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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方案

技术设计

一、项目概述

二、作业依据

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1986]第4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007-03-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1995]第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2002]第75号);

(6)《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9月23日);

引用技术标准及文件

(1)《地籍调查规程》〔TD1001-2012〕;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3)《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8);

(4)《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6)《地籍测绘规范》(CH5002-1994);

(7)《地籍图图式》(CH5003-1994);

(8)《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

(9)《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T13923-92;

(10)《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93;;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2012;

(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3)《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4)《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2000

(15)《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

房产图图式》

三、总体要求

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

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3.2.2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精度

(1)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2)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3)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4)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3.3测量基准

3.3.1坐标系统

房产测量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和国家坐标系联测。

平面投影

统一采用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3°分带。

为满足本项目精度,建议中央子午线经度选择为106°27′。

3.3.3高程测量基准

房产测量一般不测高程,需要进行高程测量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平面控制测量

4.1一般规定

项目控制网采用GPS定位测量方法。

控制网点的布设、观测、计算严格按照《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执行。

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

4.2.1选点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结合精度要求和本项目区特点,建议布设C级控制网为首级控制网,并在此基础上作D级控制网点加密。

测区内应至少提供3个国家Ⅱ等控制点。

4.2.2埋石

各级控制点应埋设固定标石,可现场浇筑或预制。

埋设标石有困难的沥青或水泥地面上可打入刻有十字的钢桩代替标石,在四周凿刻边长为20cm×20cm的方框,涂以红漆,内写等级及点号。

在城郊土质及城镇不适宜用钢桩的地面必须埋设标石。

标石埋设时,坑底应填以砂土并捣固夯实,标石面要高于地面5-10mm。

点位位于耕作地区时,应埋设于非耕种地上。

控制点埋设结束后均应在现场绘制点之记,经二级检查无误后制作电子版点之记,并在上交成果目录下保存备份。

标石、钢桩规格参照《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执行。

4.3控制网的施测

埋石结束,等待1个月以上的沉降期后,开始对C级网点的进行数据采集、处理,解算出C级控制点成果后,再对D级网点的进行数据采集、处理,解算出D级控制点成果。

加密过程需与高等级网点联测。

各级GPS控制点成果处理完成后,利用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GNSS基站,解算出测区参数,进行图根点测量。

(1)精度指标

表:

静态相对定位测量的仪器要求

等级

平均边长D(km)

GPS接收机性能

接收机标称精度

观测量

同步观测接收机数

C级

20

双频/全波长

10mm+5ppm

载波相位L1/L2

≥4

D级

5

双频或单频

10mm+10ppm

L1载波相位

≥3

表:

静态相对定位测量技术设计指标

等级

卫星高度角(°)

有效观测卫星总数

时段中任一卫星有效观测时间(h)

平均重复设站数

观测时段长度(h)

数据采样间隔(s)

点位几何强度因子(PDOP)

C级

≥15

≥6

≥4

≥2

≥4

10~30

≤6

D级

≥15

≥4

≥1

≥1

5~15

≤6

(2)观测要求

1)观测前,应编制GPS卫星可见性预报表。

预报表应包括可见卫星号、卫星高度角和方位角、最佳观测卫星、最佳观测时间等内容;

2)每天出发前应检查电池容量是否充足,接收机内存是否充足;

3)观测组应严格按调度表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保证同步观测同一卫星组。

需改变作业计划时,应由组长统一调配;

4)开、关机前后,作业员量取天线高,两次量高互差不得大于3mm,取平均值作为最后结果;

5)仪器工作正常后,作业员应及时逐项填写测量手簿中各项内容。

一个时间段落中不得进行以下操作:

关闭接收机又重新启动;进行自测试;改变卫星高度角;改变数据采样间隔;改变天线位置;按动关闭或删除文件等功能键;

6)观测员作业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测站,防止出现意外。

观测过程中不应在接收机旁使用对讲机;

7)参数转换时应注意本区高程异常值。

(3)平差计算、检核

平差计算、检核采用随机软件进行;应从高等级到低等级逐级计算。

4.4RTK图根点控制测量

时间系统:

RTK测量宜采用协调世界时(UCT)。

当采用北京标准时间(BCT)时,应考虑时区差与UCT转换。

(1)RTK控制测量前,应根据本测区任务需要,根据已知点、本次控制测量各级控制点、四川省测绘局GNSS基站坐标系统,求出转换参数。

(2)RTK图根控制测量,观测的每个图根点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且应有一个以上方向通视。

(3)图根点标志宜采用木桩、铁钉。

(4)用RTK施测的图根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内业质量检查和总点数不少于10%的外业检测,采用相应等级的卫星定位GPS快速静态定位技术测定坐标、全站仪测量边长和角度的方法,检测点应均匀分布测区。

五、房产调查

5.1一般规定

5.1.1房产调查的内容

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

5.1.2房产调查表

房产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产籍等资料,按《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2000(以下简称《房产测量规范1》)附录A中的A1、A2规定的“房产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5.2房产单元的分类

5.2.1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

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5.2.2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

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5.3幢与幢号

5.3.1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5.3.2幢号的编立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

幢号注在房屋轮廊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5.3.3房产权号

在他人用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应在幢号后面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标识符A表示。

5.3.4房屋共有权号

多户共有的房屋,在幢号后面加编共有权号,共有权号用标识符B表示。

5.4房屋用地调查

5.4.1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

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包括用地座落、产权性质、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所有制性质、使用权来源、四至、界标、用地用途分类、用地面积和用地纠纷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用地范围略图。

5.4.2房屋用地座落

房屋用地座落是指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

房屋用地座落在小的里弄、胡同和小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名称;缺门牌号时,应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南、西、北方位;房屋用地座落在两个以上街道或有两个以上门牌号时,应全部注明。

5.4.3房屋用地的产权性质

房屋用地的产权性质按国有、集体两类填写。

集体所有的还应注明土地所有单位的全称。

5.4.4房屋用地的等级

房屋用地的等级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等级标准执行。

5.4.5房屋用地的税费

房屋用地的税费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每年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年度缴纳金额为准。

5.4.6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是指房屋用地的产权主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4.7房屋用地的使用人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4.8用地来源

房屋用地来源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方式,如转让、出让、征用、划拨等

5.4.9用地四至

用地四至是指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的情况,一般按东、南、西、北方向注明邻接丘号或街道名称。

5.4.10用地范围的界标

用地范围的界标是指用地界线上的各种标志,包括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线;房屋墙体、围墙、栅栏等围护物体,以及界碑、界桩等埋石标志。

5.4.11用地用途分类

用地用途分类按《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2000附录A中的A3执行。

5.4.12用地略图

用地略图是以用地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用地位置、四至关系、用地界线、共用院落的界线,以及界标类别和归属,并注记房屋用地界线边长。

房屋用地界线是指房屋用地范围的界线。

包括共用院落的界线,由产权人(用地人)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

提供不出证据或有争议的应根据实际使用范围标出争议部位,按未定界处理。

5.5房屋调查

5.5.1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5.5.2房屋的座落

房屋的座落按要求调查。

5.5.3房屋产权人

(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

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

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

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

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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