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案草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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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接线干道为界,分东西两块分别实施;
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及资金计划分部实施。
首先打通连接线,完成市政相关配套工程,使棚户区改造区域初具规模,让拆迁还建户看到美好前景,以利拆迁工作开展。
同时首先修建还建安置房。
六、补偿安置方式。
本片区拆迁补偿安置分集体土地上拆迁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安置两大类;
按住宅、非住宅、办公用房、厂房等用途,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方式。
涉及评估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将采取由拆迁双方当事人予以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村民补偿
A.房屋
①营业房补偿单价750-1200元/㎡〔含上浮等费用〕;
②砖混房屋补偿单价680-1080元/㎡〔含上浮等费用〕;
③砖木房屋补偿估算单价460-890元/㎡〔含上浮等费用〕;
④简易房屋补偿估算单价150-195元/㎡〔含上浮等费用〕;
⑤彩钢房补偿估算单价340-450元/㎡〔含上浮等费用〕;
⑥彩钢棚补偿估算单价100-180元/㎡〔含上浮等费用〕;
B.构筑物及附着物
①.水泥院坝:
50元/㎡;
②.引水管〔铁〕:
15-20元/㎡;
③.洗衣台:
200元/座;
④.机井:
1200-1700元/口;
⑤.砖灶:
600-1100元/;
⑥.道路:
100-200元/立方米;
⑦.沟、渠、堡坎:
70-120元/立方米;
⑧.其它树木等⑨.天然气、水电专户、有线电视、空调、宽带网络、太阳能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c.其他补偿
1.拆迁过渡费:
100-200元/人.月,期限自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计算,到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为实际过渡期。
2.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补偿费1%一次性支付。
3.搬迁奖励
①.货币奖励:
在召开拆迁发动大会之日起至2011年月日前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由拆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奖励5000元/户;
超过2011年月日前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由拆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奖励3000元/户;
超过2011年月日前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由拆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奖励2000元/户;
超过2011年月日的不予奖励;
违章建筑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②.选房奖励:
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先安置,并将搬迁的先后顺序公示上墙。
4.底层商铺补贴:
需拆迁农房中的商业铺面不得以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但城乡结合部农房大多建有底层商铺,只对农房拆迁中租赁手续齐全且在正常经营并具有工商、税务登记的底层商铺按8元-12元/m2·
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住房出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5.交通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
标准每户每月60元,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之日起计算,到交房之日止。
6.停产停业损失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前3个月〔拆迁公告颁布之日前〕交纳营业税额所得税的平均数,给予适当补偿。
7.社会保障费用:
①失业保险费用:
元/人;
②养老保险费用:
③医疗保险费用:
元/人;
④农转非手续费用:
元/人。
2.村民还建安置
A.被拆迁农房中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人员的安置。
①具体方式是:
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
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1800元/㎡〕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
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元/㎡〕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
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
经营性用房根据设计规划方案的实际情况确定。
②还房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实行双产权商品房还建安置住房,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
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
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③还房装修标准;
进屋为防盗们;
室内为木门,水泥地面,墙面粉白,厨、卫地面和墙面均为瓷砖。
④安置还房应实行标准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及应由物管上收取的其它合理费用。
⑤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B.被拆迁农房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人员的安置。
对因婚姻和购买户口等迁进迁出而又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未划拨宅基地的人员,不得享受35m2/人住房和10m2/人商业铺面的无归还房,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二〕的规定,以70m2/人〔砖混结构甲等〕的被拆迁房屋折算兑换70m2/人的安置住房,被拆房屋还房内的拆迁面积不予补偿。
其配偶、子女属城镇居民,虽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因其生产资料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安置还房,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在还建房中购买35m2/人住房〔不得超购〕,被拆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不愿购买的,被拆迁房屋按标准补偿外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C.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的补偿。
对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并办理了相关建房和产权手续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房屋补偿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它附着物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对未办理产权手续和建房手续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后,再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以上情况在房屋被拆迁后无其它住房的,可根据自愿,其家庭成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m2/人住房。
购买住房的,原被拆房屋补偿不再享受5%的上浮。
D、村民还建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说明
以下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①.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②.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③.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④.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以下人员不得计入拆迁住房安置:
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②.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③.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及企业主管部门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被拆迁人须向拆迁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证〔土地整理凭证〕等相关资料;
临建房须提供临建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
国有出让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1、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式
〔1〕、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A、居民产权调换方式:
〔以下面积统称建筑面积〕。
居民住房选择该拆迁地段范围内原地安置的方式,住房按照1:
1比例还房,被拆迁房和调换房坚持同价值的调换原则。
原住房的面积小于被拆迁户选择调换房屋面积时,超出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原住房的面积大于被拆迁户选择调换房屋面积时,超出部分按实际拆迁评估价市场补偿。
B、货币补偿方式:
为了公正、客观的表达该片区的房产价值,根据同地段、市场行情,异地安置的住宅/营业房/生产.办公用房建议按以下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今后在实际拆迁中将按照房屋建设年代、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房屋结构情况等因素和条件将进一步作出分户评估或双方认可的协商单价进行补偿。
〔2〕、附属物补偿
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②.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杆、管、线,由权属单位自行搬迁,适当补偿。
③.室内装饰、装修根据装修新旧程度的等级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④.天然气、水电专户、有线电视、空调、宽带网络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3〕、其他补偿
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的由拆迁人支付临时租房安置过渡费600-1000元/月.户〔按人口调节〕;
过渡期限自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计算,到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为实际过渡期。
②.停产停业损失费:
③.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每户1000元.
④.交通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支付交通补助费,标准每户每月60元,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之日起计算,到交房之日止。
〔4〕、搬迁奖励
在召开拆迁发动大会之日起至2011年月日前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由拆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国有出让土地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住宅房屋奖励人民币5000元/户;
超过2011年月日前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由拆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国有出让土地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00元/户,住宅房屋奖励人民币3000元/户;
先搬迁、先选择、先安置,并将搬迁的先后顺序公示上墙。
〔5〕、其他说明事项
①.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能够证明该实际面积是合法拥有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②.房屋性质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实际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
对于手续不全或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存在产权或使用权〔承租权〕有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其他:
2.企业补偿方案
(1)选择双方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
(2)采用我市与本项目相当地段房屋平均成交价格,参考房屋成新和使用现状补偿房屋及构筑物;
〔3〕土地价格按本市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基准价补偿:
商住用地每亩236万元/亩;
纯住宅用地每亩54-115万/亩,工业用地每亩/亩。
(4)拆迁范围内基本情况
①房屋及构筑物。
综合、住宅楼2858平方米,办公楼用房3102平方米,营业房2144平方米,大棚〔钢架、砖木〕1200平方米,已办理土地证的非本村村民建房2户,原供销社综合楼购房户双证齐全的6户;
其它附属设施、构筑物。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
初步统计9家企业占有国有出让土地17616平方米〔合亩〕;
工业用地亩×
;
住宅用地亩×
54--115万元/亩;
商住用地亩×
236万元/亩。
在实际拆迁中,企业所属土地在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地上有永久建筑物的土地价值已计入建筑物价格,无附着物的才单独计算土地价格。
房屋按照建设年代、房屋结构情况等因素和条件将进一步作出分户评估或双方认可的协调单价进行补偿。
③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市政管网、通讯、电力、交通、能源、电信中转站、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