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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般规定

3.2磷酸二铵生产过程中物料的危害

3.3磷酸二铵生产安全操作要点

4.DAP装置设备维护、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4.1一般规程

4.2安全技术要点

5.DAP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5.1安全生产责任制

5.2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5.3安全装置和防护器材管理制度

5.4保健管理制度

5.5各类事故管理制度

5.6装置安全检查制度

附件: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附件一、生产装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附件二、液氨罐区应急救援预案

附件三、DAP装置污水外溢事故应急预案

1.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般规定

1.1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2组织机构及职责

1.3信息报告程序

1.4信息处置

1.5应急处置

2.生产车间易发事故

2.1反应器事故

2.2造粒机事故成因及事故分级处理办法

2.3干燥机事故成因及事故分组处理办法

2.4生产车间氨泄漏事故成因及事故分级处理办法

3.液氨罐区应急救援预案

3.1基本情况

3.2化学危险目标的确定和分布

3.3供氨车间可能易泄漏部位及成因

3.4人体伤害的现场急救措施

3.5防止液氨大量泄漏的措施

4.DAP装置污水外溢事故应急预案

4.1发生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设施的情况,职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遇有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1.3操作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未取得安全作业证者不准独立操作;

电气、起重、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气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

外来参观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1.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长发盘放入帽中,操作旋转设备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衣襟);

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

不准系领带或围巾;

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

酸环境作业必须穿戴好各种防酸劳保及器具;

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

1.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或隐患;

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

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1.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

两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1.7凡转动的设备,不准跨越或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

不准触及运转部位;

调整、检查、清扫设备时,要先停车、断电、悬挂禁动标示牌,并办理断电作业票;

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

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才准离岗。

1.8检修机械、电气设备、工艺设备、容器或进入其中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对与所检修、清理设备有相关联的电器、传动设备必须断电、悬挂禁动警示牌、办理断电作业票;

必要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

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

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1.9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配用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并戴好绝缘手套后操作,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应采用不得超过12伏的安全电压。

1.10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

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和停留;

严禁在机动车辆行驶中爬上、爬下、抛卸物品。

在厂区路面或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

1.11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的容器,管道动火焊接,爆破或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和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12安全、防护、监测、信号、照明、警戒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运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1.13对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进入生产区域严禁吸烟,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作业,未作动火分析,并经批准不准动火,不得在有毒、粉尘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14变、配电室、控制室、化验室、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在夜班、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1.15生产过程中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

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运行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1.16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

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

及时清除工作场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作垃圾。

1.17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1.18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记入值班记录;

下班前必须进行检查,清理场地。

1.19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2.1汽车司机安全规程

2.1.1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2.1.2汽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有并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1.3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2.1.4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2.1.5汽车在起步、出入工厂、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呜号、减速、靠右行;

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

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2.1.6汽车(消防、救护车执行任务时除外)在厂区内行驶宽9米以上的干道上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般情况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进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2.1.7在车间、库房及露末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笛、低速行驶,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2.1.8严禁超重、超车(车身前后两米),超宽(车身左右0.2米),超高从地面算起4米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2.1.9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2.1.10货车载人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时,应待人员上下稳后关门起步,严禁抢上跳下,脚踏板、保险杠严禁站人。

2.1.11在厂内和车间内行驶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准从传递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2.1.12在厂内过铁道时,要减速了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有横杆放下时,要按次停车;

离火车道30米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2.1.13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2.2铲车、翻斗车、推土机、装载机、拖拉机司机安全规程

2.2.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2.2.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2.2.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严禁带病出车。

2.2.4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行驶中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出入厂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2.5车辆不准超载运行,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厂高度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离度不得大于0.5米。

2.2.6车辆在运行中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

除司机室和拖车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严禁乘人。

翻斗车驾驶室有人乘坐时,司机须向其讲清搬杆作用,防止误碰油压搬杆造成事故。

2.2.7推土机在有坡的地面行驶时,地坡坡度不应大工业于25度,下坡度不应大工业于35度并禁止在超过10度的坡度上横向行驶。

2.2.8推土机发生故障时,不准停在斜坡上检修。

2.2.9工作完毕,必须将车刹稳并摘挡熄火,铲车的铲脚和推土机的刀片放落地面。

2.3起重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行车工

2.3.1.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3.1.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2.3.1.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2.3.1.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2.3.1.5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置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2.3.1.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临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2.3.1.7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

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3.1.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

严禁吊物人人头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2.3.1.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2.3.1.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

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2.3.1.11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全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上“禁止通行”的标志。

2.3.1.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度调,确认调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2.3.1.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度机件。

2.3.1.14行车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在“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2.3.1.15露天行车遇有风暴,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应夹紧可靠或用地锚拉紧,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2.3.1.16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2.3.1.17行车工作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c、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d、歪拉斜挂不吊。

e、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g、氧气瓶,乙炔生产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h、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j、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3.1.18工作完毕,行车应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2.3.2电动葫芦工

