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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讲清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是有法律限度的。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某些权益。

注意介绍物”、“某些权益”的概念,

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对办案的法官是至关重要的。

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部分民事关系)进行审查,最终达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强制违反民事义务的义务主体履行民事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线,是解决实体纠纷的脉络。

2.每个民事案件,可能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纠缠着,把握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就是理清了办案的思路。

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之后,进入到诉讼阶段而引起的受诉讼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出现了起决定作用的人民法院这个主体,还包括人民检察院;

在诉讼参与人中,也出现了鉴定人等其他人员。

(3)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具有法定性。

(4)客体不同

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主体)的实体请求。

2.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完全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割裂,而是相互影响

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发生争议而产生的。

法官要充分

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如果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把握不准的话,就会影响到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会影响案件的质量。

比如,会遗漏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并影响到案

件的结案方式和实体处理。

四、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与处理

1.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混同

2.同一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

3.法律关系的处理

第二章 

家庭婚姻财产案件审理实务

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强调此类案件应注重调解,强调团结,严防矛盾激化;

介绍新类型问题的探讨。

第一节 

婚姻案件审理实务

一、婚姻法第25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目前判决离婚的标准。

二、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注意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对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债务必须是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明知的;

三、非法同居案件的处理

3.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区分;

4.对夫妻一方的承办经营权、特定收益的处理;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问题。

五、对现行婚姻法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之处:

1.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规定;

2.审判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四、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

注意掌握婚姻法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1.在立法体例上,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除调整夫妻关系之外,还调整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

2.确立“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

3.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度”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财产制度”。

第二节 

财产继承案件审理实务

一、准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准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包括推定死亡的时间认定),对于正确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遗产的范围,是很关键的。

二、遗产范围的界定

1.能够作为遗产的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要将遗产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将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处分的财产划在遗产之外;

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2.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要进行分析。

3.对继承人身份的认定:

(1)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按法律规定处理;

注意把握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以确定其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

(2)注意区分具体案件中存在几个继承法律关系,尤其是案件中如果穿插有转继承的,应根据各自的继承法律关系来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案件的处理。

(3)遗嘱继承应先于法定继承执行;

遗嘱无效部分再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

第三节析产案件的审理实务

对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一般按民法通则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在析产时,应有利于财产的充分使用;

注意优先权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

第三章房地产案件审理实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总则

一、立法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的一些法律概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纠纷)

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纠纷)

五、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预售纠纷、现售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

六、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三节 

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一般思路

一、参、联建纠纷的处理

二、商品房预售纠纷的处理

三、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务

劳动法的产生及法律体系

一、国外劳动法的产生

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转变、《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诞生、私法向公法化发展。

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

长期缺少单一的劳动法律,以政策、文件调节劳动关系,公法向私法发展。

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指导思想,劳动法为纲,国务院行政法规、劳动部有关规定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

四、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劳动法的公法性与民法的私法性

2.调整对象的窄与宽

3.争议处理的司法途径与准司法途径

第二节 

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处理实务

一、仲裁前置的规定及适用

二、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管辖法院的确立

劳动争议案件实体处理中的实务

一、用人单位主体的确定: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团体法人。

二、劳动者主体的确定:

取消劳动者身份上的限制,只要是劳动者,都有劳动法的适用。

几种特殊主体:

人才、教师、外地农民工、下岗工人、兼职人员。

三、劳动合同中的相关问题:

1.劳动合同的形式

2.劳动合同的效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3.无效劳动关系的处理

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期的认定

四、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续签、补签或终止

 

2.支付经济补偿金

3.赔偿其他损失

五、社会保险争议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侵权损害案件审理实务

侵权损害之债的概述

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上也称“侵权损害之债”,是指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这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对自己致人损害的结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损害之债的构成要件:

由于侵权损害引起的法律关系有这种特殊性,因此要严格注意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

2.损害后果的存在

(1)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如果某种行为只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并没有造成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也不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查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能确定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某一侵权行为是某一般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认定该侵权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考察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它来判断损害是谁的行为造成的,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的法定性

一般说来,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按照公平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外。

由于侵权损害之债的性质是侵权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所以,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赔偿的法律适用原则

1.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以民法通则作为处理原则和精神。

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我国民事经济领域的普通法,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其余部门法只是从不同的具体领域来进行局部调整,所以在法律适用中并不矛盾。

2.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不同的案由,可以适用的部门法律主要有: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等。

(可具体介绍这些部门法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实务

一、交通事故的界定

二、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在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肇事者的认定

2.原告资格的确认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案件审理实务

一、侵犯人身权的概念

1.侵犯人身权的理论上的定义

2.民法通则中对侵犯人身权的定义

二、侵犯人身权引起的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

1.赔偿原则

2.案件的实体处理

第六章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实务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因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相邻关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

第一节 

相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一、受案范围不断拓宽

目前法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由原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通行、排水、用水等方面扩展到城市住宅中防险、排污、通风和采光等领域,现代社会的城市居民大都居住在大楼、公寓等整幢住宅中,因自用部位和公用部分使用不当又发生了种种相邻纠纷;

也有个别的要求生产企业停止有毒气体外泄、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饲养鸽子带来污染等新类型案件。

二、群体性诉讼有所增加

三、相邻当事人情绪对立,调处难度增大

相邻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对相邻纠纷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因行文简略、笼统,给处理纷繁复杂的相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相邻关系的主体,在我国立法上并不明确,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使用人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等各种不动产的合法使用人。

