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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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班,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__关于河道采砂专项整治__通告》,在全县范围内采用张贴通告、宣传标语、宣传横幅、广播电视滚动播出专项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及时向采砂业主宣传国家、省、___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县政府召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召集采砂业主进行集中约谈教育,并对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采砂船、机具,及砂石堆放、运输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采砂活动,限期关闭砂场,恢复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设备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按照《___水法》、《___防洪法》、《___矿产资源法》、《___环境保___》、《___水污染防治法》、《___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全县境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采砂场,暂扣、封存或拆除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中顶风作案造成国家砂石资源损失和___抗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总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两办”和市水利水电局,由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对专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___“回头看”活动,查遗补漏,巩固成果。
并按照《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转入日常规范管理。
四、___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切实抓好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具体职责如下:
县水利局:
牵头___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县法院、检察院:
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依法开展强制执行,对于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活动及时依法批准立案侦办。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___、涉恶势力,并依法对非法采砂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开展侦查,对非法采(运)砂石的挖掘机、运输车等作业设备依法进行处理。
县安监局:
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河道采砂等危害安全行为。
县工商局:
负责对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
配合水利部门对砂场的砂石料来源进行调查,禁止非法采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场。
县交通局:
负责加强水路航运、公路的管理,查封、驱逐滞留我县水域的各类采砂船舶;
依法封堵非法采砂点接线或进场公路,依法查处随意在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上开口接线等违法行为。
县地税局:
负责对河道采砂企业主开展税务稽查,依法打击、查处采砂场偷、漏、逃税案件。
县监察局:
负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落实省___、省监察厅《___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偷采活动猖獗的有关负责人,严肃追究其责任。
对纵容非法采砂活动,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县水利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对非法占地、污水直排等行为予以查处。
县天星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对非法采砂场实施停电,并拆除一切供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
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法律法规,强化区域内河道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检查和___,搞好执法活动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___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达到目的,收到实效,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库库区的非法采(运)砂行为为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点,依法打击顶风作案非法采砂行为,在全县行成震慑效应,确保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运砂的协调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三)广泛宣传,文明执法。
2022年河道采砂规则方案
第一条保证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维护河势稳定,做好有关___、协调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河道采砂。
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案。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___负责制。
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及时处置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___工作人员不得违___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
不得纵容、庇护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河道采砂规划。
报省政府批准。
征求市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求同级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县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需严格执行;
确需修改时,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依照原批准顺序报批。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平安、通航平安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马力)。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列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平安维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规划保管区;
(三)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平安维护范围;
(四)鱼类主要产卵场、洄游通道、越冬港等水域;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维护区、自然维护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直接影响水生态保护的区域;
(六)界线不清或者存在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
(七)影响航运的水域;
(八)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下列时段应当列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逾越警戒水位时;
(二)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三)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隧道、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二条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
经征求市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河砂可采区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河道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河道管理权限,河砂可采区内因航道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但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
依法对鹰潭段河道采砂实施许可;
河的采砂,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越750KW
(六)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只证书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
(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
(五)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演讲以及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
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
(一)(五)项规定的资料外。
必需同时交验原件。
河道采砂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复印件时。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河道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收到河道采砂申请的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资料进行___,并作出是否受理__决定。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___日内补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日内。
对有许可权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__决定;
对属于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提出___意见,报有许可权的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许可权的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___意见之日起___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__决定。
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__决定。
并抄告同级交通、海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__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___年。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本由持证人保存,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副本在采砂作业现场悬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即时进行公告。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卦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料理变卦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___实施,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
并向___招标、拍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投标人、竞买人必需符合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__决定,依照招标、拍卖顺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
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抄告同级交通、海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和整治河道采砂的应当依照河道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依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
(二)随采随运。
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三)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归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满足通航平安要求。
标志维护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并立即演讲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维护现场。
不得哄抢、私分、躲藏。
第二十七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
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
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
第二十八条运砂船舶不得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
第二十九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采砂权通过竞标、竞拍取得的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并全部上缴财政;
河道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方案,河道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见附件。
第三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料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方案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方案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___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
(二)违反本方案规定审批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四)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行政___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第六条规定。
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冒犯刑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案第十五条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平安的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违反本方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或者违反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河道内行驶的运输船舶载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依照《___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应当妥善保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扣押的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
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没收的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款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装配、销毁,装配、销毁的过程中应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___倍至___倍的罚款;
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不随采随运,违反本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
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弥补措施所需资金的___%至___%罚款,但最高不超过___万元;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归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本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可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案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