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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二是阶级的话语构建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三是启蒙话语与现代法律的影响;

四是市场经济及其背后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消费主义理念,传媒的发展;

五是作为现代性后果的物质性公共产品和个人的社会流动。

一、国家政权建设:

资源抽取与组织建设

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是回应西方现代化挑战的重要步骤,其核心包括建立一个现代的上层官僚系统,和为现代的目的而向下渗透的基层组织体系。

杜赞奇考察华北农村20世纪上半叶的情况时认为,清末新政要求村政建立一套财政制度以资助兴办新学堂、新的行政组织和自卫组织,并开始不断地向农村摊款。

在20世纪前期的中国政治舞台上,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政权都在急剧地更替,但在华北,国家政权扩张一个重要方面——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的财源——在这整个时期却基本上没有中断。

所有的中央和地区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伸入到基层社会[2].王铭铭在考察福建溪村时写道:

“到20世纪上半叶,溪村的村政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那时,保甲制度取代了明清的乡里制度,并导致村落社会秩序的结构性改变。

保甲制度的发明,实在宋代,在明清时期,在全国范围内的许多地方亦有实施,但其制度化和扩大化集中发生于民国期间”。

吉登斯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基石是行政力量的强化,而行政力量又包括对社会活动信息的储存与人们行为的直接监督两方面。

王铭铭认为,民国期间保甲制度的强化,原因可能就是辛亥革命以后,国家为了适应吉登斯所说两个方面的要求[3].

因适应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建设,要从农村抽取用于现代化的资源,同时要建设一个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基层社会,包括国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和忠诚等等,就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基层行政建制。

吊诡的是,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在基层的表现,是通过“乡镇自治”来展开的。

到清朝末年,清政府开始倡行乡镇自治,预计到1913年在全国普遍实行。

根据《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镇乡为地方自治的最基层单位,城镇设“议事会”、“董事会”等机构,乡设“议事会”和“乡董”为自治职,议员由选举产生。

关键并不在于乡村自治的外表,而在于其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措施,是否收到了实效。

杜赞奇考察20世纪前期华北的地方政权建设,认为新政的推行,虽然提高了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的数量,却始终伴随着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严重弊病。

所谓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从基层提取的资源,大量被同时膨胀的收取资源的行政官僚体系本身所耗费,而没有能够用到现代化目标上去。

在华南的福建,以王铭铭调查的福建溪村为例,溪村所在地区,“1934年5月开始实行的保甲制度,以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及10保以上)为镇(或)区”。

“保甲法的实行,打破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随着保甲法的实行,村政制度走向了规范化。

明清时期如果说有村政存在,那也是由非正式的权威人物(如耆老和族贤)来行使权力。

相比之下,到了民国保甲法出台之后,出现了保长、甲长的任命”。

“保甲法的实施,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明清时期以乡约为象征的‘伦常式’村政向社会经济控制型的村政的转型”。

王铭铭特别指出:

“民国期间保甲法的创设并没有致使家族制度走向消亡,而仅仅意味着家族作为一种村政制度被新的政区和权力结构所取代。

家族的组织、区域网络、经济功能和仪式相当大部分得以保存。

家族的认同感、通婚制度、轮耕轮祭制度基本上因袭旧法。

再者,保甲制度并没有触动乡族势力的社会根基,而为家族的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3].

以回应西方挑战为目标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真正成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以民国政权留下来的制度为基础,一方面通过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将农村社会的经济、社会生活组织起来,一方面通过建立以村支部为基础的党组织,使国家权力无处不在。

正是“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为中国快速工业化"

提供了原始积累。

同时,人民公社制度彻底地改造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结构,较为彻底地打破了传统的以宗族为基础的自然村结构[7].