2.3.2.1凡有操作室的电动葫芦吊必须有专人操作,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

2.3.2.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2.3.2.3不得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2.3.2.4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挂钩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捆扎应牢固,在物件的棱角缺口处,应设垫衬保护。

2.3.2.5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站立位置。

2.3.2.6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进行。

2.3.2.7工作中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3.3手拉葫芦工

2.3.3.1悬挂葫芦的物架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钩、销子、链条、刹车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2.3.3.2起吊用的葫芦,不准超负荷使用。

2.3.3.3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吊起的物件。

2.3.3.4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缚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2.3.3.5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2.3.3.6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2.3.3.7工作中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4机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4.1钳工

2.4.1.1工作前,先检查动力源是否断开,在开关处挂上“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警示牌,必要时应将开关箱上锁或设人监护。

如果设备机器与动力未切断时,禁止工作。

2.4.1.2拆卸下来的零件尽量放在一起,并按规定安放妥稳,不要乱丢乱放,有回挂机钩应卡死,不让其转动。

2.4.1.3拆装设备,应使用适当的工具按顺序进行,不准乱拆乱装,更换皮带或齿轮时,严禁他人任意转动机器,修理好的设备和部件内部不能留有任何杂物。

2.4.1.4用人力移动机件时,人员要妥善配备,多人搬抬应有一人统一指挥,工作时要动作一致,抬轴杆、螺杆、管子和大梁时,必须同户。

要稳起、稳放、稳步前进。

搬运或吊运大型、重型机件,应严格遵守起重工、搬运工的安全规程。

2.4.1.5流动照明要使用36伏以下的电压灯,使用油料要远离灯火,使用手电铅外壳要接地,并检查各部是否漏电,使用时要戴绝缘手套。

2.4.1.6检修有毒、易燃物品的容器,事先必须经过卸压、清洗、置换或中和、清除容器内气、液、渣,并采取通风措施方可操作。

2.4.1.7清洗零件时,严禁吸烟,打火或进行其它明火作业,不准用汽油清洗设备或地面。

废油要倒在指定的容器内,定期回收,不准倒入下水道。

2.4.1.8设备的试车,必须按说明规定的要求进行。

试车前把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好,并检查没有其它障碍物时方能试车。

2.4.1.9工作地点要保持清洁,油污水不得流在地上,以防滑倒伤人。

2.4.1.10工作中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4.2铆工

2.4.2.1工作前仔细检查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大小锤、平锤及其它承受锤击之工具顶部有无毛刺及伤痕,锤把是否有裂纹痕迹,安装是结实,各种承受锤击工具顶部严禁在淬火情况下使用。

2.4.2.2进行铲、剁、铆等工作时,应戴好防护眼镜不得对着人进行操作,使用风铲,在工作间断时,将铲头取下,以免发生事故,噪声超过规定值时,应戴好防护耳塞。

2.4.2.3工作时,在使用油压机、磨擦压力机、刨边机、剪板机等设备时,应先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严格遵守该设备安全规程。

2.4.2.4凿冲钢板时,不准用圆的东西(如铁管、铁球、铁棒)做下面的垫铁,以免滚动将人摔伤。

2.4.2.5用行车翻工作物时,工作人员必须离开危险区域,所用吊具必须先认真检查,并必须严格遵守行车起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4.2.6使用大锤时,应注意锤头甩落范围,打锤时要瞻前顾后,对面不准站人,防止抡锤时造成危险。

2.4.2.7加热后的材料要定点存放,搬动时要用滴水试验等方法,视其冷却后方可用手搬动,防止烫伤。

2.4.2.8用加热炉工作时,要注意周围有无电线或易燃物品,地炉熄灭时应将风门打开,以防爆炸,熄灭后要详细检查,避免重燃起火,加热后的材料要定点存放。

2.4.2.9半年工件时,若孔不对也不准用手探试,必须用尖顶穿杆找正,然后穿钉。

打冲子时,在冲子穿出的方向不准站人。

2.4.2.10高处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并详细检查操作架,跳板的搭设是否牢固,要圆形工件上工作时,必须把下面垫好,有可能滚动时上面不准站人。

2.4.2.11远距离扔热铆钉时,要注意四周有无交叉作业的其它工人。

为防止行人通过,应在工作现场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牌,接铆钉的人要在上面接。

2.4.2.12连接压缩空气管(带)时,要先把风门打开,将气管(带)内的脏物吹尽后再接。

发现堵塞要用铁条透通时,头部必须避开,气管(带)不准从轨道上通过。

2.4.2.13捻钉及捻缝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钉大锤时不准戴手套。

2.4.2.14使用射钉枪时,应先装射钉,后装钉弹;

装入钉弹后,不得用手拍发射管,任何时候都不准对人体;

