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违纪范围修改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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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上铁路局概况的安全问题;
⑶.铁路局及办事处等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
⑷.公司签发的《安全监察通知(指令)书》;
.公司发现的一、二、三级违章作业;
2.项目部负责以下违章违纪的处罚:
⑴.项目部发现的各类违章违纪和安全问题。
⑵.施工队发现的各类违章违纪和安全问题
第四章违章违纪范围
违章违纪范围适用于中原工程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及承担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的施工队伍。
一、严重违章违纪范围
严重违章违纪,适用于郑州中原工程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及承担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的施工队伍。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按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发生事故未定责或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超出违章违纪范围但未达到《事规》规定定事故条件者;
2.天窗点(封锁点)外跨越正线、到发线线路搬运笨重物品的;
3.根据岗位职责和现行规章制度规定发生线路埋没、冲空、道床坍塌等问题责任人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4.各类施工机具、材料侵入限界的;
5.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有碍行车的机具(单轨车、齿条压机、轨缝调整器等)上道作业者;
6.使用民工未签订安全协议,无路工带领民工上道作业的;
7.无证或酒后驾驶任何机动车辆的;
8.在路基两侧铁路地界范围内开挖土方,事先未与有关部门联系签订安全协议,探明地下电缆和管道情况并采取措施,盲目开挖者;
9.上道作业不设专职防护的;
10.应利用施工天窗而未利用天窗,在天窗点外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
11.施工结束前,没有检查设备或确认防护是否撤除,盲目放行列车的;
12.凡在既有线开挖路基、道碴动用机械时,未挖纵横向探沟,未确定电缆走向,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未到现场,电务、铁通等相关单位配合人员未到场进行开挖的;
13.要点施工不按规定登记《运统~46》的;
14.风动车、轨道车装载或卸载后偏载,侵入限界的;
15.凡各种车辆进入封闭网内或进行危及行车安全的装卸、开挖路基等作业,无保安措施、无专人防护、无路工盯岗的;
16.未停电向接触网上抛掷或搭挂绳索等物品的;
17.未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办理开工许可证未得到批准擅自开工的;
18.以暴力等手段恶性干扰、阻挠安质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安全检查的;
19.铁道部产生的不良反映。
20.凡上级单位下发红色罚款通知书(含《安全监察指令通知书》、《施工安全安停工通知书》)的;
列为严重违章违纪范围。
21.上级有关规定中的严重违章违纪项目但本章节不包含的;
二、一级违章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按一级违章处理:
1.未制定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开工的;
大型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开工的;
2.作业人员酒后接班或班中饮酒的;
3.未办理封闭网开口手续擅自进入封闭网内的,临时拆除封闭栅栏(网),未派人看守的;
4.要点后不进行施工作业的;
5.封锁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响墩、移动停车信号或锁闭有关道岔;
慢行施工未按规定插设慢行标牌;
天窗点内进行中断线路的作业未按《安规》规定进行防护的;
6.发生设备故障、施工事故,未处理完毕离开现场的;
7.上道作业驻站联络员未提前40分钟(大型施工提前60分钟)到运转室或未按规定登记《运统-46》;
封锁或天窗点未结束驻站联络员离开运转室或提前消记的;
8.防护员未按规定携带、使用防护用品;
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私自撤除、设置防护信号未造成事故;
9.雨天电镐捣固作业,未采取防雨措施者;
10.未按规定检查关键设备或检查造假的;
11.各种施工负责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2.各类机具设备、材料未按规定看守、加固;
因违反规定或失职造成材料丢失和毁坏构成较大损失的;
13.天窗点外机具、材料存放在道床边坡以内的;
14.在禁火区使用明火;
15.扒车代步;
16.上道作业未按规定进行《运统-46》登记;
17.发生与行车和人身有关的安全信息,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18.要点施工,因人为原因造成施工延点或被迫取消施工的;
