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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999年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2008年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涉及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调整有三次:

生活费扣除额从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

从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

从2011年9月1日起提高到3500元,且最低税率由5%降低到3%、税率从9档缩减到7档。

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上看,总体上采取的是降低劳动性所得税负的方针。

二、我国私营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变化及个人所得税收征管状况。

(一)我国私营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丰厚的税基。

我国私营经济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允许存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从被割的“资本主义尾巴”到“允许存在”,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再到后来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最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高速发展,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占全部经济的比重不断提高。

表一:

全国企业发展情况表单位:

万户、万亿元

项目

时间

全国内资企业

私营企业

户数

注册资本

占比%

1992年

14

0.0221

2002年

708.34

15.26

263.83

37.25

2.48

16.25

2005年

821.6

22.48

471.95

57.44

6.13

27.27

2008年

927.96

34.58

657.42

70.85

11.74

33.95

2011年

1208.47

61.35

967.68

80.07

25.79

42.04

2012年

1322.54

70.71

1085.72

82.09

31.1

43.98

(数据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8年私营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户数占81.42%以上,注册资本占91.1%)

从表一可以看出,1992年到2012年二十年间,全国私营企业户数从14万户发展到1085.72万户,注册注册资本从221亿元发展到82.09万亿元,分别增长76.56倍和1406倍。

个人投资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其个人投资收益是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税项目。

私营企业的高速发展,资本规模的不断壮大为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丰厚的税源。

(二)从国民收入分配变化情况看,收入分配逐渐向资本性收入倾斜。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上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分配上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国人只有劳动性收入,没有资本性收入。

改革开放以后,收入分配制度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与按各种生产要素分配并行的分配方针。

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在分配政策的取向上从单纯追求公平,到逐渐采取效率优先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营经济的高速发展壮大,个人收入分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性收入占比不断下降,资本性收入占比不断上升,据国内有关方面研究,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从2008年到2010年,劳动性收入比重由53%下降到45%,资本性收入比重由19%上升到27%①。

国民收入分配比例的变化,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从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情况看,劳动性所得税收占比重居高不下,资本性所得税收与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变化不相称。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1994年到2011年,收入规模从73亿元增加到6054亿元,增长82倍。

从分类情况看,代表对劳动性收入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

表二:

全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和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收入比较表:

单位:

亿元

时间

项目

2009年

2010年

个人所得税

3722.31

3943.59

4837.27

6054.08

工资薪金所得

2244.87

2487.79

3158.46

3901.84

占比

60.31%

63.08%

65.29%

64.4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85.54

558.34

539.07

660.36

存款利息所得

326.92

139.32

32.25

14.07

剔除存款利息所得后占比

9.63%

10.63%

11.14%

10.68%

1、从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占比情况看。

在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2008年至2011年分别为60.31%、63.08%、65.29%、64.45%,不仅比重高,且占比还上升了4-5个百分点;

同期代表对资本性收入征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剔除存款利息所得)只有9.63%、10.63%、11.14%、10.68%,占比仅上升了1个百分点左右。

而同期全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性收入所占份额下降了9个百分点,资本性收入所占份额增加了8个百分点。

税收收入明显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变化不相符。

2、从全国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看。

2008年到2011年全国私营企业实有注册资本从11.74万亿元上升到25.79万亿元,增长119.67%。

而与之相关的全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剔除存款利息所得),同期从358.62亿元上升到期646.29亿元,仅增长了80.21%,增长比例低了39.46个百分点。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结果与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变化情况不相称,可能出现了较大的问题。

三、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个人投资办企业,取得资本性收入主要在三个环节。

一是资本持有环节,企业获利后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

二是资本转让环节,转让收入大于投资成本的转让所得;

三是资本清算环节,企业清算后收回的收入大于投出资本的清算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上,上述三个获利环节取得的资本性所得,均必须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控管上实行代扣代缴制,对于年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的股东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一)对于资本持有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企业利润或税后剩余利润是资本性所得的主要来源,以投入资本为前提,收入上具有连续性,分配上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

