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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基本职能称为物流企业的宏观职能。

物流企业的功能

商品流通过程,一般分为购、销、存、运四个相对独立的环节。

物流企业的宏观职能是通过其微观职能来实现的。

其微观职能表现为:

(1)物流企业购买商品的职能,亦称为组织社会物质资源的职能。

这一职能是物流过程的起点。

物流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用货币购买生产企业的劳动成果即物质产品,引入流通领域。

(2)物流企业销售商品的职能,亦称为商品的供应职能。

这一职能是物流过程的终点,是商品从流通领域返回生产消费的最后环节。

(3)物流企业储存商品的职能,即“蓄水池”职能。

商品储存是指物质产品离开生产领域,但还没有进入消费领域而在流通领域内的暂时停滞。

(4)物流企业运送物质实体的职能。

这是物质产品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空间矛盾所决定的。

因为某类物质产品的生产在空间位置上相对分散,消费相对集中;

或者相反,消费相对分散,而生产相对集中,只有当它们完成了空间位置的移动,才能满足消费的需求。

(5)物流企业的信息流通职能。

在市场经济社会,最重要、最大量的信息来自市场。

由于物流企业在连接产需双方及其直接置身于市场的特殊地位,使它们在搜集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将市场供求变化和潜在的信息反馈给供需双方,起到了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开拓市场的作用

物流业的会计核算

要实现物流企业的在现代经济中的功能,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物流管理工作来完成,会计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活动,会计主要用货币量度对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占用的财产物资和发生的各环节成本费用耗费进行系统的计算、记录、分析和检查。

会计人员借助这些手段充分了解企业的资金占效益高低的原因,趋利避害,从一个特定的岗位管好一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同时为在大范围内,例如一个地区、一个产业部门或一个国家管好经济提供必要的资料。

所以,会计的实质是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

物流企业会计是应用于物流企业的一门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与企业有经济利益的各方提供有用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物流企业的一切活动最终体现为经济活动,按照现代经济管理的理论,所有经济活动必然要求进行经济核算、成本计算、费用控制和经济效益业绩考核。

这些工作都需要由物流企业会计工作来完成,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整个物流活动的全过程。

由于企业的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多个环节,决定了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分为如下环节:

1、运输环节的核算

运输是指用特定的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它是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以改变物的空间位置为目的对物进行的空间位移。

通过这种位移创造商品的空间效益,实现其使用价值,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

运输是物流的中心环节之一,也是现代物流活动最重要的一个功能。

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先行,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铁道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各种运输方式分别有不同的特点,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运输是物流企业的主体,在现行物流企业中占有主体地位。

对运输环节的核算包括运输收人的确认和计量;

运输费用的计算和确定;

运输成本的汇集、分配和结转;

运输营运收人应交税金的结算和交纳,以及运输利润的计算。

2、储存环节的核算

储存是指保护、管理、储藏物品的物流活动。

储存是包含库存和储备在内的一种广泛的经济现象,也是一切社会形态都存在的经济现象。

在任何社会形态中,对于不论什么原因形成停滞的物资,也不论是什么种类的物资,在没有生产加工、消费、运输等活动之前,或在这些活动结束之后,总是要存放起来,这就是储存。

与运输概念相对应,储存是以改变物的时间状态为目的的活动,从克服产需之间的时间差异而获得更好的效用和效益。

储存是物流活动的另一重要环节,它具有物资保护、调节供需、调配运能、实现配送、节约物资等功能。

对储存环节的会计核算包括储存收人的确认和计量;

储存成本和费用的汇集和结转;

储存物资损耗的处理与分摊,以及储存业务利润的计算。

3、装却搬运环节的核算

装卸是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装人运输设备或卸下的活动。

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对物品进行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