19.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施工关键位置检查的;
20.未停电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的燃烧物体的;
21.在修建靠近接触网的房屋、建筑及设备时,借助接触网铁塔支柱搭脚手架或在铁塔支柱上下的;
22.《运统~46》登记不规范、不真实等;
23.风动车、轨道车卸车人员在运行中跳上跳下的;
24.不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如:
不戴安全帽、不戴护目镜,不佩戴安全带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现象;
25.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出现探头板的;
26.干扰、阻挠安质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安全检查的;
27.架空作业时,架空地段未派合格路工专人防护的;
28.立交顶进施工超挖、列车通过时不停止作业的;
29.立交顶进时顶铁上站人的;
30.开挖建筑物基坑和刷坡时违反《安规》第3.3.15条规定的;
31.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的;
32.铁路局范围内发生产生的不良反应。
33.对上级下发的问题整改通知没有安排及时进行整改的;
34.凡上级下发黄色通知书的,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的,列入路局安全问题对话会的;
列为局长督办的;
列为一级违章违纪范围。
35.上级有关规定中的一级违章违纪项目但本章节不包含的;
三、二级违章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按二级违章处理:
1.职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的;
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上岗;
2.封闭网作业门开口未及时锁闭;
3.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没有按规定保管、使用者;
4.接触高压工作时,拉电、停电后不挂接地封线防护,就开始作业;
停电后不在停电处所悬挂警示牌;
5.使用氧气和乙炔时,两种气瓶间隔距离少于5米,距离火源小于10米;
6.各种仪表没有按规定检验,超期使用;
7.在电气化区段,擅自攀登机车、车辆和供电设备;
未停电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物上作业的;
使用的工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未保持2m以上距离;
8.施工范围内设备发生设备故障,负责人未及时赶往现场的;
9.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落实;
10.施工期间对施工的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其他单位同时在施工范围内施工不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或安全监督检查员未按时到岗、擅离岗位的;
11.切割和动力传动机具未加装防护罩;
12.未采取有效预防煤气中毒措施生火炉取暖的;
13.各种施工无应急抢险预案及备品不齐全的;
14.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的;
15.施工单位在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方应设置安全警士标志、安全围栏的地方未设置警士标志、安全围栏的(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
16.临线来车未按规定下道,本线来车下道晚;
17.防护员作业期间与他人闲谈或兼作其它工作;
18.尘毒作业点不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的或者防护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校验及使用除尘防护设备未达标的;
19.使用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的;
20.横跨停留车辆时钻车、跳车或车下乘凉;
21.防洪备品不全或是缺少后没有及时补充的;
22.利用天窗点进行施工未按段规定设置防护的;
23.钢轨钻螺栓孔未倒棱的;
24.使用手持电动机具未按规定采取漏电保护装置者;
25.电气化区段,在无砟桥面上架设无支撑的施工电缆、电线,无专人防护者;
26.上级领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按期整改或未及时反馈信息;
27.装卸完路料后不关闭车门;
28.夜晚装卸、上道作业照明设备配备不足,影响作业的;
29.装卸钢轨、砼枕等重物时,吊钩移动前方站人;
30.卸轨枕时撬动工具超过1.5米;
31.区间卸料物时,对接触网立柱,电务信号设备或关键处所无专人监护;
32.邻线来车时,靠邻线一侧卸车;
33.使用该定期检验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4.起重机械作业时,未执行“五不套”、“六不吊”和“七禁止”制度;
35.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36.现场防护员站立位置不对或距作业人员超出5-20米范围的;
37.区间卸车未按《行规》第130条规定执行者;
38.在禁火区吸烟;
39.高空作业不按规定设安全网,佩安全带和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的;
