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1429686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5.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6〕5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5月25日

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

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

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

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为重点;

三是产煤地区,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为重点。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各自的重点灾害、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县等工作重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1.严格安全准入和许可。

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期限,采矿许可证到期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要予以注销。

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煤矿项目,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未开工的、未完成建设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

2.严格工艺技术设备准入。

新建、扩建项目应实行机械化开采,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生产企业要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电缆、胶带等安全入井关,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要由专业化、有能力队伍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主要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老旧设备,严禁超期服役、带病运转。

3.严格人员素质准入。

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经安全考核合格;

配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

加强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4.严格限制开采区域。

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3MPa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能降至3MPa以下的除外),经评估论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强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改建矿井除外),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均应列为禁采区域,不得进行新井建设。

现有生产煤矿已进入上述区域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对一时难以治理的区域,也应划定为禁采区,不得进行开采。

(二)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致灾因素普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5.深入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各省级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实施方案,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6.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开展煤矿致灾因素普查,查清本地区、本企业瓦斯、水、火等灾害情况,特别是资源整合项目必须查清原老空区积水、积气情况,建立煤矿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7.做好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贯彻实施。

认真组织宣讲,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企业都要大力宣讲《煤矿安全规程》,开展“学规程、查隐患、提水平、保安全”活动,对标整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推进煤矿系统优化,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8.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推动大中型矿井积极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发展无人开采;

推动中小型矿井机械化改造;

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9.优化生产布局,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要引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特别是要督促单班下井超千人的煤矿制定严格限人方案,科学定员,合理生产。

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推广“一井一面”等集约化生产模式,凡采掘失调、抽掘采失调、不按规定开采保护层的、安全设施及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

(四)淘汰退出落后煤炭产能,提升安全基础水平。

10.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推动以下煤矿尽快依法关闭退出:

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

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11.要积极运用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以下煤矿企业退出: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

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

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

特别是对该类在建煤矿,要引导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尽早退出。

1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淘汰退出矿井名单,完成国家下达的2016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退出指导目标任务。

(五)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各地区要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建立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重点监控、监督检查制度。

14.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强化风险管控。

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应急救援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探索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管理体系。

15.各煤矿企业要深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动态达标。

各地区要加大动态达标抽查力度,对不具备达标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改;

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引导退出。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对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定级和动态抽查,推进达标升级。

(六)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6.扎实开展“七项专项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部署,有序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7项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17.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井利用已封闭老系统非法生产等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8.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管。

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要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未实施关闭(封闭)的井工煤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可实施地面远程监控,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复产前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生产。

19.严格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罚。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判定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20.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