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生产大队演变成行政村的建制。

行政村与生产大队的差异在于,乡镇政权不能像人民公社控制生产大队那样,控制行政村的经济生产和政治社会生活,行政村与自然村乃至宗族之间的联系,又有所加强。

二、阶级话语的构建与后果

梁漱溟先生一直认为,中国自秦汉以来二千年传统社会,只有职业分殊,没有阶级对立,原因有二:

第一,土地自由买卖,人人得而有之。

第二,土地集中垄断之情形不著,一般估计,有土地的人颇占多数。

卢辉临则将革命前的村庄称作“没有地主的村庄”,他通过检索相关社区研究资料发现,“革命前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化不是发生在地主和佃农之间,村庄内完全依靠地租生活的出租地主非常少见,这提醒我们,盛行于各种学术分析中的‘地主——农民’之间的对立,至少在村庄内部是一个错觉”[8].

梁漱溟和卢辉临讲的,只是反映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无地主的一面,不过,中国农村地域庞大,不同地区的情况相差何止万里。

据吴文晖的统计,建国前中国水耕地区土地占有状况中,30%的地主和7%的富农,分别占有了30%和27%的土地,而23%的中农和67%的贫雇农(含其他),仅占有23%和20%的土地[9].其中1940年四川全省有79.07%的土地集中在占人口8.6%的地主手中,其中土地最肥沃的成都县,竟有90%以上的土地掌握在占人口1.1%的地主手中。

浙江平湖县,大地主户数仅占总户数的5‰强,而占有田数为耕地总面积的30%强[10].

之所以出现以上两种估计的偏差,原因之一是研究的地区差异,水稻种植地区地力高,有投资价值,而旱作农业区土地贫瘠,粮食产量太低。

二是近代以来农村社会的破败与凋敝,尤其是社会不安定,使有钱人不愿也不敢住在乡下,并逐步脱离了经营土地的积极性。

毛泽东曾描绘过在大革命形势下地主逃亡城市的情景,他说:

“在农会威力之下,土豪劣绅们头等的跑到上海,二等的跑到汉口,三等的跑到长沙,四等的跑到县城,五等以下土豪劣绅崽子则在乡里向农民投降”[11].

卢辉临又说,“在革命前的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经营、生产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是一种有限度的‘阶级分化’类型”,经济分化“通过广泛的社会生活,通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象征和仪式进一步成就村民在社会地位上的位置和差异”。

卢辉临借用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概念,认为革命前的农村中各种保障穷人生存权利的习俗,促进农民接受社会分化的结果的“命运观”,可以看作是“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社会分化由经济生活中的上升和下沉开始,通过各种仪式表达出来,在“文化网络”中获得其合法性。

他认为,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能够不依靠强大的官僚机器和军队维持秩序的部分原因[8].

传统社会中农民经济分化不是很大且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适应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传统社会一定程度上存在斯科特所说农民的道义经济,存在着村庄共同体。

尤其是中国南方农村,在有些村庄,宗族的公地甚至占到全部耕地一半以上,这样的村庄就有更加强大的内聚力。

但是,传统社会中,农民经济生活十分贫困,正如斯科特讲的,只要一阵细浪,就可以将水深到颈的农民淹死一样,这时候的任何经济分化,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虽然这种分化被农民表述为白面馍和糠麸的差别[8].因此,无论建国前农村土地占有的分化是否严重,地主阶级是否是一个庞大的存在及是否对农民残酷剥削(局部起码是相当严重,不然减租减息就不会具有那么大的影响力),革命后土改阶级话语的输入,将农民中低经济水平的外人看来并不明显的内部分化,有力表达出来,并引起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农民不再只是按照亲缘关系,而是按照土地占有情况,来重新排队。

占有较多土地并有剥削能力的地主富农,被新社会彻底边缘化,贫雇农因为被剥削,而成为养活地主富农的人。

吴毅说,“翻身的确切含义是乡村精英评价标准和精英群体的整体重建。

按照新的标准,富人是剥削者,穷人是被剥削者。

剥夺剥削者,还历史的本来面目,便是翻身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

“翻身以阶级斗争为武器,锋芒直接地主、富农这些传统阶级”,以及其他旧秩序的代表人物如保长之类。

当革命将传统的精英打倒以后,便按照新的政治标准,来寻找和形塑村庄精英,而评价和遴选乡村精英的标准,也从过去注重财富和文化的积累,转变为了贫穷与革命,尤其那些能够较快地学习和运用新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技术的以前的农村边缘人,走上了新时期村政的舞台[12].

