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公安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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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区域通行证明………………………………………………(46)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申请条件:
1.有合法固定场所并符合安全要求;
2.制定有内部安全制度;
3.安装有规定的设备。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4、场地使用权证照(房产证、租用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原件;
5、场地使用的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行业内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前台实名登记验证制度及服务员职责、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发现违反犯罪情况报告制度、门卫制度等);
7、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五张一寸免冠照片;
8、从业人员化名册及身份证原件件(非本市常住户口还须有居住证原件),外国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就业许可证明原件;
9、经营场地所在地段平面图及内部结构平面图(多楼层且内部机构不相同的需提供每楼层的内部机构平面图);
10、安装并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凭证原件;
11、购买安装扫描仪、读卡器凭证原件;
12、有效的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受理材料
由市公安局审核材料、勘验、审批、制证。
(7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南宁市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管理办法》;
1.消防安全合格;
1、南宁市公安局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书;
3、《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
4、法人代表、个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省份证原件;
5、法人代表、个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6、场地使用权证照(房产证、租用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原件;
7、行业内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行业经营场地所在地段平面图及内部结构平面图(多楼层且内部机构不相同的需提供每楼层的内部机构平面图);
9、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五张一寸免冠照片;
10、从业人员化名册及身份证原件(非本市常住户口还须有居住证),外国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就业许可证明原件;
11、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的基本情况;
12、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受理材料
市局治安支队审核材料、勘验、审批、制证
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1.消防安全合格;
2.制定有内部安全制度;
3.安装有规定的设备。
1.南宁市公安局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五张一寸免冠照片;
4.场地使用权证照(房产证、租用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原件;
5、行业内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行业经营场地所在地段平面图及内部结构平面图(多楼层且内部机构不相同的需提供每楼层的内部机构平面图);
7、从业人员化名册及身份证原件(非本市常住户口还须有居住证),外国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就业许可证明原件;
8、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的基本情况;
9、《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安部监测、评估证明书原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辖区分(县)局治安大队实施安全许可;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四、申报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交通疏导工作方案、消防工作方案、应急疏散工作预案、票证管理和查验工作措施及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租赁合同、证明或协议);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活动承办方在活动举办日的2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材料——民警审核材料——受理——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提出是否安全许可意见——治安支队领导审核——市公安局领导审核——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决定书送达承办方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无
受理材料
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本市公民。
(二)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辖区的由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主管;
经过两个以上辖区、县的游行、示威路线由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管;
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由所在自治区公安厅主管;
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
(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五)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当面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一)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负责人身份证;
(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申请书必须写明:
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集会游行示威的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
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三)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证明材料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当面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民警审核材料——受理——提出是否许可意见——治安支队领导审核——市公安局领导审核——申请举行日期的二个工作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个工作日前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1.狩猎场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3.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4.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一)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二)民用枪支配购证及配购手续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南宁市市民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接收材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制作证件由南宁市市民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送达归档
10个工作日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规定,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3.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2、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狩猎场配置猎枪:
申请报告(含单位名称和性质,枪支种类、数量及及用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申请报告(含单位名称和性质,枪支种类、数量及及用途)、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
申请报告(含申请人基本信息,枪支种类、数量及及用途)、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
3、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狩猎场配置猎枪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提供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提供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4、个人身份证件;
南宁市市民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接收材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制作证件由南宁市市民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送达归档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
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申请
2、枪支、弹药押运人员身份证明
3、枪支、弹药押运车辆行驶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公安部GA990—2012)第8.1项:
8.1许可证管理8.1.1申请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8.1.3.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8.1.3.4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6.1、6.2和8.1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各3份: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
3、采矿许可证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
6、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仓库验收合格材料;
7、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8、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证明;
9、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南宁市市民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接收材料审查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审查(注:
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在互联网上进行初审公示报局领导审批制作证件由南宁市市民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送达归档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6资格条件
6.1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特殊要求
6.2.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2.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8.2.3发放
8.2.3.1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2.4换发和补发
8.2.4.1换发
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