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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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

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

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

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

价格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

【注:

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已颁布,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到时请按新的《规范》和我省新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下同】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报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报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须由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者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

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的,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书面答复,属实的,应当调整。

不作答复的,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幅度及投标人让利比例调整合同价。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仅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和投标人报价时的参考。

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指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计算误差);

下同]在±

1%(含)范围内的属招投标活动中的允许编制误差。

超过±

1%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误差内容,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应当核对,属实的,应当予以调整,并书面或者在招标网上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对在开标前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或者开标前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

中标后,影响投标报价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在开标前未书面提出对招标控制价的误差或者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3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者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规定调整误差。

第八条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

招标人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市场涨价风险的(即零风险),投标人不承担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约定市场风险的,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和计算方法,并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考虑涨价风险费用,同时明确涨价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

投标人可承担市场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一般约定为材料价格0-5%,施工机械使用费为0-10%以内,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禁止采用无限风险。

市场涨价风险费用应合理对等分摊【涨价风险分摊原则一般各分摊50%,例如,招标人约定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为3%,投标人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也应当是3%,双方合计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为0-6%】。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招标控制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

在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内,当市场实际涨价风险费用发生时,超过招标人事先约定承担的风险费用改由投标人承担时,招标人受益。

反之,招标人要承担市场不涨价或涨价幅度低于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由招标人承担而支出的涨价风险费用时,投标人受益。

涨价风险费用幅度约定有风险,要谨慎,涨价风险费用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当市场发生超出双方约定合计的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外的涨价或者跌价时,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第九条招标人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并按本办法要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国家对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有规定,从其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

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

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

电子化网上招投标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比对等数据库,投标人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网上企业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更新,以免影响投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电子狗)、招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国家或者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等,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

投标人低于风险评估点投标报价,应当接受成本风险评估。

《投标报价成本风险评估评审的裁判标准(试行)》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投标报价考虑让利竞争时,应当体现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总价让利,否则,评标时作重大偏差处理。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或者网络传输),推行网上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

电子化方式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

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

在电子化招标方式推行期间,若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含报价)的内容不一致时,允许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以纸质投标书中的内容对电子投标书(含报价)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三条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偏差除外)。

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投标人不得无序竞争,不得盲目降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费按规定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约定招标代理费用由投(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计取标准一般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费列入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中,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

该费用属可竞争费用,但让利幅度不得大于支付数额的15%,投标人让利后仍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用未列入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不承担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中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

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

第十七条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

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合计大于等于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投标报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

当市场涨价风险发生时,涨价风险在约定范围内时,应当由投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投标人必须承担。

超过涨价风险约定范围(幅度)的部分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招标项目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土方、基础、地面和道路等单项专业工程可按实际情况约定,并同时约定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为基准(当某项材料有多个信息价格时,招标人应当明确指定一个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和比较。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土建【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不含排水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主材±

8%(含±

8%),绿化苗木、装饰主材、卫生器具、灯具、设备±

15%(含±

15%),市政±

18%【含±

18%;

不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土建部分)】以内的,属于允许范围。

低于上述标准下限的,投标人应当出具材料价格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

投标文件中无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价缺项的,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

采用电子化招标的应当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材料范围进行价格评审。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或工料单价(定额)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应当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汇总表另应当加盖注册造价师(或者造价员)的注册章,未按规定盖章的商务报价无效。

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及评标的,按《关于在我省设区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09号)的规定执行。

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参与各方(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监管机构),均需凭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进入系统,并按各自权限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编制两个或者多个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个人为本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围标串标认定,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减达到中标价±

2.5%及以上时,应当在设计变更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补充合同备案。

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备案的,结算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变更合同价款增加超出批准概算的,招标人应当先将其报原概算批准部门追加概算后,方可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竣工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之外的价差和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其他超出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按计价规定执行。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严把质量、安全关,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违反施工规程等行为,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规范招标投标价格编制行为。

严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行为,对编制招标控制价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抢标的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行为者,记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进行(详见附件4)。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时技术标是否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需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招标人约定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中标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招标人和工程监理批准,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的项目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且提供工程量清单,又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的小型通用技术项目,使投标人的实际投标工作量大量减少的,招标人可将招标期限合理缩短(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在投标活动中出示的荣誉奖、优良工程奖和企业业绩,实行网络公示、管理和查询制度。

投标人提供的本省荣誉、优良工程奖必须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厅网或者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业绩必须在江西省工程建设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可查询。

投标人提供的外省项目荣誉和业绩必须在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并可查询。

公示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投标时,中标排序人出具的荣誉和业绩与中标排序结果同时在网上公示3日。

开评标时需出示的证书、证件、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招标由招标人负责。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开标和评标时,招标人及其纪检监察人员应当到场监察。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建设部、省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不超过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技术或者经济方面的高、中级职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2000万元(含)以上8000万元以下项目由7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8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9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2人,由7人及以上组成评标委员会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

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或者资深专家一名,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资深专家各一名。

首席、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不少于评标专家的1.2倍。

第三十条评标分初步和详细评审,评标工作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评标的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认真、严谨地对投标报价进行成本风险评估。

严禁评标委员会任意扩大重大偏差或者废标的评判范围,遵守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废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标准(详见附件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置的废标或者重大偏差没有明确表述和告知的,或者执行有争议的,一律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裁判,不得裁定为废标或者重大偏差。

第三十二条在技术标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在商务标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当评标委员会对技术等有关问题评审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

第三十四条废标或者重大偏差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裁定和签名,并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

投标当事人对废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书面重新裁判,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投标当事人对重大偏差重新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会结束后,在规定期限书面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的主要内容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填写评审记录记分表(详见附件6)。

第三十五条 评标活动经查实未依法进行的或者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的,必须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经核实,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的,争议不涉及显失公正的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

争议涉及显失公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评,招标人可要求异地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评。

对有重大争议的,招标人可以组建由首席、资深评标专家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严把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程序关,不得随意决定启动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程序。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者复评必须依法进行,出具书面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结论书面告知相关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结论继续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后审一律实行合格制,资格后审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投标人资格标应当单独密封,开标时先开资格标,评标委员会应在技术标和商务标开启之前,根据工程规模和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标中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为项目经理证书)等进行符合性评审。

符合工程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文件条件的,即为资格后审合格单位。

第三十九条应招标项目,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必须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的规定具备交易条件,网上电子交易的,应当将交易内容和结果刻录光盘交招标人存档。

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计价规范、定额等资料,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阅。

第四十条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

防止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压级压价行为,减少编制误差,招标控制价在发给投标人之前,应当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招标人应当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按下列要求开评标:

(一)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投标人在9家及以内),开标时首先开启技术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

(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者多于10家以上的,首先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将等于或者大于最低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序在第16名及以后的其余投标人退场。

其次开启排序前7家(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家)投标人的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经评审技术标有重大偏差认定为废标的,报价排序第8名(或第10名)及第15名以内的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进入技术标评审。

(三)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首先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从有效报价中随机抽取9家投标人排序,抽取的第一家排序第一名,抽取的第二家排序第二名,抽取的第三家排序第三名,以此类推。

排序前三名参与评审。

前三名评审有重大偏差时,其余排序人依次候补参与评审。

采用上述方式开评标,当技术标评审结束时,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按招标失败处理(流标)。

第四十二条在开、评标的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须对投标人或者事件进行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现场招标监督人员同意,可暂停开、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择日继续开、评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派行政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在公示期间,被投诉。

招投标监管机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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