王铭铭认为,在溪村,“土改”的第一内容不在于没收地主的土地,而在于对家族的公田与私田进行统一再分配,其结果,就是导致公田的消失及原有的民间互助制度、社区联营制度和地方仪式的衰落[13].

阶级斗争话语的建构及其展开,十分有效地破坏了传统村庄与宗族内部的认同,从而使村民从社区中解放出来,转而认同新中国的国家政权[12].也是从此开始,中国才真正地完成了民族国家建设的任务,农民成为共和国的公民,在国家与公民之间,不再有一切中间的环节可以阻挡,公民可以直接诉诸国家的法律及意识形态武器,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也不再允许有一个法外之物来阻挡自己与公民之间的互动[13].

张乐天则进一步认为,之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合作化及人民公社的推行会比较容易且相对有效,很大程度上与建国以后,国家运用阶级斗争的话语,彻底摧毁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组织,消除了一切可能导致有组织活动的因素(如财富和宗族等),从而使农民都变成了单个的个人,而当农民过去可能利用的传统纽带部分被切断以后,风雨飘摇中的小农只得依赖政府,因此形成了一种国家——小农格局,并为农业集体化提供了道路[14].

阶级斗争话语较组织建设,有着很大的不同。

国家通过建立基层组织向社会渗透时,组织是一种外在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力量,尤其是没有调动农民的内在积极性。

阶级话语通过重新定义农村社会的精英人物,一方面打击了传统农村社会的精英,同时又获得了农村社会内部的坚定支持者——那些得益于阶级话语的以前处于边缘地位的农民。

农村精英的更替及国家从农村社会内部获得的坚定支持者,打破了以前横阻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地方性力量,从而真正使中国从一盘散沙的状况中组织起来,完成了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①。

阶级斗争话语并未随着土改的过去而消失,而成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基本话语及开展各项运动的有力武器。

阶级话语的奇特之处在于,一方面,阶级话语作为现代的话语,是随着启蒙以来的现代性而产生的,阶级话语与个人权利话语都是现代性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在中国农村的历史政治运动中,阶级话语都是以传统中国义务本位的逻辑来展开的,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指所有破坏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动向,张扬个人利益,在阶级话语下面不被允许。

而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性,则以个人利益的张扬为基础。

后面我们将讨论与个人权利相联系的另一种现代性的话语,即权利本位的话语。

要作一点说明的是,传统中国的一盘散沙,并非指农民在村落中的一盘散沙,而恰恰是因为村落内部的合作及农民对村落的认同,阻止了国家与农民的联系,这与传统国家本身有关,又构成了建立民族国家时的一个障碍。

当农民认同村落并因此妨碍了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时,站在"

国家的角度来看,中国是一盘散沙,中国农民是一盘散沙,这盘散沙的沙粒就是一个个宗族村落。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通过阶级斗争话语的建构,通过新的基层组织的建立,打破了村落与农民的传统关系(当然,不同农村地区,打破的程度有些微差异),农民在村落内部的传统联系减少了,却对国家的认同增加了。

农民在村庄内部更加分散,成为村落内的一盘散沙,却又在国家建构的话语及基层组织体系(以人民公社为典型)中组织起来,从而彻底改变了中国一盘散沙的状况。

这也就为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为现代化的开展,及为中华民族回应西方的挑战,提供了可能。

三、启蒙话语与现代法律的精神

作为西方现代性开端的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是重新发现了人,是人权、自由、解放被伸张。

与此相关,个人权利成为现代法的精神。

例如,张文显即认为,前资本主义法是义务本位法,资本主义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则是最新类型的权利本位法。

之所以说前资本主义法是义务本位法,“从典型意义上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自然经济、宗法家庭关系和专制独裁为其经济基础、伦理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其义务本位的法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

第二,法律道德化或宗教化;

第三,少数人(剥削阶级)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和通过世袭而获得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却转嫁给别人(劳动人民);

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15].

