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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十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一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申请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十二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健康体检等证明文件必须真实,不得借用或伪造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员工应聘时,公司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五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有公司承担,专项培训费用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双方另行约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实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当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员工连续与公司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员工书面提出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理工作移交,在员工办理移交手续后三日内,公司与员工结清有关工资、补偿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理工作移交,在员工办理移交手续后三日内,公司与员工结清有关工资、补偿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

00~12:

00,下午 

13:

30~17:

30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补贴、津贴、奖金。

第三十五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三十六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旷工或视同旷工的,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五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非公司过错,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三十日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理工作、公司财产移交,在员工办理移交手续后三日内,公司与员工结清有关工资、补偿等相关费用。

并根据员工的书面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员工的档案转移手续。

第五十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五十四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五十五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公司对违规违纪劳动者的惩罚由公司向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由劳动者本人签收,若劳动者拒不签收或劳动者本人离职造成无法送达的,可以由该劳动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写明事由后代为签收,部门负责人的代为签收视为该处罚通知已送达给违规违纪劳动者本人。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

每警告2次记过1次;

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6)、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或离职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6)、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7)、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8)、有违反《治安处罚法》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以上公司规章制度,系本公司与职工代表会议协商一致通过。

以上公司规章制度本人看过,愿意遵守。

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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