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师工程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深圳市名师工程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名师工程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连续从事教育工作8年以上,调入深圳5年以上;
在深圳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现职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基础教育系统教研、科研人员或具有正式聘用合同的在聘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中青年骨干教师:
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调入深圳3年以上;
在深圳连续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45周岁以下现职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或具有正式聘用合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聘专任教师。
(二)名师的基本条件
各类名师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师德。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敬业爱岗,为人师表,甘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2、学历。
中学名校长、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当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
小学(含幼儿园)名校长、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45岁以下(截止到评审当年最后一天尚未满45周岁,下同)者,应当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上者应当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历。
3、资格。
名校长应当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长任职资格证书;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当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各类名师近3年内均应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任务。
4、职称。
中学名校长应当具有中学高级职称,小学(幼儿园)名校长应当具有小学高级职称;
中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中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当具有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
小学(含幼儿园)学科带头人应当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5、特许与限制:
已认定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名师,可不受职业年资和职称条件限制,申报下一届“学科带头人”;
已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名师是校长的,可申报下一届“名校长”;
已认定为“名校长”的名师,不再申报其它类型的名师。
6、否决:
凡有过党纪政纪处分、犯罪记录以及被刑事拘留、违法违规立案调查的校长、教师不得申报名师;
凡查实发生重大师德师风、安全责任事故和有各种违反收费规定的学校,其校长和有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名师;
凡查实有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从事各种有偿家教的校长、教师两年内不得申报名师。
三、各类名师的专业和业绩条件
(一)名校长
1、岗位能力。
有较强的政策执行能力,善于将各项教育政策法规用于指导实践,转化为具体的管理行为;
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较强的改革意识,善于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研究和解决学校发展中的新问题,创新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形成独特的办学风格和鲜明的教育特色;
有较强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学校发展有科学可行的长远目标、阶段目标和实施策略,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校内管理体制和配套制度,善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有较强的人格魅力,赢得学生、教师、家长的普遍爱戴、尊敬和信任。
2、办学业绩。
任职学校为省级学校,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社会声誉高,能够在相应区域或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
任期内学生道德水准、学业水平、身体素质和个性特长得到普遍发展;
教师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和岗位能力得到普遍提升;
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取得较大实效;
学校获得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本人在深圳工作期间获得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级以上“优秀校长”称号。
3、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近3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不含增
刊、内刊和论文集,下同)发表教育管理类论文1篇以上(含1篇,下同),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管理类著作1部以上(含1部,下同),或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
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需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下同)1项以上(含1项,下同)。
(二)学科带头人
1、教学业绩。
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任教班级学生的学科学习兴趣、思维习惯和学业成绩明显优于其它班级。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在市级以上教研科研部门举办的教学观摩、教育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作过业务讲座,教育教学业绩在市内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在省内和国内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专业素养与带头作用。
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熟练掌握任教学科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积极参与课程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意识和教改实践能力,较强的教学示范、指导和课题研究指导能力,教学水平艺术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风格独特,教学特色鲜明,近3年承担过教师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在市、区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工作中发挥了引领、组织、示范和带头作用。
近3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与人合著的,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
