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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冯桂芬(1809-1874)最先主张效仿西洋地方自治之意,并融合古代的乡官制度。
“三代上固自有善取众论之法,经传文简不可考,而孟子之言,独彰明较着,则其事可会意也。
新唐书赵憬传:
憬曰:
宜采士誉,以誉多先用。
即此意。
道在以明会推之法,广而用之;
又以今保举之法,反而用之。
会推必重臣之贵,今广之于庶僚;
保举为长吏之权,今移之于下位。
”
冯桂芬批评当时的县治及保甲制徒有其名、没有实效。
他提倡乡以下应该行使自治,仿效宋明乡约宗法之制,以乡族为政治之基础,理由是“以亿万人自养则有余,以一人养千百人则不足”。
他认为乡自治的实践,“真能亲民,真能治民,大小相维,远近相连。
无事而行保甲,必有循名责实之功;
有事而行团练,更得偕作同仇之力。
风俗有不日新,教化有不日上哉。
冯桂芬还将地方自治的理想制度化。
在『复宗法议』一文中,他建议民间每姓立一庄为荐飨、合食、治事之地。
庄设养老、抚恤、育婴、医疗各室,凡“无力者”分别入之。
又设严教室,子弟不肖者入之。
庄之效用有四个,一是人无饥寒失所者,故可免盗贼;
二是教治严明,故邪教不兴;
三是争讼械斗得息;
四是保甲社仓团练易行。
庄立族正族约,皆由族人公举,以治诸事。
另外,他在『复乡职议』文中,建议乡级行政人员应由“里中人”直接选出,而非由上级指派、任命。
“满百家公举一副董,满千家公举一正董”。
但是正董、副董“不为官,不立署,不设仪仗,以本地土神祠为公所”。
正董和副董的选举,由“里中人各以片楮书姓名保举一人,交公所汇核,择其得举最多者用之”。
也就是说,得推举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之。
正、副董的任期一任三年,“正董薪水月十金,副董半之。
”正、副董与县级官员间不是长官和下属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见令、丞、薄、尉,用绅士礼,文用照会。
”这种地方官吏的任用和铨选,近似于普选制度,“就数千年来由上官察举的办法言,这该算是一种最大的革命了。
至于正董、副董的义务包括处理民间争讼,指引协助官方缉捕罪嫌,以及劝导百姓纳税缴粮。
其中,特别强调正副董是处理民间争讼的必经关口,不可以越诉。
副董作为第一道关的把门人,会同当地的老人当众一起处理纠纷。
当“民有争讼,副董会里中耆老,于神前环而听其辞,副董折中公论而断焉。
理曲者责之、罚之,不服则送正董,会同两造族正公听如前。
又不服送巡检,罪至五刑送县。
其不由董而达巡检或县者,皆谓之越诉不与理。
2、地方自治思想的成熟
19世纪90年代提出地方自治主张的人多起来,地方自治思想渐趋成熟。
理论上大致有两种角度,一是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置及其选举,一是开民智、兴民权、人民自治。
留日学界异军突起,提出“民治为主”等较进步的地方自治主张之外,还制定了办法,尝试在当地实行。
陈虬较早提出建立地方议院及议员的选举办法。
光绪16年(1890年)陈虬在『治平通议』中提出,先在各州县设立议政院,然后再成立国会。
同年,陈虬向山东巡抚张建议,建立州县议院。
1890年汤震的『危言』一书,也提出成立中央议院和地方议会,并提出先从兴办学校培养人才开始。
陈炽在1896年的『庸书』一书,主张设议院,还提出采用乡官制度的具体办法。
『乡官』一文,提出各府州县应仿西洋议院制度,由百姓选乡官,每乡二人,一正一副。
“置轨通衢”,公开投票,规定候选人资格,等等。
何启和胡礼垣也提出省府县的议会和议员选举办法,并提出各级自治的顺序应该是由小到大。
何启、胡礼垣提出省府县三级地方议会,议员人数都是六十。
选举办法别出心裁,各级地方议会的议员,分别从科举考试不同的功名等级中来选举。
另外,他们还提出一个普选意味的公举法。
“县设六十议员,是谓县议员;
府设六十议员,是谓府议员;
省设六十议员,是谓省议员。
县议员于秀才中选择其人,公举者平民举之,而凡不愿为议员之秀才,可以举愿为议员之秀才也。
府议员于举人中选择其人,公举者秀才主之,而凡不愿为议员之举人,可以举愿为议员之举人也。
省议员于进士中选择其人,公举者举人主之,而凡不愿为议员之进士,可以举愿为议员之进士也。
天子之命官,以三年为任;
公举之议员,以几年为期,随时酌定。
遇有缺出,则以公举法择人补之。
公举法:
凡男子二十岁以上,除喑哑盲聋以及残疾者外,其人能读书明理者,则予以公举之权。
1901年张謇在著名的《变法评议》中,对地方议会赞赏倍至。
