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本科论文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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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科学和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
经过多年的实践,多次进行改革与转型,增值税税制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本文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从分析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出发,通过对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探讨,着重抓住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进行研究,并结合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最终提出了完善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总而言之,增值税税制仍在不断的实践和改革中,中小企业应及时根据最新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制定一份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关键词:
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Abstract
WiththedeepeningofChina'
sreformandopeningup,scientificandeconomicdevelopmenthasbeenrapidintheprocessofreformandopeningup,China'
staxlawsystemisalsomaturing.Afteryearsofpractice,manyreformsandrestructuring,theimplementationofVATregimehasachievedgreatsuccess.Inthispaper,asthemainobjectofSMEs,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from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ofVATtaxplanningtotaxpayersangle,throughtheSMEVATtaxplanningarediscussed,focusingon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toseizethespecificVATtaxplanningmethodsresearch,combinedwithcomparativeanalysisandothermethodsforanalysis,andultimatelyimprovetheSMEproposedVATtaxplanningcountermeasures.Allinall,theVATtaxsystemcontinuestopracticeandreform,SMEpolicyshouldbebasedonthelatestsituationwiththeirownbusiness,developareasonabletaxplanningschemes,companiesandcountriestoachieveawin-win.
Keywords:
SMEsValue-addedtaxTaxPlanning
1引言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此次转型改革,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将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税率调低至3%。
在当今我国经济格局中,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都举足轻重。
作为中小企业,由于其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管理水平较低。
因此,在我国现有的税收环境下,企业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知之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无畏的利益损失。
那么,在这次改革后如何更好的利用新的税收政策筹划增值税,如何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就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值得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研究的课题。
在本文中,选择以中小企业为研究范围,主要讨论中小企业增值税在新税制下的具体方法。
2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论
2.1增值税概述
2.1.1增值税的起源
增值税起源于法国,是在20世纪中期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产物。
从20世纪初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日益走向社会化,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加,营业税的弊端逐渐显露,其重叠征税的性质加重了生产链条后端的生产经营者的累计税负,极大的阻碍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此时,以增值税为课税依据的设想变应运而生。
1954年,法国政府率先推行增值税,之后,欧共体各成员国都先后采用了增值税。
增值税以其特有的优势,已被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成为世界税收史上最耀眼的一颗新星。
2.2.2增值税的概念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增值税的定义可以概括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现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2.2.3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应低税率外,税率为17%。
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即: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2.2纳税筹划概述
2.2.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少缴税、不缴税或缓缴税)的谋划。
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它们的特点是形式上都不违抗税法,前者是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有助于减轻税负的制度规定,规避税收负担,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甚至值得提倡;
后者是利用现有税法中的缺陷与疏漏,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
2.2.2纳税筹划的意义
1.减轻税收负担。
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达到绝对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相对于逃税。
偷税而言,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在国家税收政策下,既遵循了国家的税法,又实现降低税收的风险。
3.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税务支出,节约成本,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
4.有助于国家税收体系的完善。
中小企业进行合理纳税,能反射出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从而在改革的过程中能够加以完善,使之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共赢。
3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中小企业内部环境及问题
3.1.1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认识不够
税收筹划引入国内的时间还很短,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税收筹划仍然是个新事物。
再加之中小企业相关决策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不够,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很低的层面上。
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难以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
由于中小企业难以对税收筹划与偷、逃、避税行为作合理的区分,在我国现阶段缴税越多越光荣的舆论导向下,没有偷、逃、避税主观动机(即无违法动机)的企业,即使想减轻税收负担,也不会贸然的采用税收筹划这一本质是合法的方式。
3.1.2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科学、执行是否到位,从根本上制约着企业防范纳税风险的程度。
如果企业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却没有切实执行,都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存在风险。
3.1.3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不严谨
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过分追求节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而忽视对税法的遵从。
不严谨的纳税筹划方案脱离了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没有从全局发展战略的角度策划设计,缺少纳税筹划必备的全局观和战略性,从而导致纳税筹划存在相应的问题。
3.1.4纳税筹划人员匮乏
在我国,由于税务筹划作为一个行业,与国外相比还只是出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人才储备较少,专业人才匮乏。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中,虽然均设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但是会计人员更专注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而不太善于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近几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做了大幅改革和调整,这就使得国内各类企业迫切需要懂税务政策、会税务政策、能实际操作的税务管理人才,以协助企业顺应国家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竞争力。
中小企业财务部门应更加注重财务人员对税务知识的培训,有关机构也需要加大力度培训税务筹划方面人才。
3.2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及问题
3.2.1税收政策的更新及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必须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
而纳税筹划是事前筹划,若是在此期间,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纳税筹划的风险。
3.2.2税务行政部门执法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税务筹划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也未开展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分析。
而纳税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是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执政部门的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部门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纳税筹划的风险。
4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及应用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事先合理安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率、销售方式、减免税及出口退税等,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中小企业在生产规模、资金、技术上与大企业不同,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目前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只有尽快掌握纳税筹划技能,才能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下面,根据2009年改革后的新增值税税法条例和企业相应的经营模式,对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探讨分析。
4.1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及应用
4.1.1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1.2纳税人身份筹划的具体方法及应用
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即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相抵减,其应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比较低。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实行税款抵扣制,应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2009年起统一为3%)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作为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相应的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
那么,中小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呢?
