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体制的目标定位与改革思路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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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体制的目标定位与改革思路1Word格式.docx

分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支实践面临的困难,不难得出结论: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走公共财政的道路。

 

  正如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一样,公共财政也并非西方国家的专利品。

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公共财政的道路。

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

因此,现实的选择只能是:

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公共财政理念,重新界定中国财政的职能范围,规范财政收支活动,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推进财政体制的创新,最终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

  (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划分。

  3.政府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

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

以日本为例,日本战后的宪法中有一章是关于地方政府自治的内容,有关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用法律固定下来;

除宪法外,日本地方财政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上的具体分工;

日本地方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

法律规定保证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地方政府免受中央政府随意改变事权责任和税收分享比例、经费分摊比例。

同时,这些法律还能帮助地方政府建立起对中央政府的信任。

  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包括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的作用,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

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两步走”的办法。

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在某些税种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

具体措施有:

  

(1)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

  

(2)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3)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分享比例,中央政府因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4)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改革现行收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具体做法是: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

现行分税制同时存在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

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

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

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

  中国一向是采取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

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要求中央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

  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地方“两税”的增长而增长;

而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然也增长,但是有限。

因此,不动存量而仅靠中央从增量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和力度有限,最终不可能实现既定目标。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提出了横向转移模式的设想。

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

但是,横向转移对中国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

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从当前看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

(1)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

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

测定单位数值×

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

(2)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然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而增加贫困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量。

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完全过渡到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

(3)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3.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中国的地区差距决不仅仅限于省际之间,省级行政区内不同地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十分突出。

因此,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同样面临尽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任务。

从当前情况看,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尚没有开始建立省以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区,不论其是否享受中央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都应当考虑把属于完善分税制改革的这项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实。

(2)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当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作财政部门从源头消除腐败的重要举措。

  增强财政透明度还需要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运作机制。

(3)敢于触动既得利益。

  纳入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的资金,不应仅是增量资金,还可以从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逐步减少非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收支结构调整进行尝试,为全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推进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

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

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通过中间环节,而是直接缴入国库账户;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

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

同时要改革现行国库管理体制,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

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

  2.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

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是建设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中公共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快部门预算的法律制度建设。

现行《预算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应加以修订。

一是明确预算编制的时间和阶段,将预算周期定为一年,分为财政部门制定和下发建议框架、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草案、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与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磋商和论证、财政部门形成预算草案并由政府上报人代会讨论等几个阶段。

二是明确预算草案按照部门编制,规范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职能和地位。

三是明确部门预算的编制依据,即以国家经济建设、政权建设的中心工作为支出重点,以相关定额为标准,制定部门、单位预算。

四是明确编制范围,将预算外资金明确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范围,保证部门预算内容的完整性。

其他法规和制度的修订应以《预算法》为依据,内容上要服从于《预算法》。

(2)改革现行的预算拨款体制,将预算分配权集中于财政部门。

要从强化政府预算法治化入手,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政府预算分配的状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集预算分配权于财政一身。

比如,对于“基本建设支出”,应取消财政每年给国家计委切块安排资金的做法,统一实行项目管理。

国家计委的工作重点应是按照国家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各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各部门、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提出项目概算,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要求,报送细化了的项目预算。

财政部门对各项目预算进行分项核定,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

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同样应以制定政策、统筹规划、提出初步建议为主要职能,支持部门预算改革。

(3)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

目前我们在编制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各部门基本上没有与财政部门磋商的余地和时间。

建议今后将预算编制、审批周期定在一年左右,以加强各部门与财政部门的沟通。

另外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该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编制方法,以保证预算的质量。

经常性费用中属定员定额部分能够确定的支出和项目预算支出,主要采用零基法,同时确定支出项目要有明细表和确定依据。

项目预算支出实行绩效预算,应有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确保有限的预算资金用在最有价值的项目和用途上。

(4)对现行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调整。

为适应部门预算的改革,还应把按部门分类和按功能分类结合起来,对预算支出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部门分类主要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者,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明确支出如何使用。

可以考虑采用下列设置方式:

一级预算支出科目按部门设置,二级预算支出科目按支出性质设置,再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三级预算支出科目。

这样可以清晰地反映出预算支出在各个部门的分布,便于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财政政策。

  3.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预算资金节约率10%以上),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1)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政府采购并不是一部《政府采购法》就可以完全规范的,因此,要加快制定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政府采购标准范本、供应商和中介机构准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采购人行为准则、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等在内的一系列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变无序为有法可依。

(2)改变现行分散的国库拨款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还是层层分散指标,预算拨款层层下拨的国库管理制度,这种国库管理制度不适应政府采购的发展需要。

可以说,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实行账款分离的国库集中支付制。

这样,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而是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

由于采取直接付款形式,财政就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的控制,并提高其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避免采购中的不公平交易和腐败现象。

(3)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首先体现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性方面。

要研究开发政府采购网络系统,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公布方面的制度,使政府采购的统计信息具有透明性、公开性、可备查性。

  其次,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关系,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

最后,可以考虑构筑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连为一体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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