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0608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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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内部行为
典型实例
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
3.与行政确认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确认
表现形式
准予从事特定活动
宣告某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关键区分标准
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
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4.与行政登记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登记
权利不同
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般没有裁量权
目的不同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
是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
对象不同
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
结果不同
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
不一定产生行政许可的后果,多数情况下登记属于履行义务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览
(1)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须遵循“法定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①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
便民和效率原则
(4)
救济原则: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②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
信赖保护原则
(6)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非经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原则
(7)
监督原则
第二单元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许可种类
普通许可
实施程序
普通程序
举例
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排污许可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
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①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许可
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认可
①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依法举行国家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作出许可
②赋予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依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许可
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资格、税务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核准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根据其结果作出许可
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登记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
②实质审查后登记
企业工商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内容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4项内容:
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听证、论证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3.许可评价
主体
评价方式
(1)设定机关
应当定期进行评价
(2)实施机关
可以适时进行评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向上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4.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
事项
具体内容
(1)有权停止的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停止实施的对象
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3)停止实施的前提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4)批准机关
报“国务院”批准后
(5)后果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行政许可的创设
(1)法律
①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
只能由法律设定的事项:
(A)国家基本制度,如采矿、草原使用、伐木的许可等
(B)公民基本权利,如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
(2)行政法规
设定前提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临时性
许可
原则上期满后自然终止
设定非临时性许可
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许可的
性质
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后续处理
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6)地方性法律规范的设定限制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注册会计师资格)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举例)
③
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④
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举例】“前置性行政许可”
从事卷烟销售经营的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时,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办理或审验。
2.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化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上位法优先)
【总结】
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许可
部门规章、其他地方政府规章
【2017·
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文件中,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规章
B.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C.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D.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答案】B
【解析】
(1)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依法创设经常性行政许可(创设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
(2)“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创设临时性行政许可;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选项A部门规章、选项C与选项D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07讲_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费用
第三单元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1.一般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以自己名义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2.“便民原则”的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提示】省政府确定一机关行权,是权力的集中
(2)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提示】一机关确定一机构统一受理
(3)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多选题】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
)。
A.司法机关
B.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E.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答案】CDE
【解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XX)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二、实施程序(★)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
一般自己申请;
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当自己申请
除上述情形外,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
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材料网上传递。
(2018年新增)
(2)行政机关的公示义务
《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除上述八项公示外,增加一项“服务指南”
2.受理
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1)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2)受理决定类型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及时告知即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①《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②能当即办理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2018年新增)
(3)文书形式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文书之上应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审查
(1)审查形式
①形式审查
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书面审
②实质审查
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实地核查
一般原则
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以实地核查为例外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
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税务行政许可
许可决定类型
具体要求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
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的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决定期限(★★★)
(1)作出决定期限
行政许可的情形
期限规定
一般情形(税务行政许可期限与此相同)
可当场作出的
当场作出
不能当场作出的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延期的
(20+10)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45+15)
①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②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20+20)
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送达时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除外时间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实施期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82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014·
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说明、解释
B.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无需对此进行核查或者履行义务
C.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申请人对此无需交纳费用
【答案】DE
(1)选项A: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选项B: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选项C: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启动形式
适用情形
行政机关的义务
(1)依职权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依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程序
(1)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2012·
多选题】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一般可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会
B.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许可决定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D.行政机关必须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E.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答案】BCE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启动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主动举行听证和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对此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选项D: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5)选项E: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申请类型
具体规定
变更许可
可随时提出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延续许可
申请时间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0日前”
行政机关处理
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
同前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
五、费用(★★★)
1.原则上禁止收费
(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例外性收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
(2)所收取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
【2011·
多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期限或者费用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B.听证、招标、拍卖所需时间不应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C.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并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D.行政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
E.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依照其规定执行
【答案】AB
(1)选项CE: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选项D: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08讲_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听证
第四单元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回
(1)适用的情形
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撤回的法律效果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行政许可的撤销
(1)撤销适用的情形
可以撤销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主体一方有过错”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