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和新路2501号综合楼装修工程装修监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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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线及外窗拆除。

1.4.2新做:

外窗更换;

重新布局;

室内电气、给排水重新布局;

外墙涂料;

弱电工程等。

1.5计划工期:

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30日

1.6建设单位:

上海祥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1.7施工单位: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1.8设计单位: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9监理单位:

2、监理工作依据:

2.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批准的监理规划;

2.2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2.3设计施工图及其说明;

2.4现行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3、监理工作的流程

3.1监理工作流程:

调整

否是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装饰材料的控制

4.1.1装饰材料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样品,供业主、设计和监理共同确认后封样于监理处,作为材料进场验收的依据。

4.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4建筑中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1.5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向监理进行报审与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1.6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各章的规定。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当合同另有约定时间应按合同执行。

4.1.7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2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

4.2.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4.2.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施工过程控制要点:

4.3.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3.2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4.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4.3.5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4.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3.8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4.3.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10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制度,对抹灰层基层处理、吊平顶龙骨安装等隐蔽项目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 监理验收通过,方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4.4质量控制目标值

装饰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100%,装饰观感质量符合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并满足设计整体装饰效果。

5、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1一般抹灰工程

5.1.1抹灰工程所用的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铝合金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5.1.3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5.1.4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振动,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5.1.6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5.1.7抹灰前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油渍等应清理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5.1.8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监理应对上述加强措施办理隐蔽验收手续。

5.1.9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规定:

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5.1.10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

管道后面抹灰表面应平整。

5.1.11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2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5.1.13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2m垂直检测尺

2

表面平整度

2m靠尺和塞尺

阴阳角方正

直角检测尺

分格条(缝)直线度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

5

墙裙、勒角上口直线度

5.2饰面板(砖)工程(卫生间墙面、厨房间墙面)

5.2.1饰面工程中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5.2.3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饰面砖表面质量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5.2.4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5.2.5饰面砖阴阳角处的搭接方式、非整砖的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5.2.6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7饰面砖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外墙面砖

内墙面砖

2米靠尺和塞尺

2米垂直检测尺

接缝直线度

拉5m,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

接缝高低差

0.5

钢直尺和塞尺

6

接缝宽度

钢直尺

5.3门窗工程

5.3.1门窗工程应对预埋件和锚固件进行隐蔽验收。

5.3.2门窗工程应对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进行隐蔽验收。

5.3.3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3.4在安装门窗时严禁用射钉固定的在砌体上。

5.3.5木门安装工程(本工程门及门套均为成品)

1)木门的品种、数量、规格、扇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木门套必须安装牢固,木门套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木门套与墙体间隙填塞材料饱满、均匀、密实、表面平整,嵌填材料和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4)木门扇安装必须牢固,并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5.3.6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1)铝合金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窗的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铝合金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铝合金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4)铝合金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

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漆膜或保护层应连接。

6)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7)金属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留缝限值(mm)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1.5

用钢尺检查

>1500mm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2000mm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门窗横框标高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8

门窗框、扇配合间隙

≤2

9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4-8

5.4涂饰工程

5.4.1工程涂饰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图案、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选定样品的要求(应附有使用说明书)。

5.4.2工程涂饰的基底处理应符合要求:

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

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2%。

5.4.3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5.4.4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5.4.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5.4.6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5.5吊顶工程:

(本工程饰面有纸面石膏板、铝塑板)

5.5.1龙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龙骨不得扭曲变形、生锈,规格品种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纸面石膏板、铝塑板、硅钙板的品种、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5.2吊顶工程中预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锈处理,吊筋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变形松动;

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5.3吊顶标高与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自动喷淋、烟感器、风口等设备,同吊顶表面的交接应吻合,相贴紧密。

5.5.4吊顶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吊杆间距不宜大于1.2M。

5.5.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5.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5.6细部工程:

5.6.1窗帘盒、楼梯栏杆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6.2楼梯栏杆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5.6.3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5.6.4护栏扶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5.6.5护栏与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5.7地砖工程(公共走道)

Ⅰ主控项目

5.7.1面层所用的板块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7.2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

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一般项目

5.7.3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

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观察检查。

5.7.4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整齐、光滑。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5.7.5踢脚线表面应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

5.8PVC面层

5.8.1PVC面层所用的PVC块和卷材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8.2面层与下一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

观察检查和用敲击及钢尺检查。

注:

卷材局部脱胶处面积不应大于20cm2,且相隔间距不小于50cm可不计;

凡单块板块料边角局部脱胶处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5%者可不计。

5.8.3PVC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严密、美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吻合,无胶痕;

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方正。

5.8.4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为±

0.6mm.焊缝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PVC强度的75%。

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5.8.5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用钢尺和观察检查。

5.9活动地板面层

5.9.1面层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特点。

5.9.2活动地板面层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行走无声响、无摆动。

观察和脚踩检查。

5.9.3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附表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允许偏差

陶瓷锦砖面层、高级水磨石板、陶瓷地砖面层

缸砖面层

水泥花砖面层

水磨石板块面层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塑料板面层

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

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面层

活动地板面层

条石面层

块石面层

2.0

4.0

3.0

1.0

10.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缝格骨直

8.0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0.4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踢脚线上口平直

板块间隙宽度

6.0

0.3

5.0

6、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装饰装修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6.2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查样本均应符合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

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

6.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规范的规定。

6.4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应具备规范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观感质量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6.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6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上海高校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共和新路2501号综合楼装修工程项目监理组

日期: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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