“国有兴革何以使民不疑,国有征敛何以使民不怨。
兴革视民之俗,何以杜其疑而使之和。
征敛视民之力,何以平其怨而使之服。
权衡枢纽,必在议会。
”提出的办法是仿日本设立府县议会,并介绍了日本议会议员选举和开会情况。
提出地方自治是“自存立、自生活、自保卫”。
1902年康有为曾撰指出,中国最大的毛病是“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
”要救中国,必须实行地方自治。
1903年康有为『康南海官制议』一书中,『公民自治』和『析疆增吏』两文,提出“立公民”,公民的资格,及公民自治,用地方自治改变官代民治的弊病。
主张采英德法日制,主要是日本的,再斟酌传统的乡官制,拟出一套中国可行的制度,并主张立即推行。
他设计的地方自治机构可谓全面,而且一直到乡级。
“请略以万人以上,地方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不得过多阔矣。
每局立局长一人,总任局事,兼理学校。
设判官一人审讼狱,用古名曰士曰啬夫皆可,或名乡平。
警察官一人,巡铺奸尻盗贼非常。
税官一人,收赋税完户籍。
邮官一人,主通信兼印花,邮官或专人或兼摄,皆由议员中公举。
设议事会,五官共之,而长官为议长决焉。
其长官之下,设文案杂役数人,酌其地之大小立焉。
下为议例会,众议员聚议,决一乡之政制赋税大事,上以应国事,下以增公益为义务。
其议员视其地之大小,民之众寡,以三四百人举一人,由公民举之,凡公民中有学识及能捐助贫民、有行未尝犯罪乡里不齿者,曾办过乡国之事,实有阅历及身家富厚者,皆得充焉。
1902年后,报刊杂志介绍地方自治的文字日多,留日学界在各省创办的刊物很突出,除了提倡,并要指导本地实行,提出了具体办法。
湖南的1903年魏肇文『与邑人书』一文详细介绍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后,为该邑拟定了实行办法,“立地方自治局,四乡各设分局;
调查户籍,区划疆域,审查一切形势,量地为治。
”同年,『湖南自治论』一文提出,民治为主,官治为辅,办法是立府民自治会、县民自治会、乡民自治会、里民自治会、村民自治会,选举各级会员。
一般人民可质询村民自治会会员,下级自治会会员可质询上一级自治会会员。
并设省民自治会,按各县人口大小选1-3个会员。
在浙江,1903『国魂』提出平民参政,『敬告我乡人』提出必须实行地方自治。
有学者概括清末这种局面,“一边倒的称许是20世纪初地方自治宣传的特点,不论是欧美日本,还是中国历史上或许有过的‘地方自治’因素,都受到了赞扬,这是与国民政治意识的初步觉醒、民权思想的同步传播相关联的。
与以往提出民权、议院而备受责难不同,这一时期地方自治理论的提出和传播,却是获得了一片赞扬声,或许,意味着中国确已进入大张民权、自治的新世纪20世纪,改专制为民主共和、改集权为分权三权分立、改中央集权为地方自治,这是清末思想界最强音,一切新言论,能为世人所警知、所吸引的,莫不由此而发。
地方自治更由其实在与己关系较大而更能引起注意。
3、清政府筹备立宪、行地方自治
清政府迫于形势严峻和民意,开始进行政治改革。
为了筹备立宪,搜求各国成法,在光绪31-34年之间多次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体制,其中最瞩目的一次是光绪31年至32年五大臣去日本、欧美考察政治制度。
1906年五大臣(李盛铎、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考察回国,他们的立宪主张及地方自治主张可以载泽等光绪31年底的奏折为代表性的材料。
这份奏折首先从功利的角度,提出宪政对君对民都有利--“立宪政体,利于君,利于民,而独不便于庶官”。
宪政对于君主的好处是,“考各国宪法,皆有君位尊严无对,君统万世不易,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诸条,而凡安乐尊荣之典,君得独享其成,艰巨疑难之事,君不必独肩其责。
”对人民也有五大好处,“民间之利,则租税得平均也,讼狱得控诉也,下情得上达也,身命财产得保全也,地方政事得参预补救也。
”对于官有不利之处,因为“臣工则自首揆以至乡官,或特简,或公推,无不有一定之责成,听上下之监督,其贪墨疲冗、败常溺职者,上得而罢斥之,下得而攻退之。
”结论是,认为清廷立宪“万不可缓”,“保邦致治,非此莫由”。
他们奏请五年内实行立宪政体,并提出实施地方自治是立宪的三件要事之一。
这分奏折促成了清政府于光绪32年(1906)7月13日颁布预备立宪的谕旨。
这份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的上谕,先是总结了载泽等对各国宪政的评价。
