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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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接受银行监管;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三)全力为客户服务,接受客户的监督;
(四)维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的安全、品牌、形象和荣誉;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职;
(六)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齐心开拓创新;
(七)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正廉明、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具备的安全、健康及其他工作条件;
(二)非因违法和违反本行规章,非经规定的程序,不被解除聘任、聘用和劳动合同,不被辞退及给予其他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罚;
(三)依法、本行规章及劳动合同获得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和各种假期的待遇;
(四)参与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
(五)对本部门和全行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申诉和控告;
(六)参与培训;
(七)提出辞职;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录用
第十二条录用员工应当遵从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本行的利益。
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不录用未成年人,不歧视妇女;
(二)保证员工质量。
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录用;
(三)降低录用成本。
应当减少录用所花的时间,防止招聘不慎带来的重新招聘和录用工作后离职等录用成本。
录用或聘任员工的数量应当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总编制和各种职级的编制限额内;
(四)着眼长远发展。
注意安排好员工的梯度结构,做到经历和学历、青年和中年搭配合理。
第十三条录用员工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
其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过对员工的需求预测,提出员工的增量,并制定录用政策和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实施;
(二)以办公室为主,用人部门配合,进行职位分析,提出职务说明书,并据职务说明书确定任职资格、录用内容和标准及录用甄选技术;
(三)办公室进行宣传广告,并做好录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录用广告应当载明录用的职位及其资格条件、名额、申请录用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录用须知事项;
(四)求职申请人填写求职申请书;
办公室根据求职申请书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五)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
考试内容根据录用人员应具备基本能力和不同的录用专业分别设置;
招聘组织根据笔试结果按高于实用人员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行面试,提出拟用备选人员。
面试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管理能力和个性偏向。
(六)由办公室对拟用备选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对其品行、信用记录、资格和其他背景进行确认,并写出由调查人签字的认定材料;
对于2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原使用单位的鉴定材料和审计材料;
(七)办公室对经过2次筛选后确定的人员,组织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八)办公室与录用人员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
(九)按照规定的职权将拟用人员名单及其资料和情况提交会议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并由办公室向录用人员发出录取通知书。
被录用的员工应按期报到,并填写有关人事表格,提交保证书、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学历等证书;
(十)办公室负责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申请到本行工作的员工,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和关联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到本行任员工: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执行与本行业务有关的人员;
(四)依法不得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员工,经行长会议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和手续,或通过其他测试办法。
第十六条新录用的员工由领导指定岗位进入6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前两个月,以试用部门经理为主、办公室配合,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年度全面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合格的按期转正,并与考核转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聘用制程序确定岗位;
基本合格的留用察看6个月,不合格的,或有旷工记录和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到非领导职务且无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员工应当先到营业一线至少工作1年。
第五章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八条本行对董事长实行任期制。
董事长的任期3年,由主发起银行股东推荐,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罢免,任期终止。
第二十九条凡受聘担任本行总部和支行的高管人员、总部的中层领导职务的称为聘任,受聘担任普通员工的称为聘用。
依照本行《章程》规定,本行的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行长的聘任或解聘由行长提出,董事会决定。
部门经理由行长聘任或解聘,副行长的聘任和解聘由行长提出,董事会决定。
本行部门副职的聘任或解聘,由主管行长和部门经理共同提出,经行政管理部进行资格审查,行长决定。
已录用到本行的普通员工的工作岗位的确定,实行聘用制,其聘用和解聘由行长或部门经理决定。
第三十条本行聘任员工,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选任,也可以在本行已录用员工中聘任。
第三十一条本行选任聘任员工,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道德素质、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从业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其中,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在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行长和部门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部门经理同时具备本部门专业5年以上(会计、营销、法律及计算机)的从业经历。
第三十二条面向社会聘任或直接选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员工录用的程序办理。
在本行内部已录用员工中晋升聘任,被聘人员上一年的业绩考核等级必须为优秀,其程序如下:
(一)全员推荐提名,或由提名人提名,或由竞争上岗提名,按聘任职数l:
2的比例确定聘任对象;
办公室应在提名前对拟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由办公室会同拟聘职务的主管部门联合对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提出聘任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行长聘任。
行长、中层领导的聘任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竞争上岗的程序是:
先由本人提出申请;
再由具备拟任职务资格的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演讲,由全员打分和推荐,确定聘任对象;
最后依照本条笫
(二)至第(四)款之规定办理。
员工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本办法关于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
在本行内部已录用员工中聘任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重新明确职位、任期及试用期、职责要求及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六章培训
第三十四条本行建立职业分类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本行员工培训实行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员工职业培训类型分为:
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转岗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未从事过银行业工作的员工或者员工在不同专业之间转岗,均应当进行岗前或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基本理论、基本规章、基本法律、基本业务、基本技能、服务礼仪和行为规范、企业文化。
第三十六条本行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和新的管理办法,必须培训出合格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方可推行。
本行还应当对员工进行市场经济、金融工作、农村经济的新知识及各专业新知识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应当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和新的管理办法的理论及其相关知识和操作手段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本行对正副行长、部门正副经理进行定期培训和资格培训。
管理人员的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政治理论、现代经济金融知识、科技文化知识、企业管理理论、经济法律知识及本专业的理论。
第三十八条建立职工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制。
全行员培训工作由行长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
本行的培训工作纳入行长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中,应当保证培训经费、其他培训条件及各项培训措施的落实。
