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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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山东省律师职(执)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保险协议书

甲方:

山东省律师协会

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号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

济南市泺源大街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组织的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保险协议书;

()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中选通知书;

()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及竞争性谈判文件;

()应答文件澄清及承诺;

()应答文件;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保险项目

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三、投保与出单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协助下收集全省拟投保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投保清单(见附件一:

投保确认清单),由甲方填写“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依据最终确定的保险价格核算应缴保险费,制作应缴保费一览表(见附件二:

应缴保费一览表),据此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保险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单、投保清单、应缴保费一览表、保险费后,依据本章《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方案》内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并后附承保确认清单(见附件三:

承保确认清单)、向各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出具保险凭证(见附件四:

保险凭证样本);向山东省律师协会、各地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别开具保险费发票,开具金额依据应缴保费一览表。

一旦乙方未按本协议中保险方案及各项特别条款、特别约定内容出具完整的保险单,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批改或重新出具;乙方如在接到批改或重新出具保单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保单批改或重新出具工作,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保险条件及条款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山东省律师协会

投保人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号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山东省律师协会所辖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被保险人地址:

详见投保清单

三、

方案

每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万元)

方案

方案

所有被保险人年累计赔偿限额亿元

四、法律费用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万元,且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但累计不超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

五、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

六、保险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七、索赔基础

期内索赔制

八、追溯期

、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

首次投保追溯期一年,即为首次合同生效日之前一年;

、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

连续投保,本保险追溯期从首次投保追溯期开始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四年。

九、保险费

方案:

元人;方案:

元人

十、保费支付

按山东省保监局相关文件执行。

十一、适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号]

十二、特别约定

、律师调动,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特别约定

保险期限内,律师在山东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正常调动,该律师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不受影响。

如调动后的律师事务所不在被保险人清单中,且原律师事务所未对该调动律师作退保的,因该律师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律师的赔偿限额仍按保单规定的每名律师累计赔偿限额执行。

经该律师本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将赔款直接划转该律师事务所。

分立或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被保险人范围,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新投保情况特别约定

对于保险期间内新加入要求投保的律师,保险公司须予以办理承保;保险费的收取按照保险公司短期费率计收;保单形式为批单及保险凭证。

、退保情况特别约定

保险期间内如律师要求退保的,保险公司须予以办理;保险费的退还按未到期保险费短期费率计提。

、保费优惠特别约定

如果协会统保项目首年赔款不超过保费的,第二年续保时,保险费在第一年的基础上优惠;连续两年赔款均不超过保费的,续保时在第一年保费基础上优惠;连续三年赔款均不超过保费的,续保时在第一年保费基础上优惠;连续多年(超过年)符合该条件,累计优惠最高为第一年保费的。

凡上一年度赔款超过,续保时保费为第一年保费。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指派的律师在开庭时及开庭前后小时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不包括残疾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

、责任免除特别约定

保险人同意,将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五项“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改为: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应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

十三、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其他资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不可再得的资料原件,在交由被保险人保管时发生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劫、抢夺,并因此导致资料的无效或缺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所列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主。

十四、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时,由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五、保险费计算及支付

、赔偿限额保险费的计算:

方案元人方案元人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甲方统一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

六、期内服务

、理赔单证要求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认可被保险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作为理赔依据,并承诺除此之外不再要求提供任何其他材料:

)出险通知书(由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并签章)

)保险凭证复印件

)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协议)

)索赔申请书

)损失清单

)责任职业律师的《律师职业证》复印件

)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其他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复印件

、理赔程序与服务要求

)接报案

乙方设立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

,可随时接受被保险人或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出险报案。

)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在小时内以书面(传真)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调查。

如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传真)回复,则表示不去现场调查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如需要现场调查,乙方的查勘理赔人员应在小时内赶到事发律师事务所。

、乙方的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并签字确认。

)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通过传真的方式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所提交的索赔资料,乙方接到后应给予书面确认(包括书面签收、传真确认),并应立即审查核实。

、乙方若认为被保险人递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或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在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接到索赔资料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上述资料的原始单证应在采用上述方式提交后日内(以邮寄日为准)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乙方项目服务小组提交。

乙方据此在个工作日内对损失及赔偿金额进行核定。

)事故调解委员会

在被保险人与乙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时,由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事故调解委员会成员三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三名该领域的专家组成。

不能协商确定时,由双方共同从济南仲裁委仲裁员中随机抽取三名仲裁员组成。

)司法管辖

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可提交山东省律师协会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赔款支付

双方达成一致后,乙方同意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按照以下时限要求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在元以下(含),个工作日内支付;

赔款金额在元以上,个工作日内支付。

、定期提供保险理赔资料

乙方应于每季度初日内向甲方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上个季度保险理赔统计报表和报案清单,理赔统计报表和报案清单应加盖乙方签章。

报表格式由甲方、乙方和江泰公司共同商定。

七、一般条款

(一)协议有效期

一年。

(二)协议变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均应提前天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提供给本谈判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

、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三年。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五)其他

、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费用为保费的,由乙方向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

如乙方向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超额支付经纪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保费退还甲方。

、甲方所辖部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参加投保或中途退保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执壹份。

附件:

、投保确认清单

、应缴保费一览表

、承保确认清单

、保险凭证样本

甲方:

山东省律师协会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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