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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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府主导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解决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4.因地制宜原则

  结合各项工程的实际,积极探索专管、共管、代管、托管、自用自管等多种有效的工程管护模式。

  5.鼓励创新原则

  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尊重并保护农民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改革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6.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现状及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召开群众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界定工程权属,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工作内容

  为明晰我县水利设施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向产权明晰的工程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四至界限、管理和保护范围、产权人信息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产权证书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县政府颁发。

水利工程权属者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病险整治、蓄水保水等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2018年2月22日-4月20日)

  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编制XX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2.确定服务机构(2018年4月21日-5月20日)

  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履行相关程序,确定代理机构、开展需求论证、确定招标方式并最终开标确认服务机构。

中选服务机构全权负责明晰和移交产权工作,主要开展水利设施外业实地测量、界址点确认、内业数据处理、编号制图、权属最终确认与公示、产权证书购买填写和协助颁发及农田水利设施确权颁证管理平台系统研发、制作、培训和后期服务等。

  3.宣传培训(2018年5月21日-6月10日)

  方案确定后,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部署会,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县水务局和县农牧局,下同)与服务机构共同到各乡(镇)召开动员会和培训会,各乡(镇)负责到各村(组)召开宣传动员会。

  4.调查摸底(2018年6月11日-7月31日)

  

(1)乡(镇)初步摸底

  由各乡(镇)按照确权范围与原则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利设施初步调查列表,形成名录以供下一步使用。

  

(2)现场调查和测绘

  由服务机构按照各乡(镇)提供的名录对辖区内的水利设施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测绘。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水利设施的类型、工程名称、工程主要特性指标、地理位置、建设时间、使用权和所有权权属者认定等。

现场测绘内容主要包括对水利设施四至范围进行界定,绘制示意图,明确工程四周相邻土地的权属,与相邻土地权属人现场确认并签字认可,并开展水利设施外业实地测量、界址点确认等数据收集工作。

各乡(镇)、村(组)做好配合指引工作,特别是配合做好水利设施权属人的认定工作。

  (3)内业处理

  外业工作完成后,服务机构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和水利设施编号制图等工作,最后形成以村为单位的水利设施权属登记公示表,公示表内容包括:

已确认的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编号和产权归属等内容,同时完成档案装订工作。

  5.公示复核(2018年8月1日-8月20日)

  

(1)公示

  在摸底调查、初步权属确定、服务机构外业和内业处理等工作完成后,对以村为单位的水利设施权属登记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复核调解再公示

  对现阶段公示中仍有异议的水利设施,由服务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和调解,进一步明确工程范围和权属关系,并进行最终公示。

如本次调解无果,则暂缓颁证。

  6.证书颁发(2018年8月21日-9月10日)

  

(1)所有权证

  根据确权公示结果,由所有权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群众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工程所有权属证书。

  

(2)使用权证

  根据确权公示结果,经所有权人同意,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经营范围清楚、责任明确、群众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工程使用权属证书。

  (3)权属申请书和证书格式

  水利设施权属申请书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服务机构负责印发各权属人本人填写,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服务机构收集汇总。

水利设施使用权证、所有权证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服务机构负责购买和填写,县政府最终审定颁发。

  7.签订管护责任承诺书(2018年8月21日-9月10日)

  为在本次确权颁证后,进一步明确各方在水利设施管理和安全中的责任,做到权责明确,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水利设施所有权责任人、使用权责任人在证书颁发时同步签订《XX县水利设施管护责任承诺书》责任书。

  8.建立信息平台(2018年9月11日-9月30日)

  服务机构负责水利设施确权颁证管理平台系统研发、制作、培训和后期服务等。

主要是将全县确权登记颁证的水利设施信息录入系统,便于查询与管理,为今后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奠定基础。

  9.归档验收(2018年10月1日-10月31日)

  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后,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将全套纸质档案资料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移交县档案局,并扫描刻录电子光盘分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确权颁证工作进行验收。

  10.长期管理(2018年11月1至长期)