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办公室部,负责按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督促、指导、检查部门落实培训责任;
组织制订教学大纲、选购教材及落实师资。
其他部门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落实、授课、考试、检查作业及笔记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员工培训工作:
(一)本行建立业余学习学校,制定好教学计划,坚持每周不少于5个小时的业余学习时间;
(二)定期举办学习班或送出去培训或举办专题学术讲座、专题辅导,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专项教育;
(三)有计划地实行领导转任和员工岗位轮换,建立岗位辅导制度,定期举办各项业务竞赛,实行岗位练兵;
(四)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取得学历证书,经与本行签订一定时期服务年限的劳动合同,经行长批准,可以报销学习费用。
第四十条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一)本行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职工培训。
(二)将员工培训情况同工资分配挂钩。
员工日常学习情况作为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
参加半年以内的短期脱岗培训,基础工资和固定工资全额发给,绩效工资根据培训结果分配。
经本行委派参加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发给全额的基础工资和固定工资。
(三)建立员工培训的持证上岗制度。
员工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从事岗位工作、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本行从事业务工作和计算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经过等级鉴定,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担任行正副行长、部门正副经理应当取得培训资格证书,晋升领导职务的员工在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四)本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培训的内容。
员工参加由本行承担经费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本行应与培训员工签订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培训合同。
本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和条件,员工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学习任务。
(五)与本行签有培训合同的员工,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追究违约责任。
未签有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六)建立培训师资体系。
本行各部门负责人均要承担授课任务,并采取从外单位聘请教师授课、利用现代多媒体进行教学及开辟网上课堂等多种教学形式。
(七)严格日常培训考试考核。
每期学习班都要考试,业校学习应当定期考试。
同时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时间、学习笔记、作业。
第四十一条建立员工培训的登记制度。
本行要为每位员工制发学习登记册,对员工的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考试结果及考核内容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列为员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二条本行对培训管理机构、教学突出的员工和岗位学习成才的优秀员工进行奖励;
对无故不参加行内安排的培训和完不成学习任务的员工进行处罚。
本行将培训的管理、质量和考核纳入行政管理部业绩考核之中,作为年度考核和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考核
第四十三条本章所称的考核系指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五章规定的试用考核和聘任考核外的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分为年度全面考核和季(月)度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
本行的定期考核分为普通员工、支行或部门的领导和行级领导三个层次。
第四十四条本行的年度考核办法如下:
(一)年度考核应当对各项工作全面考核,其中业绩占60分,其他考核占40分。
其他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品德品行、学识水平及出勤等4个方面。
(二)员工业绩考核由行长或部门经理根据员工个人业绩计算给分,领导得本单位的平均分。
本行或本部门员工单项指标得分除以本单位人数的平均分不得超过本单位本项指标的总得分。
其他考核先由本人按照职位职责进行述职,然后由评价人员打分,最后经办公室综合汇总打分结果,由行长会议确定考核等级。
前款所称的评价打分是指将各项指标用5句陈述句描述为5个等级,对5个等级由高到低给予不同的权重分,由考核人员打分评价。
每个评价者对一个单位的人员评分比例为最高等级“1”和最低等级“5”不能低于10%。
其中,高管人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部门经理、由行长评价;
员工由部门负责人评价。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类,其中优秀和不合格的各不能超过10%。
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的进行奖励,对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
以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办公室配合,对不称职的进一步进行个案考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行里按年制定经营目标责任制,明确并按年分月部门下达指标、配置资源和奖惩。
行和部门应当将下达指标分解到员工,作为员工季(月)考核指标和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八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四十七条本行实行职务与等级相结合的结构工资制。
本行工资制度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绩效、从业经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合理差距。
第九章奖惩、申诉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员工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或者遵守法规和本行的规章、纪律,公正廉明,作风正派,模范作用突出的;
及其他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荣誉称号。
员工个人和集体的荣誉奖励分为定期奖励和随时奖励。
本行按年组织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
年度中间,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随时予以嘉奖。
员工及支行、部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及其他应当取消荣誉的情形,应当撤销奖励,并按奖金的2倍给予物质处罚。
第四十九条员工违反法纪和本行规章,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可视其情节轻重,并处于警告、降级、留用察看和免职等行政处罚。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
担任领导职务的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其领导职务自动免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情节较轻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罚,有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等毁人名誉的行为,或威胁、恐吓等恶意报复上司及同事的行为,给予留凋察看的行政处理。
(三)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应予免职。
(四)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给予降低工资标准、降级、留用察看的处罚。
(五)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给予警告至降级行政处理。
(六)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经济和责任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降级至免职行政处理。
(七)其他应当处罚的。
员工累计受到警告5次以上,应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的处罚;
留用察看后仍未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对员工的行政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处理员工,应当由本行办公室、审计部门对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程序由有权处理的会议决定,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办法本章的规定受到处罚但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一年内不得受到晋升和荣誉奖励。
第五十二条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罚及按本行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事项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理事项之日起30曰内向做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理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本行董事会申诉。
员工请求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本行董事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应当在60日内做出决定。
董事会对经审查认定的错误的申诉事项,应责令原处理机构纠正。
第五十三条员工认为本行及本行的领导人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控告。
员工提出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十四条本行超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条件录用、转任、聘任和晋升员工的,董事会应当责令行长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罚。
本行违反规定的条件奖惩员工和办理退休;
违反规定的程序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奖惩员工;
违反本办法关于员工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规定;
在录用、竞争上岗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监事会应当建议董事会责令行长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至免去其职务。
前两款违行为属于行长直接违规的,或行长不执行董事会的命令,应当对行长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