40.在桥梁、道岔、道口及信号设备等处卸片石、轨枕等笨重材料。
41.乘坐工程列车或轨道车时,在车辆运行中上下车,攀登在扶手、车梯上,站在或坐在车辆端部和装载较高的物件上;
42.在进行装载材料、工具时偏载、超载、不稳和超出限界;
43.各种施工电报、计划主管领导未签字、内容不全、漏项对施工和运输造成影响的;
44.装载危险品时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5.凡施工未做到工完料净的;
46.采用氧气、乙炔烧孔或切割合拢口钢轨,未派专人看守者;
47.汽车司机未按有关部门核定车型驾驶车辆者;
48.电气化区段,在施工中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在距离接触网5米范围内没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在可能带电部位,没有“高压危险”明显标志,并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49.在电化区段进行开山放炮、清除危石和线路两侧危树作业时,没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的;
50.在带电的接触网下,未停电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的;
51.在电气化区段施工未经过电气化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证的;
52.电气化区段施工未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配备使用的绝缘靴、绝缘手套、地线杆及接地线、绝缘棒、绝缘绳、安全帽、受力工具等安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进行定期检验或更换并做好检验登记;
每次使用前未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合格就使用的;
53.以消极态度配合安质部进行安全检查的;
54.基坑未按设计要求放坡或支护,未按规定挑槽开挖;
55.使用有液体压力、气体压力及带电的设备和容器,在无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焊接或切割;
56.在金属容器内和管道内进行工作,未设防护人员或者未设通风装置,电焊机未接零线,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携带到容器内;
57.冬季使用氧气瓶,若瓶阀冻结,使用火焰加热或用铁器一类东西击打气瓶或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栓;
58.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在距可燃物品5米以内进行焊接或切割;
59.在氧气和乙炔阀门同时开启时,用手或其它物件堵住焊口或割嘴出口;
60.氧气瓶、乙炔瓶倒卧使用的;
61.机动车驾驶员超速驾驶超过50%的;
62.办事处及各站段范围内产生的不良反应。
63.凡上级下发白色通知书(《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的,列入路局问题通报的,列为二级违章违纪范围;
64.对公司下发的问题整改通知没有及时安排进行整改处理的;
65.上级有关规定中的二级违章违纪项目但本章节不包含的;
四、三级违章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三级违章处理:
1.职工上岗(班)前未进行安全教育、未签认,未持证上岗;
2.班前未结合当日作业项目开展有针对性安全教育的;
3.在线上钢轨、轨枕、道床及挡碴枕上坐卧、或者在车下避雨、乘凉、休息;
4.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上班穿高跟鞋、中跟鞋和拖鞋;
5.横越铁路未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抢越股道,横越道岔脚踏道岔尖轨和转动部分通过;
非路工上下班未设防护者;
6.作业中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少于5米;
7.邻线过车不按规定停止作业的;
8.使用切割机、电砂轮、电钻、打磨钢轨、电气焊作业不戴护目镜;
9.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10.在宿舍乱拉电线、私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器者;
11.使用氧气、乙炔瓶无安全帽、防震圈;
12.使用对讲机谈与施工无关的事,污染空间的;
对讲机不良影响使用的;
13.暑期作业未按规定携带防暑用品的;
冬季在正线施工时衣帽堵塞两耳的;
14.在停留车辆下传递料具,施工作业的工具暂不使用时放在钢轨上、道心、两线间;
15.按规定该立岗迎车未迎车的;
16.各种机械作业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停机后未按规定关闭电源;
17.夜间封锁施工红牌上未设置提示灯;
未按规定设好慢行标志;
18.工地施工两端防护员不清楚施工内容、地点、起止时间及影响范围;
19.远方防护员防护距离不正确的;
20.响墩、火炬未按规定校验或标签过期;
21.作业距离超过100米未增设防护人员;
22.工地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通话,未执行或呼唤应答复诵制度;
未填写通话记录或记录不全者;
23.防护员作为参控人员未携带或不会使用联控信息卡的;
24.当班职工私自换岗、串岗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使用未按规定校验的道尺等各种量具;
25.未搭好脚手架、放稳梯凳就作业者;