在实际操作中,装卸和搬运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伴随在一起发生的。

在物流过程中,装卸活动是不断出现和反复进行的,它出现的频率高于其他各项物流活动,每次装卸活动都要花费很长时间,所以往往成为决定物流速度的关键。

装卸活动所消耗的人力也很多,所以装卸费用在物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也较高。

以我国为例,铁路运输的始发和到达的装卸作业费大致占运费的20%左右,船运在40%左右。

因此,为了降低物流费用,装卸是个重要的环节。

装卸搬运是一种附属性、伴生性的活动,它对整个物流活动具有支持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4、包装环节的核算

包装是指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包装处于生产过程的末尾和物流过程的开头,既是生产的终点,又是物流活动的起点。

在物流过程中,包装具有保护商品、跟踪流转、便利运输、提高效率、促销商品的功能。

包装环节的会计核算主要是对包装环节中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费用、设计技术费用进行计算、归集和分配。

5、流通加工环节的核算

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切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

流通加工是流通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在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流动的过程中,为了促进销售、维护产品质量和提高物流效率,对物品进行的加工,使物品发生物理、化学或形状的变化。

流通加工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加工形式,在商品流转过程中进行简单的、必要的加工能够有效地完善流通,也是现代物流中的重要利润来源。

流通加工环节的会计核算,既要确认和记录流通加工中的业务收人,又要归集、计算和结转加工成本;

计算和缴纳相关税金;

最终核算出加工环节的营业利润。

6、配送环节的核算

配送是指物流企业按照用户订单或配送协议进行配货,通过科学统筹规划,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与运输方式,在用户指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的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的一种方式。

配送是物流中一种特殊的、综合的活动形式,是商流与物流的紧密结合,包含了商流活动和物流活动,也包含了物流中若干功能要素的一种形式。

从物流来讲,配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是物流的一个缩影或在某小范围中物流全部活动的体现。

一般的配送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将货物送达的目的。

特殊的配送则还以加工活动为支撑,包括的方面更广泛。

配送环节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

配送营业收人的核算;

配送过程中运输费用、分拣费用、配装费用、加工费用的归集、分配和结转;

配送环节营业利润的核算。

物流业收入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基问题

1、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简称《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这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中的规定是一致的,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若提供运输劳务,必须单独核算此部分收入,并开具运输发票,才可按3%加纳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交纳5%的营业税。

2、对于物流企业从事仓储业务适用税目问题本文件没涉及,但因为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所以物流企业提供仓储业务肯定按“服务业”纳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物流企业营业税税基的确定

由于物流业是一个整合性的行业,要同时完成许多环节,当中包括总包和分包的问题。

现在物流企业反映重复纳税较严重,问题就在于总包和分包上。

比如,某个单位接了单子后,会把公共运输等不同的业务分包给不同的单位,或者是把一个较大的运输量分包给若干小单位。

而物流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每分包一次就得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复纳税”,很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

而《通知》下发后,企业统一收取价款,再分包给别的单位的,只需减掉分包部分后的查额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这样就避免了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

本《通知》还明确试点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也可实行差额纳税。

文件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收入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物流企业收入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物流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划分、核算当期营业收入。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被人为提前或推迟了。

例如:

一些物流企业为了调节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采取推迟确认营业收入的手法来调减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的计税基数,从而达到控制当期应缴税款的目的;

一些物流企业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将应计入以后会计期间的应税营业收入提前至当期入账,实现夸大营业收入、调增经营利润的目的。

由于我国物流企业目前多以货物运输为主营项目,因此一些小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在自身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与托运方就零担货物或整批货物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

由于此类货运服务很少跨会计年度,所以物流企业只能利用部分散客不需要货运发票的机会,在财务核算时少计经营收入、少计应缴税款。

2、那些已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区域性物流企业已着眼于为其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大型超市、制造企业等提供长期物流服务,尤其是提供汽车货运服务,以此来稳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

在此情况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通常与托运方依据彼此商定的服务期间及货物批量签订定期运输合同。

由于此类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是跨会计年度的,因此这就要求在会计核算时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划分劳务收入所属的会计期间,即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

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物流企业利用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在收入界定方面的差异,如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收入确认方式的差异、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等,控制收入确认。

以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为例,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

