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勘察设计合同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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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分为两个版本。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2000-0209]
范本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订立合同依据的文件;
(2)委托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内容;
(3)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4)设计人应交付的资料和文件;
(5)设计费的支付;
(6)双方责任;
(7)违约责任;
(8)其他。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GF-2000-0210]
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
除了上述设计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内容外,还增加有设计依据;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
项目的投资要求、设计阶段和设计内容;
保密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一、勘察合同的订立
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1)工程勘察任务(内容)。
可能包括:
自然条件观测;
地形图测绘;
资源探测;
岩土工程勘察;
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水文地质勘察;
环境评价;
模型试验等。
(2)技术要求。
(3)预计的勘察工作量。
(4)勘察成果资料提交的份数。
(三)合同工期
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四)勘察费用
(1)勘察费用的预算金额;
(2)勘察费用的支付程序和每次支付的百分比。
(五)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平整施工现场;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六)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二、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
(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城市规划许可文件;
(3)工程勘察资料等。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合同内需约定资料和文件的名称、份数、提交的时间和有关事宜。
2.项目设计要求
(1)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2)限额设计的要求;
(3)设计依据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1)设计范围。
合同内应明确建设规模,详细列出工程分项的名称、层数和建筑面积。
(2)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要求。
(3)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
可能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某几个阶段。
(4)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同使用年限。
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同内约定。
(5)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
包括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
(三)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的时间
(四)设计费用
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合同内除了写明双方约定的总设计费外,还需列明分阶段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占总设计费的百分比及金额。
(五)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
可能包括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需要约定的内容,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
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一、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的责任
(1)在勘察现场范围内,不属于委托勘察任务而又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3)工程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
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6)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的加班费。
(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二)勘察人的责任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内约定实际损失的某一百分比。
(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三)勘察合同的工期
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如遇以下特殊情况时,可以相应延长合同工期:
(1)设计变更;
(2)工作量变化;
(3)不可抗力影响;
(4)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
(四)勘察费用的支付
1.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费用计价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取费;
(2)预算包干;
(3)中标价加签证;
(4)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
2.勘察费用的支付
(1)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
(2)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约定勘察费的某一百分比。
对于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还可将这笔费用按实际完成的勘察进度分解,向勘察人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3)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2)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3)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按未支付勘察费的1‰偿付逾期违约金。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勘察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1‰。
(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的生效与设计期限
1.合同生效
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
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该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2.设计期限
除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包括约定分次移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外,还可能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因,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如设计过程中发生影响设计进展的不可抗力事件;
非设计人原因的设计变更;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进度的干扰等。
3.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二)发包人的责任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3.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
(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4)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三)设计人的责任
1.保证设计质量
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
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
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1)初步设计。
包括:
1)总体设计(大型工程)。
2)方案设计。
主要包括:
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进行方案比选等工作。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完善选定的方案;
分专业设计并汇总;
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
修正初步设计。
(2)技术设计。
1)提出技术设计计划。
工艺流程试验研究;
特殊设备的研制;
大型建(构)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
2)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3)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3)施工图设计。
1)建筑设计。
2)结构设计。
3)设备设计。
4)专业设计的协调。
5)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商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则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4.配合施工的义务
(1)设计交底。
设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施工监理人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施工工艺达到预期的设计水平要求。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2)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3)工程验收。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四)支付管理
1.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
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2.合同价格
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3.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
(1)支付管理原则:
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2)设计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2)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1)合同生效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此笔费用支付后,设计人可以自主使用;
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3)施工图阶段,当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50%。
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五)设计工作内容的变更
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
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
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
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
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1)发包人延误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作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需在相关条款中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