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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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一十一条根据企业积分,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对该企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对该工程项目的资格慎重考评。

(二)企业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三)企业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或处理结果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

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北京承揽新工程。

第一十二条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企业积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一十三条市建委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在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一十四条根据人员积分,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同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项目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2、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8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两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3、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12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并将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媒体上公示,同时依法对该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发现应当暂扣、撤销注册证书或者吊销项目经理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

对于非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其发证机关或注册机关,在上述机关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京承揽工程。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2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一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建议项目负责人撤换该人员,同时依法对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应当暂扣、撤销相关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

第四章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

第一十五条市建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一十六条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市建委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一十七条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建委限其3个月内整改。

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

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颁发给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一十八条由建设部批准的本市企业的资质需要降级或撤回资质时,由市建委将处理建议报建设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十九条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市建委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记分对象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1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

罚款1千元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千元-1万元

2

罚款1万元

3

SGA002

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未经注册的建造师从事相应工作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

罚款1万-3万元

罚款3万元

SGA003

转让、出借、伪造、涂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1万元以下罚款

SGA004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

SGB00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5万元

专职安全员

罚款5万-10万元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罚款10万元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SGB00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拆装方案进行审核的

《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第十五条、十六条

责令整改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SGB00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SGB00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SGB00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SGB006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SGB007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SGB008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

SGB009

施工单位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SGB010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SGB011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SGB012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SGB013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且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SGB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SGB015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且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警告

SGB016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SGB01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SGB019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许可证

SGB020

施工单位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

4

SGB021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SGB022①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SGB023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SGB024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SGB025

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SGB02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的

SGB027

施工单位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

SGB028

施工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

SGB029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SGB030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SGB031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SGB032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SGB033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SGB034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SGB035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SGB036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SGB03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周边未进行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而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SGB038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罚款10万元以上

SGB039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1000元

罚款1000-3万元

SGB040

从事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SGB041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SGB042

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SGB043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四条

 

15

8

专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管理

SGC001

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00-5000元

罚款5000元

SGC002

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SGC003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SGC004

施工现场的施工料具、水泥等不按规定码放的

SGC005

施工现场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SGC006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SGC007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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