税法规定,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是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强调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具备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针对此差异,有些物流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仅以当期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当期实现的劳务收入。

加之在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时,交易双方对于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等合同条款一般只做框架式的笼统表述。

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各批次货运服务的实际完成时间通常只有货运服务的各方当事人才知晓。

另外,合同当事人并非按月进行款项结算,有时会依据已履约工作量的多少间隔数月才结算一次,这便导致货款结算和开具发票的时间滞后于货运服务的完成时间。

于是,有些物流企业利用这种时间差的存在,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那些已符合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劳务收入予以确认,只在已实现劳务收入具备了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收入确认条件,尤其是具备了已开具索取价款的凭据这一条件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核算中的税收盲点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

将应税收入置于账外核算而偷逃应缴税款;

混淆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而少计应缴税款;

虚拟货运行为并虚开货运发票;

不能采用合并纳税方式而重复缴纳税款。

1、营业税是与物流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流转税税种。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但就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而言,其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很明显,这一规定禁止了经营性货运车辆的异地开票行为,忽视了经营性货运车辆在返程途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

比方说,机构所在地为杭州的某物流企业承揽了从杭州至上海的单程货运业务,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为了降低车辆空驶率,通常会在当地货运市场承接返程货运业务,此时,该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因其不能开具发票而会给托运人造成损失,但如果承运人愿意提供一定价格上的优惠并能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就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价款结算,从而获得账外收入。

目前,在物流业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款项结算就是很好的佐证。

该物流企业将其返程途中产生的经营收入置于账外,而相关成本却在账内核算,这种财务核算方法使企业不但逃避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而且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2、服务范围外延的差异是现代物流业与传统物流业的区别之一。

传统物流业通常以提供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而现代物流业的服务范围涵盖了运输、装卸、仓储、配送等多方面。

现行税法将全程化物流作业切割成若干个应税项目,分别设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如运输、装卸、搬运是3%,仓储、配送、代理是5%。

以运输和配送为例,两者的税负存在差异而业务性质又较难区分,由于托运方可将所付运费的7%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支付的配送费、仓储费等则不允许抵扣。

因此,在交易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托运方常授意物流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人为地加大运费金额,减少配送、仓储等费用;

而物流企业在核算应税收入时,也乐于调增低税率应税所得、调减高税率应税所得,从而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

3、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

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显然,该规定旨在遏制偷逃增值税税款的不法行为,但这种遏制作用更多地反映在形式上,却不能深入到经济行为是否真实的层面。

事实上,有些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基本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不顾自开票纳税人在“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非货物运输劳务及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三种情况下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并以收取开票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

4、成熟的物流企业会采取网络化运营模式,但目前很少有物流企业能以合并纳税的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不能与下属企业盈亏相抵而多缴所得税税款,物流企业常以挂靠方式进行异地设点,这造成了货运市场的混乱。

另外,托运方依据自身需要会与物流企业签订物流全程化合约,而该物流企业出于自身网络覆盖和经济效益的考虑,一般只操作其较为擅长的业务环节,并将相对薄弱的业务环节转包给其他物流企业。

在此情况下,初承运方需按照全程化合约确定的所得额纳税,分承运方则需按照分包协议上确定的所得额纳税,这造成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计缴。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托运方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尚无类似规定。

因此,物流企业为了避免多重计税,宁愿为托运方凑足发票数额以便其抵扣和做账而肆意借票。

这扰乱了发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应采取的改善措施

现代物流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

巨大的市场潜力意味着物流业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但一些问题的存在,却有碍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和规范。

1、明确界定我国物流业的内涵和外延。

虽然有关现代物流的理念在我国已存在多年,但事实上,理论界至今仍未就如何定义“物流业”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应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的步伐,避免因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滞后所造成的类似物流企业与税收征管部门之间在认定业务类别时各执一词等问题的出现。

2、实施有利于物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由于物流资源涉及多个行业,因此必须打破现有分行业、分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政策环境,实现跨行业的资源整合。

