

、解散云法所无效。

20xx年11月13日,五华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本案中,被告xx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定登记机关注销,也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裁定"

终结诉讼。

(见23号证据)。

上诉人对司法部的行政复议不作为,再次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6月17日,二中院告知: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20xx年7月5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再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xx、杨xx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

确认xx、杨xx转让"

惠民律师事务所,合伙出资,变更云法所合伙人,签订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无效;

确认xx、杨xx恶意串通,将申请人"

、解散、注销云法所无效……。

五华法院20xx年6月30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原告樊xx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上诉人不服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上诉xx中院,该院判决:

确认xx、杨xx履行云法律师事务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

;

认定解散、注销云法所纠纷"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

四、司法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司法部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

司法厅依法应承担变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上诉人对云法所合伙的行政被许可权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司法厅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事项的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述规定,律师合伙是要式民事行为,必须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

律师合伙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律师合伙行为是民事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互为条件的混合法律关系,且其合伙民事行为、合伙行政许可是特定的、唯一的、排他的。

xx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解散、注销云法所"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及法制基本原则。

20xx年司法厅解散、注销的云法所,是基于其20xx年4月8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在职的xx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xx批准为云法所合伙人,实施的合伙行政许可,该合伙、合伙行政许可自始违法,但至今司法厅、司法部没有对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履行"

有效监督"

职责。

20xx年9月4日,司法厅将云法所的四人合伙变更为五人合伙,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其变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司法厅、司法部对上诉人申请其确认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不作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其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不是撤销司法厅行政许可之诉、也不是省政府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之诉。

20xx年1月20日起,上诉人分别申请司法厅、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变更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提出相应的主张,其均不作为。

上诉人对司法厅、司法部的合伙行政许可纠纷,三次向xx区法院起诉(见24、25号证据),其裁定认定:

律师合伙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上诉人五次向北京二中院起诉司法部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该院四次便函认定:

(见20号证据);

上诉人两次起诉xx省人民政府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省高院认定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见26号证据)。

北京、xx两地法院对司法行政许可、监督行政纠纷司法审查不作为,致使其司法行政许可纠纷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这不是上诉人"

自身原因"

造成的结果。

20xx年1月12日,xx中院在五华法院西站法庭主持召开了上诉人不服该院、中院所作的云法所合伙纠纷判决,及不服中院、高院作的上诉人诉xx省人民政府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的涉诉信访听证会,会上上诉人发表了"

万言陈述书"

(见27号证据),至今中院对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作出回应。

xx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司法厅基于违法的民事合伙行为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侵权事实形成。

云法所虽被注销,但司法厅基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的合伙合民事行为实施、变更、解散、注销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行为,未经法律程序确认违法。

司法部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告知函》、《答复函》,xx区法院、xx中院、xx省高院、北京二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退件通知》、《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裁定书》均未确认司法厅、司法部、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诉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纠纷认定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通知15日内起诉,认定上诉人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之诉,过了时效,犯了偷换慨念,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其对上诉人诉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居停行政行为,认定"

律师合伙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其裁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第三人对云法所合伙违约的生效民事判决;

司法厅、司法部不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确赔合一"

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起的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行政许可侵权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对20xx年12月20日上诉人起诉撤销司法厅《转制批复》案,作出的(20xx)西法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20xx年4月21日,上诉人起诉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案,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20xx)昆立行初字第11号、(20xx)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就上诉人诉省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案,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对本案不具羁束力,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另,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一审法院三次裁定均违法,据此,为使本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依法请求中院提级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

附:

证据27份。

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樊xx

二0xx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2

瓮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

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

xxx局长

被告二:

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

xxx

被告三:

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

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xx组xx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xx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xx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xx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

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xx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xx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

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

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

公安局、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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