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391836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

《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歌舞厅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

歌舞厅的附近有三所大学,歌舞厅的东面是B市工学院教学大楼,南面是B市医学院教学楼,北面是林业大学学生和职工的宿舍楼。

由于整日音乐、歌声不断,影响到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引起广大师生及其学校的强烈不满。

1994年10月11日,三所大学联名向市教委和环保局反映情况,要求恢复校园周围宁静的环境。

B市教委将此情况向B市环保局作了反映并要求B市环保局及时作出处理。

B市环保局立即对蓝月亮歌舞厅的噪音进行了技术性监测。

监测点按照规定设在该歌舞厅大门外1米处。

1997年10月13日下午3时和晚上11时,B市环保局各对其监测两次,结果是白天噪音为66分贝,夜间噪音为62分贝。

B市环保局将监测结果通知歌舞厅,并告知其如果对监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测。

1997年10月24日,蓝月亮歌舞厅对B市环保局的监测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测。

10月30日,B市环保局在原测定地点和时间对蓝月亮歌舞厅的噪音状况进行了重测,测试结果与第一次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测试,B市环保局要求蓝月亮歌舞厅向市环保局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责令其整改。

蓝月亮歌舞厅在B市环保局指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市环保局交纳超标准排污费,也没有提交整改方案。

1997年12月15日,B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歌舞厅作出如下处罚:

(1)对歌舞厅罚款7000元;

(2)追缴其1年零7个月的排污费5600元;

(3)责令蓝月亮歌舞厅停业整改。

蓝月亮歌舞厅对B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省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是:

(1)B市环保局对其环境噪音测试不准确。

一是地址选择离歌舞厅太近;

二是在其测试时还有来自外界的其他声音,不能完全证明是我歌舞厅排放的噪声。

(2)B市环保局对我歌舞厅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指的生活噪音,不包括营业性噪音。

蓝月亮歌舞厅的噪音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3)B市环保局责令蓝月亮歌舞厅停业是行政越权行为。

某省环保局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所称其排污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对蓝月亮歌舞厅的处罚第1项数额过大,显失公正,予以变更为罚款2000元。

第3项是行政越权行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

维持其第2项。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复议的主体是法律所特定的行政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只能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原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因此,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不同于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复议行为。

第三,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纠纷。

因此,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等制度,它们是以民事或劳动争议为对象的。

第四,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行政复议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而不象行政诉讼那样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适当性审查为例外(只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第五,行政复议程序具有准司法性。

一方面,它吸收、采用了某些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又不如司法程序那么复杂,具有行政程序的简便特征。

因此,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监督行政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负担。

正因为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9日修订发布)和《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其进行规范。

本案行政相对人不服B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某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运用行政复议制度来解决行政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明智之举。

B市环保局对蓝月亮歌舞厅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呢?

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B市环保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其第(三)项为:

不按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该法第59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43条第2款、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B市环保局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第二,B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超越权限。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该法,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B市环保局对蓝月亮歌舞厅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该法第58规定,经营者“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

歌舞厅以此为由认为,B市环保局无权对其进行处罚,而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罚。

此种辩解不能成立,因为该法第58条规定的情况是指临时性的娱乐活动,而不是经营性活动。

因此,B市环保局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但是,《环境保护法》第39条将责令停业的处罚权赋予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B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第3项即“责令蓝月亮歌舞厅停业整改”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越权无效。

第三,B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与适当。

这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审查:

①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本案事实的关键是蓝月亮歌舞厅向外界排放噪音的行为否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该法第41条规定: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依这些规定,蓝月亮歌舞厅向外界排放的噪音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法律规定生活噪声的排放不能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而蓝月亮歌舞厅地处三所大学毗连区,已对三所大学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了侵害。

B市环保局为了使案件事实客观准确,采取了科学的测定方式,选择的测定地点亦是正确的。

通过白天和夜晚两次监测均证明其排放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国家将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分为5类。

其中,1类标准值为:

昼间:

55分贝;

夜间:

45分贝。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而蓝月亮歌舞厅排放的噪声,白天为66分贝,夜间为62分贝,明显超标。

B市环保局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

②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该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

处罚决定的第1项和第2项符合法律的规定,第3项因越权无效。

③该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即是否合理。

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行政机关可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危害性大小等因素,对处罚力度进行选择,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应违背合理性原则。

本案中,B市环保局的罚款畸重,具有不合理性,故而,复议机关对其予以变更是正确的。

第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B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其决定第

(1)项“罚款7000元”对个人来说,应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第(3)项是“责令停业整改”。

作出上述两项都应告知相对人有要求所证的权利。

从案例材料看,B市环保局并没有严格执行该法的程序规定,具有明显的瑕疵,应予纠正。

值得指出的是,1998年8月6日,国家环保局根据《行政处罚法》颁行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使得环保行政处罚程序更为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行政复议机关某省环保局根据当时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B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既确认了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又纠正了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中存在的错误(违法和失当);

既审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了其适当性,及时解决了行政争议,使双方当事人免受行政诉讼费时多,成本高等讼累之苦,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