尤其是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应体现出鼓励物流业务“集零为整”、促进物流企业发展壮大、提升物流企业供给能力的政策导向作用。

若物流业务无法整合,则不能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就无法提高物流企业的经济效益,既不利于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也不利于提升本土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应加强对运单等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

运单作为承运方与托运方之间极为重要的经济交易凭证,通常详细记载了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货品、金额等约定事项。

因此,无论承运方与托运方是否就约定的经济业务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均被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加强对此类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将有助于确保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及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企业物流成本的涵义及特征

企业物流成本的涵义

企业物流是企业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原料、中间库存、产品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点到消费地点的有效流动与储存的计划、实施和控制的整个过程。

企业物流成本是伴随着企业以上各项物流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是物流活动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其由三部分构成:

1、伴随着物资的物理性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从事这些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的费用;

2、物流信息的传送和处理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从事这些活动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的费用;

3、对上述活动进行综合管理的费用。

企业物流成本的特征

首先,在于物流成本的隐含性。

在传统上,物流成本的计算总是被分解得支离破碎、难辩虚实。

由于物流成本没有被列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造企业习惯将物流费用计入产品成本;

流通企业则将物流费用包括在商品流通费用中。

因此,无论是制造企业还是流通企业,不仅难以按照物流成本的内涵完整地计算出物流成本,而且连已经被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分割开来的物流成本,也不能单独真实地计算并反映出来。

任何人都无法看到物流成本真实的全貌,了解其可观的支出。

其次,在于物流成本削减的乘法效应。

物流成本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杠杆原理,物流成本的下降通过一定的支点,可以使销售额获得成倍的增长。

而其上升一点,也可使销售额成倍的削减。

假定销售额为100万元,物流成本为10万元,如物流成本下降1万元,就可得到1万元的收益。

物流成本的下降会产生极大的效益。

再次,在于物流成本的效益背反。

“背反”现象,常称之为“交替损益”现象,即改变系统中任何一个要素,会影响其他要素的改变。

要使系统中任何一个要素增益,必将对系统中其他要素产生减损的作用。

通常,对物流数量,人们希望最大;

对物流时间。

希望最短;

对服务质量,希望最好;

对物流成本,希望最低。

显然,要满足上述所有要求是很难办到的。

例如,在储存子系统中,站在保证供应、方便生产的角度,人们会提出储存物资的大数量、多品种问题;

而站在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的角度,人们则提出减少库存。

物流成本的构成

物流成本(logisticscost)是指物流活动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包括产品在包装、装卸、运输、储存、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中所支出的人力、财力、物力之总和。

现代物流成本的范围更广,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从原材料供应开始一直到将商品送达到消费者手中所发生的全部物流费用。

物流成本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产生物流成本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自身物流成本和委托第三方从事物流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即委托物流费。

如果按物流的功能,可以对物流成本做如下分类:

1、运输成本。

主要包括人工费用,如运输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营运费用,如营运车辆染料费、折旧、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等;

其他费用,如差旅费、事故损失、相关税金等。

2、仓储成本。

主要包括建造、购买或租赁等仓库设施设备的成本和各类仓储作业带来的成本,如出入库作业、理货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分区分拣作业中的人工成本和相关机器设备费用。

3、流通加工成本。

主要有流通加工设备费用、流通加工材料费用、流通加工劳务费用及其他如在流通加工中耗用的电力、燃料、油料等费用。

4、包装成本。

包括包装材料费用、包装机械费用、包装技术费用、包装人工费用等。

5、装卸与搬运成本。

主要包括人工费用、资产折旧费、维修费、能源消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6、物流信息和管理费用。

包括企业为物流管理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际费、管理信息系统费以及其他杂费。

需要指出的是广义的仓储费用包括流通加工成本以及装卸搬运成本,由于这两者在整个仓储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所以单独列出以加强物流成本管理。

物流成本的范围

企业物流成本的全貌应该是三维的,这就是支付形态、运作范围和功能形式。

就支付形态而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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