主持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近5年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课题或教育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
(三)中青年骨干教师
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任教班级学生的学科学习兴趣、思维习惯和学业成绩普遍优于其它班级。
在深圳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教研部门颁发的学科竞赛(含课例、论文、基本功等)三等奖以上奖励;
在市级以上教研部门或学科教研会举办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观摩课,在学校或区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在市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专业素养与骨干作用。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所教学科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扎实,积极参与课程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意识和教改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艺术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类著作1部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
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特殊教育类相应人员申报名师
特殊教育类相应人员申报各类名师,基本条件按本方案实行;
专业和业绩条件由名师评审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相关条款确定具体条件实行。
四、名师的待遇与职责
(一)名师的待遇
1、享受名师一次性津贴:
名校长10000元,学科带头人5000元,中青年骨干教师3000元。
2、在学校岗位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3、优先参加市、区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教育考察、培训。
4、作为推荐省名师评审的先决条件。
5、办理退休手续的名师,颁发名师退休荣誉证书。
(二)名师职责
名校长职责:
1、保持名校长的基本条件、专业和业绩条件。
2、每年就我市中小学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教育局提供1项专门的调查报告或政策建议。
3、根据市教育局安排,每年为全市中小学校长作1次学术讲座。
4、根据市教育局安排,和1—2名市内外兄弟学校校长签订结对协议,开展“传、帮、带”活动。
5、鼓励名校长交流到一般学校任职。
到一般学校任职的名校长可以不参加复审。
学科带头人职责:
1、保持学科带头人的基本条件、专业和业绩条件。
2、按管辖隶属关系,每年向区级以上教育局提交1项个人所在市、区学科建设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
3、根据市、区教育局或学校的安排,在市、区、校三级发挥学术带头作用,每年至少完成1堂示范课或1次学术讲座。
4、根据市、区教育局安排,和1-2名青年教师签订结对协议,开展“传、帮、带”活动。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1、保持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专业和业绩条件。
2、每年在本校主讲1堂示范课或1次学术讲座。
3、每年精读1部教育教学类或学科类的经典名著,并向学校提交1篇读书报告。
名师职责的其它规定:
为保证名师培养的连续性,发挥名师在深圳教育发展中的作用,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被认定为深圳名师后,须在申报时所任职单位服务3年以上(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
五、名师的评审周期
名师原则上每二年评审一次。
六、名师评审机构
(一)评审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党委负责实施市“名师工程”的领导以及名师的终审工作。
(二)评审工作办公机构
市教育局人事处为评审工作办公机构,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必要时抽调有关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三)综合评审小组
1、综合评审小组由市教育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知名度较高的正高级专家、学科专家及基础教育系统的名校长、特级教师、理论研究等人员组成。
2、负责“名校长”的评审工作;
负责名师学科评审小组初评通过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建议名单的审核工作。
(四)学科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成员由本市各学科教研人员和名校长、名教师组成专家库。
每次评审、复审工作开始前,在专家库中按人数要求随机抽签,抽出的人员组成各学科评审小组。
2、负责“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评审工作。
3、名师学科评审小组的学科分组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设置情况确定。
一般设中学语文、小学语文、中学数学、小学数学、中学英语、小学英语、政治(含小学思想品德、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历史(含初中历史与社会)、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含初中和小学科学、小学自然)、综合实践活动(含劳技)、艺术(含中小学音乐、美术)、体育、电教(含信息技术)、校本课程、幼教、中专职校电类及工科类、中专职校财经、中专职校综合等学科组。
特殊教育类的学科相应归并上述各级各类学科,不能归并的专业,由市教育局人事处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五)复审小组
1、负责名师认定2年后的复审工作。
2、由名师评审综合小组和名师学科评审小组兼任名师复审小组的工作。
(六)区级名师评审机构
各区教育局参照市教育局名师评审机构的设置,成立相应的区级名师评审机构,负责本区市级名师的初评、复审工作和本区“名师工程”的实施工作,有关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七)回避制度
各级评审机构的成员和各类名师的申报对象,按人事、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申报各类名师的人员不得参与当次同类评审或复审以及讨论推荐等工作。
七、名师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名师申报与评审应依据评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择优选拔”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名师。
1、校长、教师自荐申报,由个人填写评审表有关内容,备齐申报材料交学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过民意测评,产生名师选拔培养对象。
再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送所属教育局。
2、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正式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推荐本校(园)在职的相应人员。
3、市、区教育教研科研部门可推荐本单位在职的相应人员。
4、区属学校(单位)向区教育局推荐;
市属学校(单位)向市教育局人事处推荐。
各区教育局推荐名师最高比例为:
每30所学校推荐1名“名校长”,每280名专任教师推荐1名“学科带头人”,每150名专任教师推荐1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将通过初评的名师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处。
市直属学校的推荐比例,由市教育局党委确定,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党委下达的推荐比例,将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过民意测评产生的名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二)初评