目前我国所得税是按企业的责任形式划分的,对无限责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就其实现的利润直接按股东应分配份额比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及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有限责任企业,要对企业利润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对税后剩余利润在分配给股东时再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私营无限责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且占全部私营企业的数量比例在20%以下,注册资本比例在10%以下、适用的税目又属于劳动性和资本性混合所得,同时税收流失也相对较少,故本文只就有限责任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情况进行重点讨论。

对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所以是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的项目。

从税收征管情况看:

1、对上市公司的税收征管。

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接近2500家,境外上市公司近300家。

这类公司由于是公众企业,管理比较规范,财务核算健全、透明度较高。

加上我国为了扶持资本市埸的发展,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从2005年6月13日起减半征收,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持股期限实行20%、10%、5%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所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基本能按规定扣缴,税收流失较少。

2、对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公司的征管。

这类公司一般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会计核算比较规范,所以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但是对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有不少私营公司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将可分配利润长期挂账,不在账面反映股东分红,所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较差。

为此,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提出了“强制分红”的规定,则: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对加强资本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不够严谨,也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发展的需求。

所以二年后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废止。

代之于下列规定:

“将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行为,及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行为,均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对于解决企业可分配利润长期挂账,实际分红不在账面反映,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问题,效果并不明显。

不过从另一角度看,这类企业的税后利润(税源)只要没有分配就还保留在账面,股东收益个人所得税最终还是可控的。

3、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公司的征管。

这类私营公司所占比例很大,一般规模较小,账务核算不大健全,所以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就其股东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看,一是企业一般不在账面反映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及股东分红情况,股东红利个人所得税基本不能扣缴;

二是税收征管上缺乏对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进行系统、连续控管的制度,企业累计的税后利润(潜在税源)缺乏控管、底数不清;

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征收机关难于掌握股东分红的真实数据。

由于目前没有对此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股东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章,所以全国大多数地方没有实行核定征收,股东红利个人所得税流失最为严重。

(二)、对于股权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股权转让所得是个人资本性收入的重要形式,具有偶发性、定价的主观隐蔽性,转让形式多样,一般涉及金额较大;

理论上的来源主要是尚未分配的红利、企业资产的升值、及资金的时间价值等。

按现行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与股权投资成本及转让税费之间的净收益,依20%的税率征税。

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

就执行情况看,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并制定了不少具体的管理办法,对加强股权转让收入的税收控管,减少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个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避税心理普遍存在,加上转让价格的隐蔽性,所以股东申报的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在计税依据的核定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四种核定方法,第一种为:

参照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比例核定;

第二、三种为:

参照同一企业或同类行业,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的价格核定;

第四种为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上述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大量账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还缺乏操作性,其转让时的净资产额如何确定规定不具体;

另外,当地一般很难找到可之参照的股权转让案例及数据。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三)对企业清算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企业注销清算是资本性所得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一次性、综合性的特点,兼具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双重特性,也是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后一个关口。

对于清算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并对企业取得清算所得的计税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还没有对个人股东的清算所得及其计税方法、税目适用等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私营公司真正进行注销清算的较少,除少数较大的企业外,多数是企业停业后进行内部清算,不进行工商及税务的注销登记,因而清算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难于征收、流失严重。

征管的最后一道关口没有起到关健的控制作用。

四、对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实证分析

为了从微观上掌握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我们选择当地房地产开发行业进行了调研。

主要考虑到:

房地产开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产业,市场化程度高,个人资本进入比较充分,又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且盈利水平高,是公认的暴利行业,同时也是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行业。

从调查情况看:

(一)多数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红利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股东的投资收益(分红)必须全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但现实中能按规定扣缴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很少。

表三:

赣州房地产开发业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表单位:

时间

2013年

平均

公司总户数

498

593

657

752

869

674

扣缴红利个人所得税户数

15

27

32

77

85

47

扣缴比例%

3.07

4.55

4.87

10.24

9.78

7.01

从表三2009年到2013年五年的平均数据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672户,扣缴股东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只有47户,扣缴比例仅为7.02%,未扣缴比例高达92.8%。