若暂时不需射击,必须立即将钉弹和射钉退出。

2.4.2.15工作中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4.3管道钳工

除按机修钳工安全规程有关部分执行外,尚应遵守下列事项:

2.4.3.1水管打铅接口时,必须将灌铅口擦干,以防灌铅时发生爆炸,化铅时应注意防止烫伤和失火。

2.4.3.2锯割管子在铁管快锯断时,不要用力过猛,以免把手碰伤,使用锯管机时,应有防护罩,人应站在安全位置。

2.4.3.3禁止在有压力的各种气体管道及附件上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送管时,应先向有关部门联系好,切断气、液来源,清除余气、液,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修理架空管道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2.4.3.4送气时阀门必须缓慢开动,且应站在阀门侧面进行。

2.4.3.5在电线附近工作影响安全时,停电之前,禁止工作,以免触电伤人。

2.4.3.6占据道路影响行人时,应用警示标志,晚上应用红灯标志。

2.4.3.7紧固导2管及零件时,只准手用力,另一手应攀住固定物。

2.4.3.8递接工具材料禁止投掷,起吊和放下物件时禁止人在物件下面站立和通行。

2.4.3.9在地沟暗处操作,要有足够照明设备,其电压应符合相应安全电压等级。

在沟内工作必须戴好安全帽,并要有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2.4.3.10在有毒气体的地方工作要戴防毒面具。

2.4.3.11在工棚工作时,严禁烟火。

2.4.4电焊工

2.4.4.1应掌握一般电气知识,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定,还应熟悉灭火技术,触电急救及人工呼吸方法。

2.4.4.2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若线路横越车行道时应架空或加盖保护,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享受好接地;

电焊钳把绝缘必须良好,焊接回路线接头不宜超过三个。

2.4.4.3下雨天不准露天下电焊,在潮湿地带工作时,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2.4.4.4移动式由焊机从电力网上接线或拆线,以及接地,更换熔丝等工作,均应由电工进行。

2.4.4.5推闸刀开关时身体要偏斜些,要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电焊机;

停机时,要先关电焊机,才能拉断电源闸刀开关。

2.4.4.6移动电焊机位置,需先停机断电;

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电焊机。

注意焊机电线接头移动后应进行检查,保证牢固可靠。

2.4.4.7在人多的地方进行焊接时,应安设遮栏挡住弧光。

无遮栏时应提醒周围人员不要直视弧光。

2.4.4.8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它导电物体上,清渣子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2.4.4.9焊接有色金属器件时,应加强通风排毒,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2.4.4.10修理煤气管或在泄漏煤气的地方进行焊接时,要事先通知煤气站及消防、安技部门,得到允许后方可工作。

工作前必须关闭气源,加强通风,把积余煤气排除干净。

修理机械设备,应将其保护零(地)线暂时拆开,焊完后再进行连结。

2.4.4.11焊机启动后,焊工的手和身体不应随便接触二次回路导体,如焊钳或焊枪的带电部位、工作台,所焊工件等。

在容内作业,夏天身上出汗或阴雨天等情况下,应穿干燥衣物,必要时要铺设橡胶绝缘垫。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操作者自身引为焊接回路的一部分。

2.4.4.12工作完毕后关闭电焊机,再断开电源。

2.4.5气焊工

2.4.5.1一般规定

A、严格遵守一般焊工安全规程和有关溶解乙炔气瓶,橡胶软管,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则和焊割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坚固件均应紧因牢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氧、乙炔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能沾染油脂和泥垢。

C、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漏气时,用肥皂水试验,试验时,周围不准有明火,不准抽烟,严禁用火试验漏气。

D、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小于5米,并应采取隔离措施。

E、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或乙炔阀门。

F、焊接场地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露天作业时应防止阳光直射在氧气瓶上。

G、工作完毕或离开工作现场时,要拧上气瓶的安全帽,收拾现场,把气瓶放在指定地点。

H、工作中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4.5.2橡胶软管

A、橡胶软管须经压力试验,氧气软管试验压力为2Mpa,乙炔软管试验压力为0.5Mpa。

未经压力试验的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们管及油上油脂的胶管不准使用。

B、软管长度一般为10—20米,为准使用过短或过长的软管,接头处必须用专用卡子或退火的金属丝卡紧扎牢。

C、氧气软管为黑色,乙炔软管为红色,与焊炬连接时不可错乱。

D、乙炔软管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先将焊炬或割炬的火熄灭,然后停止供气;

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氧,不准用弯折的办法来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前面一般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E、禁止把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也不准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体敷设在一起,使用时应防止割破,若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盖或护板。

2.4.5.3氧气瓶

A、每个瓶必须在定期检验的周期内使用(三年),色标明显,瓶帽齐全。

氧气瓶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它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能同车运输,贮存。

B、氧气瓶附件如有毛病或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均应停止使用。

氧气瓶应直立着安放在固定支架上,以免跌倒发生事故。

C、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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