张文显认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轴心和重点的,具体标志是:

第一,以人权、物权、参政权、平等权、诉讼权等权利为基本构成的权利体系在法中占据起始和主导地位,义务是与这些权利相适应,并且是从这些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第二,民法取代刑法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导部分;

第三,实行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权利推定;

第四,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奉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15].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的启蒙话语得到很大普及,“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以民权取代君权”,成为响亮口号。

中国共产党作为五四精神的继续人,理所当然将解放人民和赋予所有中国人民以平等法律权利,作为了自己的目标。

新中国将解放和平等作为了自己施政中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其中的解放,包括妇女解放,给以前从来没有权利的人以平等权利,并通过发展经济、普及教育,为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了准备。

启蒙话语和现代法律精神,对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维系机制以几乎彻底的摧毁。

这个社会中以前最为边缘的人,也敢于拿起平等的武器来诉求自己的权利。

举例来说,我母亲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她对我讲起人民公社时期,插队国家干部处事不公平时,引用毛主席的话质问:

革命工作无高低贵贱之分,你怎么能够欺负人?

无论这个社会中真正的平等还有多么遥远(三大差别仍然存在),“但是,社会主义文化不再使富人发挥文化上的作用,也不再使穷人面对富人低人一等。

也就是说,富人无非只是吃得好点,拥有比较多的钱财,如此而已,……,贫穷不是耻辱,是当时普遍的观念”[16],解放和平等的话语,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结构性力量,以前发不出声来的人,也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新的乡村秩序,要以吸纳这种解放出来的声音为前提。

更要害的是国家法律直达村庄,从而使以前一直在维护乡村秩序中起着极端重要作用的习惯法,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苏力在评论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时写道:

“真正要实行规则之治,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规则之治的治理对象本身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17],问题是,当前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以农业为主,现金收入很少,熟人社会运作的非规则状态,不适合现代法律的规则主治,硬要规则之治,则会产生新的问题。

其中以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所表达出来的困境为典型[18].

因为农民可以直接诉诸国家法律,农民心中除了法律,不再有任何敬畏,包括对自然、生命及村庄舆论的敬畏时,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会显得极其苍白无力。

乡村的民间规矩,就可能不被一些人放在眼中,利欲熏心之徒,想占小便宜之人,就会处处利用法律留下的空白处,来谋取个人的好处,并破坏村庄公共利益。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阶级斗争话语失去作用,农村社会较普遍出现了不违法,却违反地方规矩的行为,从而破坏了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乡村社会正常运转的习惯法。

也就是费孝通所言:

“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9].我们在河南安阳农村调查,农民责怪派出所,说派出所将他们扭送去的小偷关一天或几天就放掉了,小偷又偷,为害乡里。

农民认为派出所不严惩小偷,是因为自古警匪一家,派出所让小偷偷东西,然后抓去罚款,罚款再偷,偷了再罚,而农民的生产生活就惨了。

但站在派出所一边,小偷“小错不断、大法不犯”,每次偷窃的金额很少,只能拘留几天,不放掉又有什么办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农村可以以改革开放为界限,分为两个相当不同的时期,前一个时期中国实行计划经济,农村以人民公社为主要制度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阶段的农村治理模拟了中国传统社会:

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流动,阶级斗争话语与传统社会的族规家法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义务本位及可以对少数违规者进行道德审判),生产队大多建立在传统社会自然村的基础之上,计划经济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有相似之处等等。

虽然人民公社从器物层面彻底打破了中国传统留下来的东西,比如族田、族长、神庙、道士等均作为封建迷信被扫除,但其社会的内在精神却是一致的,传统的力量(比如宗族力量)往往借助派性斗争来予以表达。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发展战略,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消费文化的普及,使老规矩难以发挥作用,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变得不稳定,人生“兑现”压力加大,农村社会逐渐地由一个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传统的价值观被金钱诱惑力所打碎,人际联系迅速理性化[20],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被一个扩展的市场导向和消费导向的大文化所取代。

苏力说,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作为内生于社会的制度,凝结了特定社会的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信息,是反复博弈后形成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定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法律就缺乏坚实的基础[21].而当前农村社会的快速变动,使得非正式制度缺乏了生长空间,没有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农村仅仅依靠国家机制,能够获得秩序?

