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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工程量合同文档格式.docx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XX年12月6日

  篇二:

  基础改造设施-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专用考场改造项目

  增加工程量补充协议

北京市商业学校(甲方)

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基础设施改造-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专用考场改造项目由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根据校方单位要求,原合同以外增加三个教室的投影仪电源工程量。

1.增加工程量清单:

  以上增加工程量合计金额共:

  5.在协议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共识时由北京市人民法院裁决。

建设单位:

(公章)施工单位:

(公章)负责人:

负责人:

订立日期:

20XX年7月30日

  篇三:

补充工程量协议

  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书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汇达集团新办公楼旧改一期增加工程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约平米

  二、工程范围: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三、

  四、

  五、工期:

开竣工时间结合现场情况协商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详《************》合同见专用条款合同造价:

  本合同为清单报价合同,最终造价据实调整。

  1、增加工程¥元,大写:

人民币:

  六、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本协议与《************》合同的专用条款相同

  3、本协议的附件与的《************》相同

  4、本协议与《************》》合同的通用条款相同

  5、本协议的协议计价清单

  6、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图纸

  七、其他

  1、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中定义相同。

  2、本协议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

  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3、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篇四:

  万山区人民医院附属工程

万山区人民医院(甲方)

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万山区人民医院附属工程由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了工程量。

  1.增加工程:

凡招投标清单文件以外的工程均为增加工程,增加工程量以三方现场收方签证为准,作为计量依据。

  2.新增工程计价均按20XX贵州省建设工程五部计价定额的市政工程定额及最新调整文件进行调整计算增加工程量价款。

  3.凡招投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执行原清单价目进行竣工结算。

  4.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5.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五:

  太阳能工程量增加补充协议

  工程由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了工程量。

一)增加工程内容:

二)工期要求:

按原来合同工期不更改三)承包方式、双方权力责任同原合同

  五)在协议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共识时由潍坊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

年月日

  篇六:

  东升镇太平村太平南、北路道路绿化工程

中山市东升镇太平村民委员会(甲方)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乙方)

  东升镇太平村太平南、北路道路绿化工程由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建,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了工程量。

  2.工期要求:

(公章)负责人:

  篇七:

增加工程项目协议书

  增加工程项目协议书

  发包方:

湘西剿匪烈士纪念园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湘西剿匪烈士纪念园维修改造工程,根据甲方整体工程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要求,在原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外新增加部分工程项目,通过甲方对新增工程预算和严格审核,将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包干。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增加工程项目协议书》。

请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增加工程内容如下:

  1、对公园内纪念塔周围附属工程进行全部维修改造,要求恢复后与原貌一样。

  2、胜利公园门进门广场铺装花岗石地板、路缘石、标志牌、花架一座。

  3、烈士陵园周围保坎要求线条平直,无凹凸现象。

  4、负责园内所需移裁树木及花草。

  二、增加工程造价为:

捌拾贰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821480元)。

  以上增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甲方技术人员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增加工程量将在20XX年元月底全面完工。

  三、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70%工作量,可以预付50%工程款,待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

  20XX年10月6日

  篇八:

  天津园增项变更工程协议书

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届中国绿化博览会天津展园建设工程,根据甲方整体工程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要求,在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外进行变更,新增加部分工程项目,通过甲方对新增工程预算和严格审核,将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包干。

  一、增项变更工程内容如下:

  1、对天津展园内部分苗木、草花进行调整,增加苗木品种及规格。

  2、将原设计塑石制作假山改成真石堆叠。

  3、对主入口花坛、面层进行调整。

  4、对园路、景墙、水系进行深化设计,做部分调整,增加展园效果。

  5、在展园内增加座椅、垃圾桶、指示牌、树木标志牌、林业成就展示画等附属设施。

  以上增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监理人员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增加工程造价

  增加工程造价为:

叁佰柒拾陆万贰仟壹佰柒拾柒元(大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2月1日

  竣工日期:

20XX年5月31日

  增加工程量将在天津展园合同期内全面完工。

  四、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70%工程量,支付50%增项合同价,待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增项工程合同价全款。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区财政评审价格,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验收签字。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

  月日年月日

  篇九:

装修增加项目施工合同

  装修增加项目施工合同

  编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在原合同签定的总价基础上新增加装修项目。

新增加项目由甲方在现场确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合同条款规定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新增加工程概况

  1、新增加工程名称:

2、新增加工程地址:

3、施工内容:

甲方现场决定要求乙方增加装修项目内容。

(附:

增加装修项

  目清单)

  4、委托方式:

包工包料

  5、开竣工日期:

根据原合同签定的日期增加(即开工日期:

  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

  第二条新增加装修工程价款

  1、新增加工程价款:

¥,详见《增

  加装修工程项目报价》。

  第三条新增加装修项目事宜

  1、乙方应按原有合同条款内容规定施工,保证施工工期、工程质量。

  2、新增装修项目内容中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应按原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3、甲方现场要求增加的装修项目,经双方现场确认,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新增加装修项目工程款。

  4、甲方要求乙方现场增加装修工程项目,乙方应保质保量严格施工,不得拒绝执行。

  5、全部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交新增装修项目清单,甲方确认;

