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八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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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特殊动火: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7.1.1特级动火证的动火时限为8小时。
7.1.2一级动火证的动火时限为8小时。
7.1.3二级动火证的动火时限为72小时。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公司负责人终审批准。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9操作流程
10《动火作业证》使用事项:
10.1《动火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安全部、动火人和动火区域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0.2特殊、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有效期限8h。
10.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有效期限72h,但每天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动土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厂区内的动土作业。
3定义: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车间内穿墙打洞也列入动土作业范围。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2《作业证》经公司管理部、维修部、仓储部部等有关部门会签审批。
4.3动土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4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以防误伤不知情者,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6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7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进入挖掘地面2米以下的坑或池时,需进行氧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
4.10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11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11.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11.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11.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11.4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11.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11.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11.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11.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1.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2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3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
5职责要求
5.1动土负责人(设备部):
对动土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土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土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土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2动土操作人员:
提出动土作业申请,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确认动土地点和时间,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进行动土作业。
5.3监护人(动土部位主管或指定人员):
负责动土现场的全程监护与检查,异常情况的处理。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操作。
结束后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动土部位负责人(动土区域的责任主管):
指定动土部位的监护人,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土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土作业的衔接,检查《动土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违规违章操作有制止权力。
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土作业。
5.5动土作业的审批人(管理部、设备维修部、仓储部):
到现场了解动土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动土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操作流程
7《动土安全作业证》使用事项:
7.1《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部,第二联交申请部门,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7.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7.3《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厂区道路上进行的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1断路作业:
在公司厂区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3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安全要求:
4.1作业组织
4.1.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1.2断路作业部门持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4.1.3断路作业部门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1.4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1.5用于道路作业的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1.6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4.1.7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2作业交通警示
4.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4.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2.3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2.4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并采用安全电压。
4.3应急救援
4.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4.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4.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1断路负责人(管理部):
对断路作业负全面责任,在断路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2断路操作人员:
提出断路作业申请,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进行断路作业。
5.3监护人(断路作业部位主管或指定人员):
负责作业现场的全程监护与检查,异常情况的处理。
结束后清理现场,确认现场5S及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5.4断路作业区域负责人(断路区域的责任主管):
指定断路部位的监护人,参与制定、负责落实断路安全措施,检查《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违规违章操作有制止权力。
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5断路作业的审批人(安全部):
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断路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断路安全作业证》使用事项:
7.1《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安全部、作业人和断路作业区域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7.2《断路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8h,周末有效期72h。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登高2米以上的作业。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登高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部门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3《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4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5高处作业前,登高负责人应对登高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6高处作业前,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7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完好性。
5.1.8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5.1.9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1.10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
±
5°
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
~45°
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对来往人员进行警戒,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