四、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

尽管如此,传统社会却具有较好的公共品供给机制,可以满足一般农户在常规年景生产生活的需要。

较少的公共品供给和较好的公共品供给机制,是与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封闭及生产力水平较低等相联系,也是与传统社会的弱国家、强社会②相联系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以人民公社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农民被“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强有力组织起来,完成了毛泽东主席说的“组织起来”的任务,达到了“满头乱发没"

法抓,编成辫子就好抓”的目标。

正是通过人民公社制度,中国在较短时期,完成了从农村抽取资源进行工业化建设的任务,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状况和机制。

人民公社除了在水利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外,在教育和医疗上也取得了公认的成就。

从社会治安方面来讲,人民公社时期的阶级斗争话语与社会相对的少流动,也使农村的治安情况良好,即使在文化大革命的动荡时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农村,绝非少数地区独有。

人民公社在公共品供给方面的优势及其成果,也有其负面。

较大的生产单位有助于降低公共品生产中的交易成本,却存在内部激励的困境,即生产单位越大,生产单位内部偷懒的人就可能越多。

以生产队乃至人民公社来生产公共品,决策与筹资筹劳时的讨价还价成本很低,但生产队或人民公社内部的成员却缺少劳动积极性,并可能以磨洋工来对付组织监督,从而监督成本很高。

最终,在中央政策放松的背景下,以小岗村为代表的分田单干力量占了上风,承包制使中国农村的土地经营又回到了历史上以家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状态。

承包制以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机制与状况,与人民公社大不相同,也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大不相同。

因为农民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在家庭内部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的同时,家与家之间的合作成本也大大提高,以致农村公共品供给普遍出现了从人民公社水平上的倒退,以前作为公共品供给的乡村水利,却变成了以户为单位的私人品供给,一方面是农民住宅十分高档,另一方面村中道路却尘土飞扬。

此外,改革开放以后,因为阶级斗争话语的取消及农民流动性的增加,农村社会治安重新成为问题。

与中国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当前中国农村的公共品供给,因为地方性强制规范的无力,及因为快速社会流动造成的预期的不稳定,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行为变得不可遏制,并最终使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

2003年以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当前农村不是修建公共品,而是使用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公共品,都成为问题。

换句话说,相对于人民公社公共品供给机制和状况均佳和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公共品供给机制和状况的较佳,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与状况均十分糟糕。

有两个因素对于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有一正一反的影响,一是当前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积累时期,具备以工哺农的财政能力,因此,中国农村的相当部分公共品供给,将来可赖国家财政的支持,这是改善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因素。

不过,中国是有9亿人口依托农村生活的农民大国,国家财政能力即使十分的雄厚,也断不可能为9亿农民提供如城市一样的公共品,离开了农民社区的自我组织,农村公共品供给可能会低于最优供给水平。

或者说,农民组织起来,对于增加农村的公共品供给,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的中国,农村还远未达到可以凭借国家来解决公共品供给的阶段。

也正是因为农民组织起来具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作用,而使农民合作具有功能上的意义。

相对于传统中国农村,超出农产的单位(比如村庄或宗族)仍然可以通过公共品需要的功能必要性,而被凸显出来,其中的差异择要有二,一是传统的凸显宗族或村庄的软硬规范大为不同,二是当前农村从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与传统的土地私有的小农经济,也有很大差异。

五、结语

本文系统考察了现代性因素对中国农村构成的影响,因为这些影响,使得中国当今的农村,已极大地不同于传统中国的农村。

小结本文的讨论,显然,有这样几个因素深刻地改变了中国传统农村的状况:

其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因素,尤其是正式行政建制对传统的宗族或自然村的切割,人民公社体制在当前中国农村留下了深深的痕迹。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行政村体制,仍将对农村的发展构成深刻影响,并是今后农村发展中可供操作的变量。

其二是阶级斗争话语的影响,这一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是阶级话语作为一种控制技术,与中国传统的族规乡约的话语有相通之处,即具有义务本位的特点:

一方面是阶级话语作为一种解放话语,与西方启蒙话语(尤其是平等意识和个人权利)有相通之处。

正是阶级话语,使中国农民开始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变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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