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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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

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

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

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

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

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

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

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

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

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

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

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不予接纳。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案例分析题4 该案第三人是谁?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

李某与其妻前往马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

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院21天。

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损失的80%,即204元。

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

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本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案例分析题5 是否应受理甲乙两人的诉讼?

 

1999年11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100元,甲、乙兄弟俩气愤不过,与售货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耳光。

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金某的眼镜也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

县公安局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7天。

甲、乙二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

甲、乙二人仍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请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原告不负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

 

案例分析题6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某县退休理发师李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县工商局既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李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

数月后,李某对县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请问 

(1)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2)选择:

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为系①作为;②不行为;③可诉;④不可诉。

 

(3)判断分析:

该县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参考答案】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条基本标准:

①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②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认为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不作为。

可诉。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对李某的合法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作答复。

李某对此种作法不服引起行政纠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颁发执照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无权干涉,这显然违背了本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县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同时应判决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案例分析题7 刘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请问:

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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