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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分包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项目经理副组长:

常务副经理、专职副书记、项目副职成员:

各部室负责人第六条分包商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落实上级分包商管理规定,制定工程项目部分包商管理实施细则。

二、与公司策划小组共同编制分包策划方案,拟定项目分包商承包方案。

三、负责分包商公司的资格审查、招标,合同评审、签订和执行、履行合同及结算并履行报批程序。

四、定期对分包商队伍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分包商队伍信誉档案、上报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

第七条计划部长为本级分包商管理的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本级分包商考核评审的责任人。

第三章分包商准入条件第八条为充分吸纳、利用社会优质分包资源,创建市场化运作、合作共赢的分包机制。

第九条分包商必须是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齐全,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具备相应分包能力的合法成建制分包企业及小微型专业作业企业。

第十条引用分包商必须坚持“五有”(有资质、有技术力量、有资金、有设备、有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分包商《资格准入证》招标制度。

在使用分包商队伍前,无论是合格分包商名册内的合作伙伴还是新引进的合作队伍,都必须对其信誉程度、施工能力、队伍状况、近期业绩、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合格后方可使用。

条件具备的应到分包商队伍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新引进拟从事主体工程或投资较大的临建工程施工的分包商队伍必须坚持先上报后使用的原则,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分包商参加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分包商队伍必须具备劳务资质或专业分包资质,注册时能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1.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3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对使用的分包商队伍的资质原件要进行审核,留做存档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有分包商队伍单位的有效红色印章。

3、分包商队伍严禁使用16岁以下童工。

第四章分包商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招标准入制度,项目原则上以邀请招标为主,以“公正公平、总量控制、择优选用”为指导思想,合理选择分包商。

第十四条分包招标办法一、招标原则

(一)全面招标原则:

按照工程分包及分包商管理办法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都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禁止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的违规行为。

(二)事前预算原则:

工程招标前,应先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限价。

(三)资质审查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或后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

禁止以个人名义参加项目投标。

(四)透明公正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所有工程分包招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五)保密原则:

要做好投标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六)分包商的考察与评价:

项目部是分包商召集、选用、考察、评价、管理的主体,负有对分包商进行考察和评价的义务。

同时,公司对项目分包商的选择有完全否决权。

(七)参与投标的分包商数量要求:

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邀请招标为主。

单项工程招标必须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备承担招标专业工程施工能力的投标人。

二、招标标程序

(一)编制工程分包模式策划方案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和实际条件,围绕施工生产需要,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确保质量,增加效益”的方针,配合公司策划小组编制包括工程施工分包模式、分包范围的划分、分包商需求数量、招标方式选用、分包商上场等内容的工程分包模式策划方案。

分包模式策划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预估投资、拟选用队伍数量、拟招标时间、开竣工日期等。

(二)收集资料、编制招标文件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拟招标工程特点、外部环境、资源结构,对所需机械设备供应、材料采购、劳力来源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分包模式、工作内容、任务划分、材料供应方式等招标文件内容,拟定标底(或限价)编制招标文件,报公司分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发布招标邀请书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公司邀请招标为主。

以电话通知或发布招标邀请书的形式,有选择性的邀请分包商参与投标。

对于拟新引进的分包商队伍,经项目部审查并按照《分包商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参与投标。

(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通知书》。

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2.报送投标文件的时间和要求。

3.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时间及密封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送达投标地点。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分包工程报价说明及报价表。

4.投标人企业资格资料。

5.投标人(合同签订人及现场负责人)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表。

6.拟投入的资源(包括人员、机械设备等)。

7.施工组织方案。

8.工程分包承诺书。

(六)开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前,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评标委员、监标人应分别填写签到表。

(七)评标及定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标,优先选用质量好、信誉高、合理低价、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的队伍。

评标结束后,招标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打分结果,填制《招标评分汇总表》,由每位评委及监标人共同签字确认结果,以“票决制”方式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据工程分包策划需求的劳务队伍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备选人,并编制《招标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分包商初步选定后,项目计划部门应及时将《招议标结果确认表》会同“五证一书”、合同文本资料、竞投标会议记录上报经济管理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不经过公司分包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对外私自签订分包合同。

第十七条分包商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和调整,特殊情况必须报公司分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第五章分包商的信用评价第十八条分包商信用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动态评价”的原则,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物资设备管理、资金使用、农名工实名制管理、合同结算、文明施工等方面,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项目分包商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每季度末对使用的分包商年累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上报公司分包商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条使用分包商应签订分包合同,引进零散劳务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1、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为有效规避合同风险、增加对劳务队伍的约束力,在合同签订前,所有中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没有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投标单位视为放弃中标,不得参与施工。

履约保证金必须直接上交到公司财务,由财务部出具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书或财务收据。

本项目所有工程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额的4%不超过50万元;

且履约保证金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分包合同前一次性交到公司财务部。

2、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履约保证金上交公司财务后,计划部将起草好的分包合同、承包单价以及合同审批意见表在PM中发起流程报公司经济管理部。

经济管理部会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对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及承包单价进行审核并在PM系统中分别签署意见,项目部根据审批意见完善合同条款后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单价和总价,必须严格控制在公司确定的目标责任成本范围之内,报公司经济管理部,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签订的分包商承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交项目计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零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治安条款、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务合同期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满应终止执行;

因施工生产需要继续留用者,可重新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分包合同的严肃性、法令性,严禁先上场后签合同现象。

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程序报批,任何人无权调整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

第二十六条使用的分包商施工中不能保证工期、发生较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管理松散、施工能力差、不能完成施工任务的,应经双方协商或经法律程序予以辞退。

第七章安全和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部要把分包商安全管理纳入全员安全管理范畴,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与已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帮助分包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与零散劳务人员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并与内部职工一样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预防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落实质量控制制度,行使质量否决权,努力维护企业利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必须加强对分包商的资金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分包商施工完合同内容、办理完结算两个月后,乙方扣除施工过程中违约应扣费用后按照甲方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退还审批手续,无息退还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

如无违约行为,办理履行手续后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一条本工程实行工程缺陷责任保证金制度。

缺陷责任期与甲方和业主合同约定一致,从工程完工且双方最终结算签字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保证金按月份验工计量金额的10%预留。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返还5%,剩余5%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视情况无息返还。

第三十二条分包商过程中(月份)计价作为付款的参考依据,每期计价通过PM流程流转至各部门、总工、经理审核,审核后的审批单打印、签字、盖章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验工计价采用公司统一的验工计价单形式,验工计价的单价与细目必须与分包合同彼此对应,杜绝乱立细目、巧立细目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禁止无合同、无验工计价结算单据支付工程款,不得超付工程款。

凡是因超付工程款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追究其经济、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是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的主责部门,要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实行造册登记、监督支付,有效防止拖欠民工工资、杜绝民工上访事件发生。

第九章奖惩办法第三十六条奖惩办法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实行分包商管理,对于未按审批程序上报使用分包商的,除给予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通报批评之外,并视情节每发生一起处以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二、在分包商招标、合同谈判过程中,对于未做好保密工作的除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之外,并视情节每发生一起处以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同时,对于串标、哄抬价格的分包商要取消竞标资格。

三、无特殊原因,使用分包商必须先依照本办法办理好合同审批手续,并依法与所使用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才能让分包商队伍进场,严禁任何形式的未签订分包合同使用分包商或先上场后签合同,一经查出除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之外,并视情节每发生一起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四、分包商承包单价不能突破责任成本综合单价,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包商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方可调整,否则超出责任成本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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