“现载泽等回国陈奏,皆以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暌,内外隔阂。
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
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无不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划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
”随后公布了朝廷的决定,“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至于地方官制怎么改,朝廷没有具体办法,令与各省督抚共同商议。
“兹当改定官制,州县各官,关系尤要。
现在国民资格尚有未及,地方自治一时难以遽行。
究应如何酌核办理,先行预备,或酌改佐治员缺,并审定办事权限,严防流弊,务通下情。
着会商各省督抚,一并妥为筹议。
二、直隶试办地方自治
就在光绪颁布预备立宪谕旨的同一年6月,政务处在奏覆御史顾瑗请设立乡官的奏折中,令奉天、直隶两省先行试办地方自治。
当时袁世凯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对地方自治的认识相当先进。
他认为,“盖地方自治,分之则为各地方之利益,合之则为全国宪政之精神。
其关键,则在公民选举,自无豪霸者滥列其间。
其职务,则为教育、救济、道路、卫生、收税、警察等公共事宜。
”“自治制度皆以法律限制所称,以本地人办本地事”。
直隶在袁世凯的统筹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一次地方自治的试验。
筹办的过程,大致经历了培养人才,成立自治研究所,设立筹办自治机构天津府自治局,自治宣传,设立制定地方自治制度的机构自治期成会,试办县议事会选举,试办董事会选举,确立自治事项等。
最突出的成就是以天津县为试点,举行了首次普选,这在中国是空前的创举。
1.天津府筹办地方自治的过程
一是于1906年设立天津府自治局,委任天津府知府凌福彭、翰林院检讨金邦平任督理,负责主持筹办地方自治,当年7月正式开局。
二是开民智,宣传地方自治。
在天津府设立宣讲处,派留日法政速成班毕业人员讲演法理及其益处,并推及四乡。
编印白话讲义,每月1册,由自治局印送,以便家喻户晓。
又编印法政官报,分发津属各州县。
三是成立自治研究所,培训士绅为自治人才,地点在天津初级师范学堂。
自治研究所正式学员共50人,从各县绅董中选出,大县8人,小县6人。
并招热心自治和法政的旁听生59人。
科目包括自治、选举法、户籍法、宪法、地方财政论、教育行政、警察行政、法学通论。
正讲员由法政专业毕业生担任,副讲员由法政速成班毕业生选派。
培训时间4个月。
第1期学员在1906年底毕业。
他们都回籍办自治学社,研究法政,培养议事人才,讲求地方公益。
除湖南的南学会之外,天津地方自治研究所的开办,这可能是官方有计划训练自治人才之始。
四是成立自治期成会,制定自治制度。
天津地方自治最主要的章程称为《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111条》,1906或1907年初颁布,由天津自治期成会制定。
天津自治期成会是为制定自治章程特别成立的组织,仿照日本期成会办法成立。
会员除自治局成员,还由自治局公举绅士12人,学会公举20人,商会公举10人,及委派本省有经验的官吏4人为咨议。
章程的具体制定办法是“先由自治局草拟自治章程,于开会时拟稿员宣述理由,诸会员逐条驳诘,多数赞成,方为决议。
”计开会19次,议定章程111条。
五是选举天津县议事会和董事会。
2.天津县议事会的选举
天津县议事会的选举,分为初选和复选两个阶段。
初选大致过程如下:
1、选民登记时间、办法、结果
自治章程经袁督批准后,开始筹划选举。
规定选举人资格。
1906年2月按巡警区域划为8个选举区,并设立25个分课,挑选28名自治研究所毕业学员到分课。
分课负责调查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名单。
(有关分课设置及办公地点,见表一)1906年5月6日至8日,举行城内初选投票。
办法是凭选举执照换取选票,各写所选1人投入票箱。
5月16日至18日,举行四乡初选投票。
5月24日,完成初选,将票箱带到河北学会开票。
计合格选票5997张,废票427张,选出初选当选人135名。
初选城乡投票率达70%。
