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大型部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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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后待修的大型部件,由机电办统一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11条大型部件的大修由机电办组织使用部门确定大修计划,并与委托维修单位签订大修合同。
第12条大型部件维修费用进入维修专项资金,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维护不当,导致大型部件异常损坏,发生的维修费必须对配件损坏部门按比例进行相应考核。
第13条大型部件维修过程中,机电办安排专人对设备维修前、维修中、维修验收三阶段跟踪维修情况,对维修中更换的部件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14条新到大型部件由机电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大型部件不予办理入库、结算等手续。
第15条外委修复的大型部件,由机电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承修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物供站负责保管。
第16条使用部门从大型部件投运后两天内,应返回旧件,并将部件清理干净,交到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使用部门需向机电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迟返还。
第17条大型部件由机电办统一建档进行跟踪管理,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发放、领用大型部件。
第18条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在用大型部件台帐,负责在用大型部件日常维修及现场备用大型部件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第19条由于质量问题损坏的大型部件,更换时使用部门向机电办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机电办向供货商或维修方进行索赔。
第20条使用部门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损坏的,由机电办组织事故追查,并在月度五型绩效考核中给与使用部门5分/次处罚。
第21条机电办应全面跟踪大型部件的使用情况,切实掌握大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使用操作情况,为合理的安排部件的大修和提高大型部件的管理质量提供基础资料。
第22条使用部门替换下来损坏的大型部件,机电办分管人员应及时组织维修,若未按规定修复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23条使用部门因特殊原因未办手续领用大型部件,必须在2天内补办手续,否则延误1天罚款200元。
第24条更换大型部件后,使用部门必须在2天内将旧件返回到规定地点,每延误1天罚款200元。
返还的大型部件未按规定清理卫生的,给予使用部门200元/台的罚款。
第25条未经矿机电办同意私自拆件或领用大型部件的,对责任单位和库管部门各罚款500元/次,并限期恢复,造成生产影响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第26条大型部件到矿后要进行联合验收,确保型号尺寸匹配,具备试验条件的要进行地面试验,未进行试验导致入井不能使用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27条大型部件在入井起吊、装卸、搬运过程中要对关键部位进行保护,不得造成损坏,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第28条备用到现场的大型部件,损坏或丢失时,按部件净值处罚相关责任人。
附件:
三道沟煤矿大型部件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部件名称
备注
1
采煤机
截割滚筒
2
摇臂
3
截割电机
4
牵引电机
5
齿轮泵
6
泵电机
7
截割调高油缸
8
牵引块
9
破碎机
10
破碎机电机
11
牵引减速箱
12
变频器
13
三机
刮板机
电机
14
减速器
15
链轮
16
液力耦合器
17
转载机
18
19
减速机
20
破碎机
21
22
泵站
23
泵头总成
24
液压支架
立柱
25
自移机尾
折返滚筒
26
顺槽胶带机
CST电机
27
CST本体
28
驱动滚筒
29
卸载滚筒
30
储带仓滚筒
31
顺槽给料破碎机
破碎电机
32
33
破碎减速机
34
主运输胶带机
35
36
CTS本体
37
38
卸裁滚筒
39
机尾滚筒
40
改向滚筒
41
42
连采机
43
44
装载运输电机
45
46
除尘风机
47
风机电机
48
行走齿轮箱
49
截割升降油缸
50
电缆盘桶
51
梭车
行走电机
52
运输机电机
53
54
行走减速器
55
运输减速器
56
电缆卷筒装置
57
轮毂减速器
58
四臂锚杆机
59
行走减速箱
60
油泵
61
62
给料破碎机
63
64
65
运输机减速机
66
行走减速机
67
主扇及主要水泵
主扇电机
68
主供排水泵
69
主供排水泵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