现场增加装修项目是甲方要求乙方施工的,甲方不得在完工后拒绝承认。

  6、新增装修项目中的材料、工艺要求、技要标准、验收标准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第四条争议解决

  双方如发生因新增装修项目有关的任何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工程完工后,双方对新增装修项目内容有争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应向原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首先对已完成新增装修项目工程量进行登记并盖章确认,如不能就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双方以原合同附件(装修工程报价清单内容)为基础现场确认增加装修项目内容。

  第五条合同生效

  1、增加装修项目合同和附件是原合同补充,与原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新增加装修项目合同附件与新增加装修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

  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篇十: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

  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

【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20号

  2.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层。

丘宝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

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

陈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锋,被告法律顾问。

赵阳,被告项目经理。

  4.一审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

  5.二审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任舒中;

审判员陈锦富;

代理审判员钟波

  

(二)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起诉称:

20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29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20XX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该部分增量因原告与被告尚未结算完毕,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1013000元未付(工程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决:

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从20XX年5月1日暂计至20XX年9月30日,按日%计);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

一、原告主张工程款1013000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20XX年10月16日至20XX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1826400元。

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为29000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986600元。

二、原告严重违约,工程逾期8个余月,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XX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我方,逾期则应按合同总价20%承担,而工程因原告过错延至20XX年4月2日才竣工验收,4月8日才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违约金580000元,此款应从工程款中相应抵扣。

三、我

  方未按时付款是因原告过错造成,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为2900000元,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

而工程结算过程中,原告又不认同双方约定的总包干价,反而提出结算价应为3198000元,双方发生争议,我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本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对原告提出的3198000元不予认同,仍维持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900000元,并多次通知原告对审核结果前来确认,而原告置之不理,造成决算拖延,至今无法确定消防工程的总价款,因此,未按时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

另外,原告要求按每日/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远远超过了实际利息损失,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标准,我方不予认同,请求对该主张依法驳回。

四、原告安装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存在质量问题函件予以证实,我方多次通知原告及时整改而原告不予理会,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优良标准,而原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整改完善之义务。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安装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为承包商(乙方),被告为发展商(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工期自20XX年6月10日至7月31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优良。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合同价款为2900000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

支付方式为:

1.甲方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2.乙方完工后,如因甲方原因或土建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造成在20XX年7月31日前无法验收,甲方应在20XX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3.甲方不依据以上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从工程验收20天后,每逾期1天,应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乙方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按交工验收要求规定整理于20XX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甲方,若逾期则罚款合同总价的20%。

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符合消防规范范围内按甲方通知执行。

乙方因自身安装原因造成的工程更改,乙方负责其费用。

本大厦消防设计是1995年前进行的,现甲方委托乙方按现行国家标准对本合同施工内容予以变更设计和施工,甲乙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邀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向甲方移交,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6月28日开始施工。

  20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20XX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增加额外工程或更改工程,其中20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及20XX年3月17日的函件均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包括发电机环保工程增加风管、B2/F通道及库房空调管道更改、发电机房油箱室通风工程增加机械排风及止回阀等)为由,要求原告作额外工程报价,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结算。

  20XX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经核算,被告工作人员何运乔签字同意该工程造价为11156元。

  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826400元,其中20XX年10月16日付26400元,11月20日付30万元,20XX年1月2日付50万元,20XX年3月19日付100万元。

  20XX年4月8日,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经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同意投入使用。

  20XX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除合同价款2900000元之外,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进行结算,报送金额为元,被告未同意。

  和平中心大厦后更名为万基大厦。

  20XX年6月20日,被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万基大厦消防工程进行结算,该咨询中心于20XX年6月26日出具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审核该工程造价为290万元。

20XX年9月24日该咨询中心出具证明认为,依据原告与被告双方20XX年6月12日签订的《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合同总价为290万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作出上述工程造价结算书。

  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安装合同书、20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20XX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致原告的函件、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单、工程款发票、元的施工图结算书、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证明和庭审笔录。

  3.一审判案理由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

合同约定甲方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现消防工程已经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同意投入使用,并由工程造价咨询中心作出工程造价结算书,支付97%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合同虽约定总价包干不做调整,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为由,要求原告作额外工程报价,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结算,原告也予接受,双方对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并另行结算已达成一致。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审核工程造价为290万元,但该中心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工程造价结算书是仅依据合同第六条关于总价包干不做调整的约定作出,并未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作出审核。

实际履行过程中,20XX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经核算,被告工作人员何运乔签字同意该工程造价为11156元,该11156元应认定是支付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26400元为安装工程合同之外,其差额15244元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97%的工程款为2813000元,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扣除属支付本案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11156元,被告已付的安装合同工程款应为1815244元,尚欠997756元,应向原告支付。

20XX年4月8日工程验收,被告应在20日内付款,逾期已违约,应支付滞纳金。

合同约定每逾期1天,应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被告主张原告依该约定计算的利息过高。

本院认为,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虽然过高,但双方同时限定了“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合同总价的20%则不属明显过高,被告该主张不成立。

原告主张滞纳金为455850元未超过约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拖延工期应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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