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六项制度的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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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
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部分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
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内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
委托事项办结后,应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部分,已收取的相应的办案费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或者其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附件中的收费指导标准,系承办律师为一名的情形,如果两名或以上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照聘请律师的人数及情况分别计算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要的在途时间以及准备时间减半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六、下列法律服务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服务工作量明显多于同类业务的;
(二)涉及疑难或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业务的;
(三)重大涉外法律业务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业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来源:
http:
///fg/detail2019697.html
篇二:
豫律协〔2009〕13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
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
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豫律协〔2009〕13号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
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
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
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
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
×
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第二章利益冲突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篇三:
减负工作六个严格规定和六项制度
减负工作六个严格规定和六项制度
“减负”六个严格要求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精神,有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老大难问题,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建立“六项制度”,保障减负“六个严格要求”落到实处,向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这一长(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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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六项制度的管理规定)期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顽疾”和老大难问题宣战。
一要严格开设课程。
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不得擅自调整教育部或省定课程计划,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
切实保障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二要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平均水平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
初中学生平均水平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学校须按年级做好各学科作业的平衡工作。
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做到精选、先做、全批并及时反馈。
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
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
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三要严格控制补课。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四要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小学只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校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
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不得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班级、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
五要严格确保学生的休息和锻炼时间。
小学生、初中生在校上课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
不得组织集体早自修,不得组织通校学生参加在学校的晚自修,住校生晚自修每天不得超过2课时,并严禁利用晚自修进行文化补习。
严格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和课外集体体育锻炼制度,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六要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跨学区组织招生。
“减负”六项制度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建立“六项制度”,健全降低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机制,保障减负措施有力有效落实。
一是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试卷质量评估制度。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省级考试,省教育厅授权各地组织命题,各地要以省教育厅文件和《考试说明》作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命题的基本依据,切实规范命题程序,控制命题难度,提高命题水平。
省教育厅每年组织学业考试试卷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情况通报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情况的监控,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并根据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
性对策、措施,指导学校、社区改进体育卫生工作,有针对性地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
三是建立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责任追究制。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都要与学校校长签署规范办学责任书,并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一票否决制。
四是建立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制度。
学校要建立有各个层面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制度,每学期举行一次征求意见会议,听取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并建立备查记录,保证学生课业负担符合学生实际。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学校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向学生及家长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
五是建立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学期的课程安排、作息、作业量、课外文体活动等教学活动安排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校宣传栏、教室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六是建立家校联动制度。
各中小学要着力改进家长会,打造“家校进步共同体”,努力形成“减负”的共识和合力,不断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