(二)、缴纳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股东人数少。

个人投资办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利(主要是股息红利)。

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必须全额纳税,所以公司个人股东均应该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表四:

赣州房地产开发业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表

公司个人股东总数

1510

1875

2074

2281

2499

2048

缴纳红利个人所得税人数

28

50

66

219

222

117

纳税股东比例%

1.85

2.64

3.18

9.6

8.88

5.71

从表四数据分析,2009年到2013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年平均个人股东人数为2048人,但是缴纳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平均人数只有117人,占全部股东人数的比例极低,只有5.71%,有94.29%的股东未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低,税收流失严重。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选取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好的农商行(农信社)系统作为比较对象。

农商行系统是原集体所有制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业同为个人资本比例高、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据2009年07月20日证券市场周刊:

销售额和利润过亿元的69家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和2008年的平均毛利率为39.91%、41.54%。

表五:

赣州农商行(农信社)系统红利个人所得税情况表

万元

税后利润

缴纳红利个人所得税额

合计

个人资本

个资

总额

归属个人股东额

个人资

本税负%

个人税后

利润税负%

90185

70238

77.88

6338

4936

503

0.72

10.19

128914

99587

77.25

18251

14099

1409

1.41

9.99

148887

109794

73.74

27445

20239

2065

1.88

10.20

172396

124145

72.01

54161

39002

3191

2.65

8.44

309228

145913

47.19

82421

38891

4407

2.95

11.07

849609

549677

64.70

188616

122030

11574

2.11

9.48

169922

109935

37723

24406

2315

表六:

赣州房地产开发业红利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单位:

853591

597526

86.04

76916

66180

75

0.013

0.113

1002161

721149

86.19

91268

78665

252

0.035

0.320

1200197

832358

86.62

117361

101657

556

0.067

0.547

1467447

989617

88.18

125789

110926

955

0.096

0.861

1696921

1171936

88.08

166584

146723

1805

0.154

1.230

6220315

4312584

87.18

577917

503807

3643

0.084

0.723

1244063

862517

115583

100761

729

1、资本负税情况比较。

从2009年至2013年五年,农商行系统平均个人资本为109935万元,缴纳的红利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1574万元;

而房地产开发行业平均个人资本有862517万元,是前者的8倍,但是缴纳的红利个人所得税总额只有3643万元,比前者少缴7931万元。

如果按农商行系统2.11%的个人资本红利个人所得税贡献率计算,房地产开发行业比农商行系统五年少缴个人所得税87166万元。

另从行业资本利润率分析,房地产开发是目前公认的暴利行业,其社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1.5%/月,如果按此作为资本收益率计算,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业每年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规模在31051万元以上。

虽然房地产开发业由于资金需求大,利润不会在当年足额分配,但是五年资本负税率只有0.084%,税收流失问题还是十分严重的。

2、利润负税情况比较。

从2009年至2013年五年,全市农商行系统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归属于个人资本的税后利润总额分别为122030万元和503807万元,后者是前者的4倍多,而缴纳的红利个人所得税前者和后者分别为11574万元和3643万元,后者只有前者的31%。

如果按农商行系统9.48%的个人资本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贡献率计算,赣州房地产开发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五年少缴44118万元。

即使考虑其他因素的差异性,其税收流失总额也是很大的。

3、从房地产已完工项目个人所得税清算情况看。

赣州市共有十八个县(市、区),除中心城区外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小型开发企业,一般为先拍买下土地然后再成立公司(分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这样的开发企业的员工少,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所得税多为核定征收,且红利分配较为隐蔽,极少按规定扣缴股东的红利个人所得税。

其项目一旦完工,公司便停止运作,也不办理企业注销,成为非正常户脱离税收的监管,造成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据调查统计,2009年至2013年赣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已完工项目共个,其销售收入为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共有万元,但实际缴纳的股息红利人所得税只有万元,造成近万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此段数据正在收集,如确无法收集则删除)

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情况,只是我国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纳情况的缩影。

为了加强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全国不少地方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五、国内对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探索实践。

面对我国资本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薄弱的局面,有不少地方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探索,对加强资本性所得特别是税后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国家税收收入,调节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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