主要判别方法有:
增值率判别法、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含税进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等三种。
(一)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判别法(不含税)是指在适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看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多少或增值率的高低。
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则纳税平衡点是:
销售额×
17%×
增值率=销售额×
3%,则:
增值率=3%÷
100%=17.65%,即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则有:
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
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同理可知,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则有:
当增值率为23.08%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二)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的比重判别法
我们将增值率判别法中的公式可转换为:
增值率=(销售额-进项金额)÷
销售额=1-(进项金额÷
销售额),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R,则:
(1-R)=销售额×
3%,可得R=82.35%,即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税率为3%时,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两者税负相同;
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低于8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轻;
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重。
同理,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税率为3%的纳税平衡点为76.92%。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的比重判别法
如果纳税人的购进金额和销售额的资料是含税的,也同样可以计算其纳税平衡点。
假设R2为含税进货价格,S为含税销售额,则下列公式成立:
[S÷
(1+17%)-R2÷
(1+17%)]×
17%=S÷
(1+3%)×
3%,经计算纳税平衡点为:
R2/S=80%,即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税率为3%的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为80%时,两者税负相同。
当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低于80%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当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高于80%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同理,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纳税平衡点为74.78%。
通过上述三种方法的简单分析,中小企业在设立时便可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做一个选择,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时,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反之,则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这样企业可以合理的进行节税,减少税务支出。
4.2经营模式的筹划及应用
4.2.1兼营销售行为及应用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
其有两种兼营的模式:
(1)同税种但税率不同,如:
同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
(2)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
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3%,其不分开核算没有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为增值税征收率按新规定只有3%,而营业税率却为5%。
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能会考虑这种特殊情况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开核算的好。
4.2.2混合销售行为及应用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现行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某中小型商场为例,若购进一批电器产品不含税价为2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25000元,销售时负责为顾客免费运送并安装(假设安装费用市场值为500元),则应纳增值税为850元。
若单独成立运输安装分公司,将销售电器产品与运送安装业务分开,运输安装时按500元收取费用,使混合销售变为销售与运输安装两项业务,使原来的运输安装业务交纳17%的增值税改为交纳3%营业税,则应缴纳的税费为780元,税负大幅度降低,相比而言,后者比前者少纳税70元。
4.3销售方式的筹划及应用
4.3.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及应用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即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
而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也是商业折扣的一种。
若某中小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即属于实物折扣。
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然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如果我们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增值税纳税的目的。
若上述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
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此外,在几种特殊销售方式下,中小企业采用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其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
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中小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4.3.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及应用
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量的一种经营措施,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委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销,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二是受托单位作为自购自销的方式委托代销,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接下来比较分析两种委托代销方式:
(一)采取支付手续费的方式
以甲乙两公司为例,若甲、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规定:
乙公司以1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元手续费。
到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人和应交增值税(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甲公司收入增加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100万元×
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0,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20×
5%=1(万元),而甲乙公司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万元,应交税金18万元。
(二)采取自购自销的方式
假设甲乙两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为:
乙公司每售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2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甲公司收入增加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6万元(80万元×
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100万元×
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万元×
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而甲乙公司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万元,应交税金17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甲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3.4万元(17-13.6=3.4万元),乙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2.4万元(3.4-1=2.4万元)
总结两种方式,我们可以得出:
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万元(18-17=1万元)。
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税款减少了3.4万元。
但在实际中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受到了限制,即采取这种方式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要多交2.4万元。
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
甲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乙公司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4.4购进固定资产的筹划及应用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