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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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注:

《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

“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

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2003年8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31条中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外商投资项目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建议的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发现中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利用各种形式搞假合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审批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有权收缴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设立条件

(1)中方合营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3)中、外投资者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自有资产,具有绝对的处分权;不能以租赁的房屋、设备、场地作为投资,也不能以银行贷款认缴注册资金;

(4)有具体的经营项目,且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5)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部门报批。

3、需报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

(2)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

(4)新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

(5)中外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

(6)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8)中外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件、履历表;

(9)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还需提交有关权属证明;

(10)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13)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4)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还需提交有关审查意见书;

(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

15个工作日。

 

新设外资企业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设立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已取得了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以上政府部门的同意。

3、报批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及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或县以上政府书面意见;;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国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或身份证明影印件;

(6)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8)投资者拟向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件、履历表;

(9)作价投资的设备、物料清单和拟进口设备清单;

(10)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4)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还需提交有关审查意见书;

(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根据《外资法》第6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1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

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2、批准条件

(1)新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变更。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变更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原法定地址和实际生产场所不一致,导致经营管理发生困难;

(2)变更后的法定地址在原注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3)企业纳税状况良好;

注:

若投资方是以场地、厂房等作为投资,而变更法定地址导致上述投资方式无法实现的,不予办理变更法定地址。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公司法定地址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等。

2、批准条件

(1)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3)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4)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原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5)各方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简历;

(6)各方共同签署的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7)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8)新股东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0)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a.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b.国有资产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c.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17条,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

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1、审批依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

2、批准条件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国有股权质押须经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批准;

(4)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质押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关于股权质押的决议;

(4)质押股权的投资者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或企业股东间同意股权质押的协议;

(6)贷款协议或其他引起股权质押的主债务合同;

(7)股权质押协议;

(8)质押权人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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