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登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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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登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七条房屋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颁发、换发或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村民自建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申请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在房屋所在村民组织内进行张贴。

经公告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权利人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权利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明上载明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的房屋,由房屋法定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登记行为。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房屋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相应的权属证书;

申请异议登记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不予登记的,应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三章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村民自建的住宅房屋

  1.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2.宅基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的房屋

  2.集体土地使用证;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房屋测绘平面图;

  6.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进行登记的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村民自建的3层以下(含3层)房屋以及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用地和规划材料缺失的,在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后,可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而实际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建设方应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

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已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集体土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或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持下列材料中的相关材料申请转移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书;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与房屋权属转移相关的合法有效证明、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文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供产权共有人同意产权转移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属于村民住房的,应当符合宅基地的管理规定,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转让的证明;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已登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有效证明文件;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变更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公安部门证明;

  (三)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规划许可或证明文件;

  (四)共有房产分割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分割协议或公证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登记:

  

(一)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

  (三)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四)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灭失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一)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农民个人房屋设定抵押权只能为本家庭成员担保。

  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占用、管理与处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处分抵押房屋时只能面向本集体组织成员。

  第二十三条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房屋;

  (三)列入文物保护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

  (四)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房屋;

  (五)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上设定的地役权一并转移。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二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破损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换发。

  需要补发房屋他项权证的,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持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申请补发;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补发前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村民组织内进行公告。

  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

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三十条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等房屋登记,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或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申请人以瞒报、虚报、出具虚假具结保证等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绘中不执行国家规范、规定,或者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上没有房屋或已建房屋灭失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可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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