26.交接班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交接班、登记不认真的;
27.工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线(例如护套线);
28.使用裸漏的电线、损坏的闸刀盒、电源插头或其他电器设备;
29.工作或者值班期间私自在坑、塘、河中洗澡、游泳;
30.值班晚到岗20分钟以上不足40分钟;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到或擅离岗位及值班人员不够者;
31.工具、设备使用前未进行检查,在作业中使用带病机具;
32.进入分层施工作业场地未戴安全帽;
33.施工中挖出的电缆未按照规定保护好就撤离施工场地的;
34.利用天窗点施工应携带的工具设备不齐全或失效,影响天窗点充分利用的;
35.防护员未按规定带齐证件、标志;
未按规定带齐信号备品或备品不良失效者;
36.值班电话10分钟无人接听的;
37.架空作业每趟车过后未对线路进行检查和整修;
38.项目部未按时召开安全分析会议;
39.既有线现场存放有短轨(长度6米及以下);
40.安全文电传达不及时、记名式传达的人数不够、被传达人未签认或代签的;
41.安全信息晚报、漏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
42.驻站联络员、防护员漏报、错报列车未造成后果的;
43.作业后不回检或回检记录造假的;
44.木枕堆码不整齐、枕上不封土,周围有易燃物的;
45.装卸搬运作业负责人不向司机、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不讲清作业计划;
46.风动车卸车前用料单位卸车负责人没有和风动车队长(工长)互签卸车联控单;
47.高边车卸料前两线间车门没有(用铁丝)锁定;
48.装卸搬运作业吊装作业不戴安全帽;
49.平板上装卸工具不按规定放置、加固;
50.装卸搬运作业,车辆未停稳就上下的;
51.装卸搬运作业向两线间扔木棍及废料;
52.装卸搬运作业后不按规定检查清道;
53.搬运笨重物品指挥不统一,号令不一致;
54.翻动钢轨撬棍对面站人;
55.工电结合部存在易诱发设备故障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整治不及时的;
56.日常检查中发现抢修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的;
57.施工负责人未坚持每日检查签认施工记录;
58.雨季施工没有防洪渡汛的措施;
59.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在烈日直射下或靠近高温热源处所;
60.将正在燃烧的焊炬和割炬随意卧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61.使用无绝缘的夹钳;
62.对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未进行清除或清除不彻底进行焊接或切割;
63.把氧气瓶、乙炔瓶以及其它可燃气体瓶放在一起或同车运输未采取隔离措施;
64.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超速没有超过50%的;
65.机动车管理部门未提供机动车年检违章情况的;
66.机动车驾驶员未及时登记当天行车日志的。
67.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行车日志与实际不符的。
68.上级有关规定中的三级违章违纪项目但本章节不包含的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凡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违反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管理文件和考核文件执行。
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1:
“违章违纪警告卡”发卡通知书
项目部(施工队):
经检查发现下列违章问题,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请接通知后,2日内向违章违纪责任人下发《违章警告卡》。
发现问题:
此行为属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章违纪范围》条,为此,发色《违章警告卡》张,领取《违章警告卡》后按规定组织召开分析会,落实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考核。
并于5日内将《违章警告卡》交项目部核备,《违章违纪分析纪要表》5日内交安质部。
每月月底前由项目部将《违章警告卡》汇总后交安质部存档。
检查人:
年月日
附件2:
违章违纪分析纪要表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责任人
责任单位
项目部:
施工队:
参加人员
违章
违纪
概况
原因
分析
整改
措施
填表人:
附件3:
安全监察通知(指令)书
经检查发现下列不安全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克服,并于日日内将整改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安质部核备。
检查人:
整改情况:
处理意见:
项目部(施工队)负责人(签名):
注:
本通知(指令)书一式三份。
黑字一联签发人自存,责任单位二份,填完后红字一联反馈给安质部,绿字一联自存
附件4:
安全奖励通知单
编号:
项目
内容
奖
励
原
由
及
依
据
填写人:
奖励金额
领导批示
签名:
劳资部门意见
附件5:
《违章违纪警告卡》样式
违章违纪警告卡
被发卡人项目部(施工队):
姓名:
发卡原因:
被发卡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