1、分区初评。
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对本区申报对象进行初评;
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市直属学校申报对象进行初评。
2、初评的任务:
审核申报者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组织公认度调查。
3、公认度调查。
申报中学名校长的,须在区内或市直属中学校长中进行公认度调查;
申报小学名校长的,须在区内小学校长中进行公认度调查;
申报幼儿园名园长的,须在区内幼儿园园长中进行公认度调查,调查覆盖面分别不低于上述范围内校(园)长总数的70%。
申报学科带头人的,须在区内或市直属学校中同学科教师中进行公认度调查,调查覆盖面分别不低于区内同学科教师总数的50%,或市直属学校中同学科教师总数的80%。
申报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须在校内进行公认度调查,调查覆盖面分别不低于校内教师总数的80%。
公认度调查内容由各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人事处确定。
调查方法为全口径随机抽样。
被调查者公认度低于调查对象总数50%的,不予推荐。
4、名师申报者为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校长”、“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者是省政府表彰的“南粤优秀校长”、“南粤杰出教师”、“南粤优秀教师”、“南粤教坛新秀”,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校长、教师等,可免于初评直接进入市专家评审程序。
(三)专家评审
1、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全市名师的专家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名师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进行评审。
2、专家评审由市名师学科评审小组和市名师综合评审小组按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内容和程序进行。
3、专家评审包括以下环节:
材料评审。
名师学科评审组或名师综合评审小组通过申报材料评审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业绩,确定初步入围的申报者名单。
每届评审,全市初步入围的名校长人数均不得多于10人,学科带头人人数不得多于100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人数不得多于150人。
专访。
名师学科评审组或名师综合评审小组对初步入围的名师申报者进行专访。
专访内容包括座谈、听课和单位公示。
参加座谈的人员由专访人员随机抽取。
听课由专访人员在名师申报者的单位内进行。
答辩。
对申报名校长的,由名师综合评审小组于专访之后
组织公开答辩。
提出名师候选人建议名单。
名师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各个环节的评审结果,提出名师候选人建议名单。
单位公示。
名师候选人所在单位根据综合评审小组或学科评审小组的安排,对名师候选人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结果由综合评审小组或学科评审小组填入申报评审表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四)市教育局党委审定
市教育局党委对名师综合评审小组提交的名师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公示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名师名单。
(五)全市公示
1、市教育局党委审定的名师名单由市教育局人事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同时分别报请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纪律审查。
2、公示和纪律审查结果,由市教育局人事处汇总报告市教育局党委。
(六)命名与奖励
1、市教育局对审定通过并经公示审查合格的名师,分别授予“深圳市名校长”、“深圳市中(小)学×
×
学科带头人”、“深圳市中(小)学×
学科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发给证书,给予奖励。
2、从市外引进的市级及以下的“名师”,不能直接认定为“深圳名师”,这类申报者可免于初评,直接进入市专家评审程序。
3、从市外引进的省级“名师”,这类申报者可以直接进入复审程序。
经复审,确认其在本市履行相关名师职责的,可认定为“深圳名师”,发给证书。
八、名师复审
(一)复审时间与分工
1、复审时间。
名师认定2年后,须按名师评审标准和名师的职责要求对名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复审。
2、复审分工。
各区教育局组织对本区所辖的市学科带头人、
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复审;
市教育局人事处组织对全市名校长及市直属学校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复审。
(二)复审程序
1、个人申请。
名师本人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复审有关表格,提供有关材料。
再由名师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和履行名师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教育局人事处或区教育局组织复审。
2、名师复审小组审查。
名师复审小组根据名师标准和职责要求对申请复审的名师进行复审,审定名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复审结果按隶属关系由区教育局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处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党委终审。
3、反馈。
经市教育局党委终审后,名师复审小组负责向名师本人反馈复审情况。
4、复审结果公布。
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公布对全市名师的复审结果。
(三)复审结果处理
1、各类名师通过复审的,保持名师称号,继续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名师权利。
学科带头人是校长的还可以申报名校长;
中青年骨干教师还可申报学科带头人。
2、名师在通过复审后,如发生本方案“名师基本条件”中“否决”条款所列的问题,或基本不履行名师职责的,则需进行再次复审。
再次复审由名师所在单位在发现问题时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市教育局人事处组织名师复审小组对情况进行调查评审,确认再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名师称号;
确认再次复审合格者,继续保持名师称号,享受名师待遇。
再次复审结果向本人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不参加名师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名师称号,不再享受名师的待遇。
九、其它
(一)名师津贴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解决。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方案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区教育局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
(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教育局。
附件:
1.深圳市名师工程名师评审工作流程
2.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名校长申报评审表
3.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学科带头人申报评审表
4.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评审表
主题词:
教育教师方案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
(印7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