6月15日举行复选。
复选是由初选当选人互选。
当天投票者127人,投票率为90%。
每人投30票,共得3810票。
当选者最多200票,最少者13票。
选出议员30名。
7月10成立议会,开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并由议长筹议董事会。
表一:
天津县选举分课地址
第1区分四路,4分课
分东路、南路、西路、北路,用宣讲所
第2区东乡,4分课
用巡警局,大毕庄、南程林庄、范家庄、何家庄
第3区南乡,3分课
用巡警局,蔡家台、张家窝、大寺村
第4区西乡,3分课
用巡警局,杨柳青、三河头、大稍直口
第5区北乡,3分课
用巡警局,北仓、双街村、朱塘庄
第6区海河一局,2分课
用巡警局,土城、灰堆
第7区海河二局,4分课
用巡警局,咸水沽、白塘口、下郭庄、八里台
第8区海河三局,2分课
用巡警局,葛沽、邓善沽
2、候选人的确定、公布
选举的组织。
设立选举总课、分课,负责调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人数及情况。
总课由自治局人员兼任,分课由自治研究所毕业的士绅担任。
散给选举人、被选举人格式纸,令其逐项自行填注后,送还选举课换给选举执照。
计给照者12461份,其中有被选举资格的2572人,即候选人的总数。
3、投票准备:
票箱、投票场等的布置、宣传
“布置投票事宜,先制成投票箱,箱上粘贴前次府县会衔告示,晓谕此次选举绝与加税征兵无涉……城厢各处高搭彩门,四乡亦均悬红挂旗。
4、投票日期、地点、投票过程、结果
票分城厢和四乡按不同时间进行。
(光绪33年)“5月初6日起至初8日止,为围墙以内投票日期。
”“其投票场仍设于各分课”。
“场中分三处,一为收执照换票处。
有选举执照者,令其于执照后自写姓名,给以初选举票。
一为写票处。
此处贴有被选举人姓名表,令其于表上择一人写之。
一为投票处。
由写票人亲自投入箱中。
三日之中,投票者只1300余人。
其不投票之原因,有疑表上既无名可以不投者,有疑表上既有名可以不投者,此外则不知选举为何事而观望者。
复为登告白,贴广告,展限两天。
投票者又增400余人。
”四乡选举投票,“5月16日起至18日止,为四乡投票日期。
各种催劝方法较城内为简易,计投票者共7000人。
”投票结果,“合城乡投票实数共8759人。
5、开票时间、地点、布置、办法(唱票、记数、分拣)
“5月24日借河北学会处举行开票。
先时函请司道及期成会会员,并登告白,遍告天津住民同来参观,并通知巡警局派巡警兵到场照料。
场中设坛,坛下设桌,桌上置票箱,再下设计数座,其两旁一为管箱处,一为拣票处。
其法由第一区至第八区顺次开箱。
由唱名者按票唱名,一面由记数人于记数单上唱一票即盖一选字,一面将票交拣票处按名分拣。
”“先按被选举人所住区域,划成8区,分拣各本区得票最多者4人,共32人。
复将所余各票,合拣得票最多者103。
以上135人为初选当选人。
”“是日上午6钟开票,下午7钟开毕。
”主持天津试办自治的主要官员凌福彭、金邦平、天津知府、天津县令,终日在场。
“来参观者不下二千人。
“此次被选举当选票数计5997张,未当选票数计2339张,废票计427张,共合8763张。
与前次报告城乡会计投票8759张之数相差4张。
此因票数众多,检点时所误者。
“此次初选举当选人,有实因疾病事故不能到场则是出于无可如何,故准其以亲笔信连同复选举投票凭照,并选定人名单,倩人代书”。
6、公布选举结果及复选的准备
“当日即将初选举当选人姓名并得票数榜示,并造初选举当选人姓名及得票表,又简明履历表,又复选举投票凭照,并并编成复选举注意事项单,具函通告当选人。
天津县议事会选举复选大致过程如下:
1、复选的时间、地点
6月15日仍借(河北)学会处举行复选举。
先由职局通告当选各绅士,务于13、14两日先到职局取齐。
是晨辰时,除杨培之、穆兴俊、李树德、祁永昌、李金魁、吕岐祥、王富魁、王官未到外,余皆先后齐集复选举场。
选举投票时间,辰时开始至酉末闭场。
2、复选的投票和计票办法
“由初选举当选人,先将投票凭照缴还,即凭此照发给复选举票。
领票后,各就写票席写票。
毕,亲投入票箱。
”“凡初选举当选人各互举30人记于一票,投入票箱,当众公开。
分拣每区减为1人,共8人。
合拣减为22人。
以上30人为当选,即议事会之议员。
3、复选结果及其公布
“次晨(6月16日),即将复选举名次表榜示。
复经局员将票数详细复核,统计票数3711票,有短票9票,废票90票,合计3810票。
与当日到场127人每人投30票之乘数相符。
遂刊复选举名次表,前列30名为当选议员。
此外,遇有缺出,挨次推补。
并照章将分拣当选之杨绅培之等8人,合拣当选之李绅士铭等22人,分别通告。