二、正确认识相邻关系的客体

相邻权是法定物权的一种,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一般物权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三、相邻关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邻权从属于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延伸和限制,只要所有权和占有权不丧失,即使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相邻权,其相邻权也不因时效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

对于相邻权来说,因为相邻纠纷的侵权行为一般为继续性的侵害行为。

四、严格执行相邻纠纷中涉及违章搭建处理的程序问题

五、规范相邻纠纷中的鉴定(由相应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测试和鉴定)

六、慎重对待相邻纠纷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七、统一执法尺度的问题亟待引起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重视

第七章债务纠纷审理实务

第一节新形势下债务纠的特点纠纷

第二节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审理债务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编 

民事审判常用法律

熟练掌握常用的法律规范,重点为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打下基础。

第一章 

民法通则

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中法条规定的原则,讲清法条的立法精神,这些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重点介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

一、重点介绍民事责任的种类,承担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三、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的缺陷

集中表现为将一切“民事权利”纳入诉讼时效客体范围,忽视了赡养权、抚养费、扶养权等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针对侵权行为请求权具有特殊性,不适用现行规定。

第四节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处理对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冲突的具体规则

三、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规定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

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1.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

2.具体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民事审判的管辖与当事人资格的认定与案件处理之间的关系

1.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2.原告资格的认定

3.被告资格的认定

4.第三人资格的认定

5.第三人的追加与变更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资格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

1.诉讼证据的概念及三性

2.简介证据制度的历史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

1.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2.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倒置

3.认证的不同方式

4.民事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举证方面的问题

三、民事诉讼的质证

1.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起的对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的思考

2.定案证据的质证

3.质证可采取的不同方式

四、民事诉讼的认证

1.对定案证据的逐一认证

2.认证的阶段

3.举证责任的完成

4.认证阶段法官需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涉外程序

第三章合同法

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及指导思想

合同法是一部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制定的既符合中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着重规范民事主体交易的行为法,充分体现了倡导诚实信用、尊重合同自由、促进和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等现代合同法制精神,并将之贯穿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第二节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始终,这是特色之一。

在本专题中,着重讲解该原则如何在“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具体规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重点介绍要约、承诺制度,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新规定及立法理由。

关于合同的成立,第11条规定,在双方以信函、数据电文往来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一个合同是否成立发生分歧时,就要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来进行分析判断。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所规定的合同,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都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某种行为能力或权利,需要经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或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不是一概简单认定无效,只有在得不到追认的情况下,才认定无效。

关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把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全部归入可撤销合同。

要注意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相一致之处,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仍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合同的履行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重点介绍不安抗辩权(第68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第67条)、代位权与撤销权(第73条-75条)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理由,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新规定。

第五节 

违约责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有新的规定,主要是: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预期违约制度、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相联系的“合理预见规则”、责任竞合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第94条第

(二)项的规定,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第六节 

合同法体现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新合同法中多处运用了“合理期限”、“合理方式”、“及时”、“有理由”等弹性概念,讲解采用弹性概念的立法理由和目的,以及法官如何依据立法理由,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权,确保个案裁判的公正性。

第七节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担保法

第一节保证

介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责任;

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等问题作重点分析。

抵押与质押

重点介绍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最高额抵押。

各种担保方式的效力冲突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特殊性规定。

该法的主要条文(略)

该法的适用范围

着重分析知假买假者、房地产购买者、病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第六章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介绍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缺陷

表现为医疗事故界定范围过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等。

第七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程序上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

第八章保险法

保险法律关系及其内容

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票据法

票据、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概述

票据权利与民事诉讼

汇票、本票、支票的结算方式

第十章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不同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认定

一、公司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私营企业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不同法律性质

二、企业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之间的关系

第四编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是民事诉讼的重心;

驾驭庭审能力是法官综合能

力在庭审中的反映。

本编的学习,意在提高学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第一章庭审的作用和意义

庭审的作用

一、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

二、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法律途径

三、庭审是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保障

庭审的意义

一、规范的庭审实现了程序公正

二、规范的庭审实现了实体公正

三、规范的庭审实现了立法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第一审庭审普通程序的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改革规定》)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也以沪高法(1997)230号《经济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办案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

案规范》),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相关的规定(详见高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规则)。

庭前准备

一、召开预备庭:

预备庭主要解决开庭审理前的一些准备工作,使庭审有针对性地顺利进行。

二、预备庭要完成下列工作:

1.由当事人提交所能提供的全部证据,并按规定复制足够的副本,如是复印件,法院须对

其与原件核对,并盖章加以确认;

2.双方交换证据,对证据分组、编号,以利庭审时便于举、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须由当事人提供、尚未提供的证据,限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并记录笔录;

4.审查当事人请求法院查证的申请,符合《适用意见》第73条和《改革规定》第三条之规

定的,予以接受,不符合的,明确告知由其自行收集;

5.审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符合证人条件的,应予允许;

6.审查委托鉴定、审计的申请;

7.审查当事人延期举证的申请,如准许,应限定期限;

8.初步归纳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并要求当事人围绕

争议焦点进行庭审准备。

二、合议庭庭前准备

1.阅卷、了解、熟悉案情

2.审查是否需要回避

3.确定是否不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决定

4.确定法院收集证据的内容,并布置具体措施

5.确定由法院勘验或委托鉴定、审计的事项

6.确定庭审的重点、具体步骤和合议庭成员分工

7.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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