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2章增值税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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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2章增值税法Word文件下载.docx

2.屬於徵稅範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徵收增值稅。

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

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

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詳見本章第七節二“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詳見本章第七節三“兼營非應稅勞務”)。

3.其他征免稅的有關規定

(1)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現為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稅。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葉岩生產加工的葉岩油及其他產品。

②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④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葉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②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自2001年l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黏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5)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定,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6)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

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l00克、l公斤、3公斤、l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

未發生實物交割的。

免征增值稅;

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

(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

單價

稅額=金額×

稅率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準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7)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①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③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為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抵扣的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進行免稅資格認定。

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搆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

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搆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8)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係的,徵收增值稅;

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係的,不徵收增值稅。

(9)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徵收增值稅。

①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准;

②開具經財政部門批准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

(10)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

(11)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贊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

(12)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採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徵收增值稅。

(13)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14)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定,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15)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於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徵收增值稅。

(1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對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

對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對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速食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速食的外銷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二、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單位

一切從事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都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二)個人

凡從事貨物銷售或進口、提供應稅勞務的個人都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包括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三)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扣繳義務人

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並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目前,我國眾多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準參差不齊,加上某些經營規模小的納稅人因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物件多是最終消費者而無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嚴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實行簡易徵稅辦法並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基於增值稅徵收管理中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客觀存在的經濟往來的實情,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授權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1.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帳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汁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入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儘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1)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2)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3)在職會計入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3.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入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另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西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以取得法定資格。

為此,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該法規定:

1.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帳號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上款第(4)項所列證件、資料的內容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主管稅務機關在初步審核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後,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應如實填寫該表(一式兩份),並將填報的該表經審批後一份交基層徵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表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4.對於企業填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負責審批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印色統一為紅色,紅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5.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稅務機關對其(非商貿企業)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一般納稅人;

其開業後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6.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鎖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總分支機搆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搆是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搆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由於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所有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都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7.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商貿企業除外),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於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由於其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須對一般納稅人加強管理,進行稅務檢查。

根據199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如果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稅務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會計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專用發票使用權;

對某些年銷售額在一般納稅人規定標準以下的,如限期還不糾正,則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徵稅規定徵稅;

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准准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

8.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l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

(三)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上述一般納稅人在年審後的一個年度內,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限定為千元版(最高開票限額l萬元),個別確有需要經嚴格審核可領購萬元版(最高開票限額l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25份。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按本節“三”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根據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規定,為了更好地打擊和防範虛開發票和騙抵稅款的犯罪活動,國家稅務總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增值稅的徵收與管理作了如下規定,並從2004年8月1日實施。

(一)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分類管理

1.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改變以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法。

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一年內銷售額達到l80萬元以後,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實際經營、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後方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並相繼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2.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案頭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管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直接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管理

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辦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程式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要與有關人員進行約談並且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查驗。

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1.案頭審核。

對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全部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2.約談。

約談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與約談物件的直接交流,瞭解印證納稅人的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

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約談,應著重瞭解企業登記註冊情況、企業章程、組織結構、決策的程式、管理層的情況、經營範圍及經營狀況等企業的整體情況。

與企業出資人約談,應著重瞭解出資人與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關係。

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應著重瞭解企業的銀行帳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會計核算情況、納稅申報和實際繳稅情況。

與銷售、採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約談,瞭解企業購銷業務的真實度。

對於約談的內容,要做好記錄,並有參與約談的人員簽字。

3.實地查驗。

實地查驗是印證評估疑點和約談內容的重要過程。

實地查驗時需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到場。

查驗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企業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水電等費用憑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購銷合同原件及公證資料、資金往來賬等。

在實地查驗中,要認真核實區分商業零售企業、大中型商貿企業、小型商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除按照上述查驗內容全面核查外,對生產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生產廠房、設備等必備的生產條件;

對商貿零售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

對大中型商貿企業要特別核實註冊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帳戶及企業人數。

(三)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一般納稅人的納稅輔導期一般應不少於6個月。

在輔導期內。

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徵收管理:

1.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l萬元。

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2.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

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越不得超過25份。

3.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餘額的,應於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

(1)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減的,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

(2)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況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餘額大於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

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於預繳增值稅餘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後再發售專用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餘額。

4.對每月第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5.對每月最後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6.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7.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

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及管理

1.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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