旋据杨绅培之援本章程第15条第3目,年在60岁以上事项,函告本局,遵章可以辞职。
经职道等查核属实,应将复选举名次表第31名之宋绅春霖递补,仍照章通告。
4、议事会正、副议长的选举及议事会正式成立
议事会成员选出以后,“所有当选议员,经该员备函通告,并赁定议事会地址。
于光绪33年7月初十正式成立,距天津符自治局成立,整整一年时间。
当日举行开会式,互选议长、副议长。
其议长为在籍度支部郎中李士铭,副议长为分省补用知县王劭廉。
此后即由该议事会自行筹设董事会,各按章程办理。
”
3.天津县董事会的选举
自治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会员8人。
均为有薪职,不得兼任其它有薪水的职务。
副会长、会员在任职期间不经议事会许可不得辞职。
会长以本县知县兼任,副会长、会员均由议事会选举。
符合该章程11条和12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均有资格成为候选人。
选举由议事会议长会同本县知县公开。
副会长的选举,由议事会议长、副议长、议员,以匿名的方式各举1人。
会员的选举,由议事会议长、副议长、议员也以匿名的方式各举8人,记于一票,所举少于8人也行。
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但以8票为及格,如果及格的人数不够应选人数,则补选。
如果没有人得票够8票,则重新选举。
如果当选人数够了,又有2人以上得票相同,则就得票相同的人中再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54条至57条)董事会经议事会决议,可设常任干事和临时干事。
由副会长指定会员1人,为干事长。
干事的员额由议事会议定,并就议员中选举半数,另外半数由董事会就有被选举权者中选举。
若员额不能平分,奇数的一人也由董事会就有被选举权者中选出。
干事在办公经费外,可受酬金。
(63条)
天津县议事会在一份公文中,提出因缓解经费紧张,筹设董事会的变通办法。
对董事会的设置,有的规定与自治章程的规定不同。
一是“拟暂先举会员6人,副会长仍照章选任”。
也就是说,会员人数由8人减为6人,而且由“选”该为“举”。
二是原定副会长月薪银150两,会员月薪80两,改为“暂按7成实银支发,一俟经费筹足再照条例所定支给。
董事会选举日期,可能仍是光绪33年,紧接着天津县议事会成立之后。
“议定本月初8日下午,遵章会同县尊,举行选举,当众公开。
15日行开会式”。
4、天津试办自治的结果和影响
光绪33年7月20日(1907年8月28日),袁世凯在《奏报天津试办地方自治情形折》奏折中报告天津办理地方自治的情况,“一年以来,惨淡经营,规模略具。
”天津试办的县议会选举,从程序上来看,是相当严谨周详的。
另外,当时选民不了解投票的意义,参与意识不强,官方的重视、推动和倡导,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它也是“中国第一次创行投票选举”和“普选的首次试行”。
经过对直隶地方自治试行的评估和检讨,清政府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了两项地方自治的法令,《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政府颁布的最早的地方自治法令。
次年又颁布《府廰州县自治章程》。
在全国实行两级地方自治。
光绪34年8月1日清廷颁布预备立宪逐年应行事宜,规定了地方自治分期进行的程序,开始设立推动机关和培训人才,预备用7年的时间逐步完成地方自治。
待地方自治实现后,则根据宪法召集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后来几年的宪政和地方自治,基本上是按照这个计划努力。
全国大多数地方“或从开民智着手,或以筹设议事会为准备,或成立自治会、公议局、会议所,地方自治之花遍地开放,影响及于全国。
”
然而清末地方自治的花朵后来并没有结果。
虽然当时清廷推动宪政和地方自治的方向是正确的,然而已阻挡不住革命的洪流,挽救不了其覆亡的命运。
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南京政府、虽然都曾推行自治,都有选举地方议会的制度和实践。
但总因政权更迭或战争打断,一次次重来,每次都没有机会持续发展,结果都不理想。
梁漱溟在1935年时感叹道,“中国提倡地方自治差不多有30年的历史,而总不成功,”“在清末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