  由县水务局长期负责水利设施确权颁证相关工作,包括新建水利设施的权属界定、权属证书的新办、补办、变更等内容,其中提灌站的权属管理和证书办理工作由县农牧局负责。

  三、确权范围与原则

  

(一)小型水库

  1.确权范围

  小

(一)型水库、小

(二)水库。

  2.确权原则

  

(1)按《XX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每个水库划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红线,红线内水利设施及土地纳入本次确权范围。

  

(2)主要确定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及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3)小

(一)型水库工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人为XX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水库使用权归县水务局片区水利站。

  (4)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

(二)型水库,其工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按照属地划分原则,所有权人为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跨乡(镇)权属不清楚的原则上确权给XX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库使用权归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

  (5)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小

(二)型水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

(二)型水库,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归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组)。

  

(二)山坪塘工程

  集体所有的长期蓄水且运行良好的500m3≤容积<10万m3的塘坝。

  

(1)只确定水利设施所有权及使用权。

  

(2)国家或集体经济投资兴建的山坪塘工程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人为村民委员会,使用权归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小组。

  (三)农村供水工程

  所有集中式供水工程。

  

(2)日供水1000m3以上(含1000m3)或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的供水工程:

所有权归农村供水总站所有,使用权归县水务局片区水利站。

  (3)200m3≤日供水<1000m3的供水工程:

所有权归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所有,使用权归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

  (4)20m3≤日供水<200m3的供水工程:

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使用权归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小组。

  (5)10m3≤日供水<20m3的供水工程:

所有权归受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受益群众共同所有。

  (6)日供水10m3以下及联户或单户使用的20人以下分散供水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

  (7)国家与个人或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兴建的,按出资比例确定共有权属。

  (四)灌溉渠道工程

  集体所有的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且有独立取水源的主灌渠或从大中型灌区骨干渠道、水库取水的主要渠道。

  

(2)工程产权确定主要以乡(镇)、村(组)或用水者协会为主,跨组渠道权属不清楚又无用水者协会的原则上确权给村民委员会、跨村权属不清楚又无用水者协会的原则上确权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跨乡(镇)权属不清楚又无用水者协会的原则上确权给XX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使用权归工程受益的乡(镇)、村(组)或用水者协会。

  (五)水池水窖工程

  集体所有的能正常使用的50m3≤容积<500m3的窖池工程。

2.确权原则

  

(2)水池水窖根据使用管理和受益现状确定权属人,原则上所有权人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使用权归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小组。

  (六)高效节水工程

  集体所有的高效节水灌溉管网,从首部枢纽至田间干管(包含过滤设施)。

  

(2)高效节水工程根据使用管理和受益现状确定权属人,原则上所有权人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使用权归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小组。

  (七)中小河流堤防

  50km2≤流域面积<3000km2的河流已建堤防。

  

(2)堤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按照属地划分原则,所有权人为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使用权归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

  (八)提灌站

  农村集体的非国管农村机电提灌站和太阳能提灌站,3.75千瓦≤装机容量≤100千瓦。

  

(2)国家投资兴建的提灌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权属。

在组内的权属确定给村民小组集体、跨组的权属确定给村民委员会、跨村的确定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使用权归工程受益的村(组)。

  (九)其它说明

  确权过程中,与上述原则有冲突或需特殊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XX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为保证全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推进确权颁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确权颁证日常工作,对服务机构进行实时跟踪督导,对12个乡(镇)的确权颁证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协助确权颁证工作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确权颁证的责任主体,抓好辖区水利设施确权颁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各包村干部、村组干部、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必须共同开展入户调查、现场指认、农户签字确认等工作,确保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二)强化经费保障

  本次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免费发放。

为保障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顺利推进,将该工作预算纳入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县水务局负责资金使用与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安排和监管。

  (三)加强督促督导

  建立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重大问题会商机制,会议由确权颁证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召集,处理确权颁证工作中具体问题。

县政府把确权颁证工作纳入2018年目标任务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确权颁证目标责任书。

县督查办按各乡(镇)2018年确权颁证时间进度要求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尊重历史,循序渐进,实行一事一议,确保群众利益。

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确保确权颁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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